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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条款组合随意取舍违反公平责任原则

时间:2021-03-17 21:41:59  来源:www.ah64580.com  作者:本网编辑
王志科诉河南省西峡县回车镇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
——行政协议条款组合随意取舍违反公平责任原则
关键词:行政;行政协议;完整性;真实性;公平责任原则
  [裁判要旨]
  当事人通过文字将订立的行政协议合意条理化、体系化、固定化,是行政协议当事人权利义务确定的依据。由于行政协议条款各有自己的作用与内容,就决定了组合在一起时不可随意取舍行政协议条款。行政协议在基础条款和补充条款同时并存时,任意取舍有利于自己的条款,使行政协议合同表意不明,有违行政协议的完整性、真实性,也违反公平责任原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 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案件索引]
  一审: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5行赔初2号(2017年5月26日)
  二审: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3行终290号(2017年10月16日)
  [基本案情]
  原告王志科(上诉人)诉称:本人在河南省西峡县回车镇修建养鸡场并养鸡,后因南水北调确保水质安全,被告西峡县回车镇人民政府要求我停止饲养家畜、移走设备、拆除建筑物。2014年12月30日我与被告双方签订养殖区拆除补偿协议,其中第三条约定:“养殖补偿标准:乙方养殖面积828.09平方米,经双方协调一致,拆除补偿标准为200元/平方米,补偿总额按实际拆除面积计算。”第七条约定:“甲方承诺在乙方养鸡场拆除任务完成后,若本协议补偿标准低于五里桥镇政府出台的补偿标准,按五里桥标准补足差额。若补偿标准高于五里桥的补偿标准,多出部分按奖励性质补偿给乙方,不再要求乙方退还。”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65618元。(西峡县)五里桥政府出台补偿标准后,被告应按五里桥标准补足差额。我多次找被告要求按五里桥政府标准补足差额而被告一直未予给付,为保护我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支付我赔偿款20万元(鸡舍按照与西峡县回车镇人民政府的补偿标准每平方米200来补,蛋鸡按五里桥镇人民政府的补偿标准,每只按16元补,另每只鸡奖励2元)。
  被告(被上诉人)西峡县回车镇人民政府辩称:原告王志科诉请没有事实根据,答辩人的补偿标准规定明确,是综合计价。原告对补偿标准及补偿方法进行错误解读,不存在差额且原告损失已全部得到补偿。所以其诉请20万元的赔偿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末,西峡县回车镇人民政府依据上级的文件精神,为确保南水北调回车境内水质安全,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进行全面禁养。2014年12月30日原、被告双方就拆除补偿达成《养鸡场拆除补偿协议》,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的补偿款165618元。被告在庭审中,自愿参照五里桥镇的补偿标准,另行支付原告29752. 8元。另查,原、被告在补偿协议中约定,乙方养殖面积828.09平方米,补偿标准200元/平方米,“甲方承诺在乙方养鸡场拆除任务完成后,若本协议补偿标准低于五里桥政府出台的补偿标准,按五里桥标准补足差额,若本协议补偿标准高于五里桥出台的补偿标准,多出部分按奖励性质补偿给乙方,不再要求乙方返还。”五里桥人民政府五政[2014] 91号文件规定:“四、奖励政策1.......2.鸡场拆除奖补政策①建筑补偿标准……普通鸡舍(含其他设施)每平方补助120元……②补贴标准每只鸡补贴16元……”
  [裁判结果]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豫1325行赔初2号行政判决:一、双方于2014年12月30日签订的养鸡场拆除“补偿协议”为有效协议,应继续履行;二、被告另行补偿原告29752. 8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请求。
  宣判后,王志科不服,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2017)豫13行终290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王志科与西峡县回车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养鸡场拆除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依法遵照履行。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养鸡场的补偿标准,其中补偿总额按实际拆除面积计算后数额为165618元。后按照五里桥人民政府出台的补偿标准计算的总额高于原协议中的补偿总额,诉讼过程中西峡县回车镇人民政府自愿给付差额部分29752. 8元,一审判决对此亦予以确认。王志科诉称的分项补偿标准及计算方法缺乏依据,且有违协议签订的本意,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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