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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享受村民安置补偿待遇律师开庭代理意见

时间:2021-09-14 15:27:25  来源:www.ah64580.com  作者:陈丹丹律师

 

  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汪某某的委托,指派陈丹丹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庭审现场-图片来源安庆中院微信公众号

  一、本案原告应当享受安置人口待遇

  被告潜山县人民政府确定安置人口的依据是《关于印发潜山县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潜政[2013]39号文件,在其中第三章第十七条中规定,具有本地合法户籍,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安置人口:因婚嫁离开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但是原告的户口出生即落户在油坝乡桑树村永丰组,婚嫁后未迁移,二轮土地承包时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仍然是油坝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计入安置人口。

  安徽省人大制定和通过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5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五)项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潜山县人民政府并无法定职权制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潜政[2013]39号文件违法,但在该文件违法的前提下,原告仍然符合安置人口的条件。

  二、本案被告承认原告属于油坝乡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被告辩称原告不属于应安置人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虽然结婚,但是其户籍未迁移到其丈夫的户籍所在地,也未到其丈夫的户籍所在地生活,未在其丈夫户籍所在地享受到拆迁安置待遇,原告是油坝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点被告也是认可,但是被告潜山市人民政府认为原告虽然是油坝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不是应安置人口,不能享受安置待遇,此认定方式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与本案原告情况类似的“外嫁女”不仅其本人获得安置待遇,其生育的子女也获得了安置待遇。

  三、本案被告不履行安置职责违反《妇女权益保护法》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本案中,被告认可原告是油坝乡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是在同村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安置待遇时,被告以原告已结婚未理由,未将原告列为应安置人口,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的行为明显违反《妇女权益保护法》,应予纠正。

  四、被告在2018年重新发布《潜山县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潜政[2018]100号文件

  被告2018年重新修正的《潜山县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删除了“因婚嫁离开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不予认定安置人口的条款。《立法法》规定法律不具有溯及力,但是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除外,因此,给予原告安置人口认定并给予安置补偿,有法律依据。

  五、长丰县义井乡曹岗村民委员会、长丰县国土资源局义井国土资源所、长丰县义井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长丰县义井乡曹岗村民委员会长丰县国土资源局义井国土资源所、长丰县义井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上均加盖了各部门的公章,庭后原告找到相关部门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留有手机号码。

  庭审前,原告未能获得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均是原告自己的家人自行整理和准备的材料,因家人法律知识的不足,提供的该份材料存在瑕疵,但是现在已经补正,具有法律效力。

  六、潜山市油坝乡人民政府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潜政办[2018]1号文件第二部分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潜山县人民政府为本项目集体土地征收主体。新建安庆至九江铁路(潜山段)建设项目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具体征收补偿工作由油坝乡人民政府等负责实施。油坝乡人民政府负责人也承认他们在拆迁安置工作中主要从事拆迁、安置、补偿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潜山市油坝乡政府到案有助于庭审查明案件相关事实情况,便于法院正确适用法律,故潜山市油坝乡人民政府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七、原告之前起诉潜山市油坝乡人民政府因原审法院释明而撤回起诉

  2019年原告诉潜山市油坝乡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向岳西县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释明应追加潜山市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但起诉潜山市人民政府所对应的法院层级为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故岳西县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因级别管辖问题,原审法院向原告释明,故原告于2020年1月14日向岳西县人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后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情形的存在不足以构成所谓的原告不适格的理由。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代理人: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

  陈丹丹律师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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