老张去亲戚家串门几天,回家后就傻眼了,自己的房子竟然变成了一堆石块砖头,房子被拆成了废墟。去看监控,更难受了,竟然跟他说监控坏了,看不了,他觉得这事儿跟自己的房子面临征收脱不了关系,于是去问征收拆迁方,可得到的回答全是不知道,不清楚,你去问别人。请问面对这样的情况,大家觉得老张该怎么办呢?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五)(集体土地补偿领域)规定,被征收人位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范围内的合法房屋等被强制拆除后引发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的规定与职权法定原则,结合案情确定适格被告。简单说,就是如果房子被不明人士偷偷的拆掉,只要大家对征收中的强拆行为提起诉讼,那么法院会推定出谁担责。
老张的房子是在征收范围内的,最有拆迁动机的必然是征收拆迁方。如果征收拆迁方不能举证这件事儿是别人干的,那么法院就可以推定是征收拆迁方干的,征收拆迁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老张可以到法院起诉拆迁方强拆、偷拆行为,并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赔偿自己的财产损失。同时,可以到公安局报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6期(总第260期)登载的(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许水云诉婺城区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行政判决书,法院认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才具有依法强制拆除合法建筑的职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民事主体并无实施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的权力。民事主体自行违法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公安机关履行相应职责;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因而,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相关民事主体违法强拆的,则应推定强制拆除系市、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实施,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为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主体,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无论是集体土地上的合法房屋还是国有土地上的合法房屋,被强制拆除,无补偿安置协议或补偿决定,又无单位自认实施,人民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推定政府部门实施强拆,并承担责任。如果根据在案证据无法确定或推定适格被告,强制拆除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