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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后再要求变更协议违法部分的诉求具有正当性

时间:2021-03-15 21:43:58  来源:www.ah64580.com  作者:本网编辑

  王忠明等与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办事处征迁行政补偿协议纠纷上诉案—行政判决可以直接变更行政协议

  裁判要旨

  (一)行政协议相对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起诉要求变更协议部分内容的行政协议争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二)行政协议确定的内容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又不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产生显失公正后果,原告要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变更。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行初字第160号(2016年4月20日);

  二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行终367号(2016年11月24日)。

  案情

  原告:王忠明。

  原告(上诉人):陈向前。

  被告(被上诉人):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良诸街道)。

  2015年5月2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浙土字A(2015)-0080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良渚街道对杜甫村相关土地的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于2015年7月8日发布。2015年6月25日,杜甫村16组王忠明户(乙方)与良诸街道(甲方)签订了《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第六条约定:经初步审核乙方安置人口6人,该户可享受安置建筑面积480平方米。该协议附乙方拆迁时符合安置政策人员名单:王忠明、妻子费仙娥、女儿王月芳、孙女陈听、孙子陈王烁、母亲徐阿小。协议签订后,王忠明作为户主已领取该协议项下的拆迁补偿款并腾房。陈向前系现役军人,现身份证户籍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长乐路。陈向前与王月芳于2006年11月7日登记结婚,陈听、陈王烁系二人子女。涉案房屋补偿安置协商过程中,王忠明多次要求将陈向前作为安置人口,均遭良渚街道拒绝。现陈向前、王忠明以陈向前符合安置条件未享受安置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诉至法院,请求增加陈向前为安置补偿协议的安置人口,即将协议中确定的安置人口6人变更为7人,同时增加安置面积80平方米。良渚街道辩称,王忠明户内在册人员共6人,并无陈向前,故按区委办[2008] 62号文件规定的人均高层安置为80平方米,共拟安置面积480平方米。对此事实双方早已确认无误,并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现已依法完成补偿及搬迁工作。陈向前依规定并不属于被征迁安置人口,不符合安置条件,依法无法享有安置面积。

  审判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系拆迁当事人就该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事宜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良诸街道作为拆迁人,王忠明作为被拆迁房屋的户主,经协商,双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对安置事项作了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协议约定的内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陈向前非属王忠明户内人员,且其户籍不在辖区范围内,自然也非属该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对象。王忠明户内已安置480平方米房屋,也已足额获取了《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规定的安置标准的房屋。遂判决驳回陈向前、王忠明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陈向前不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认为,王忠明户房屋因所占集体土地被征收而需要补偿安置,应适用《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陈向前与王月芳于2006年11月7日登记结婚,陈向前系现役军人,其在杭州市余杭区无常住户口,但涉案房屋因征地需要补偿安置时,其属于王忠明户内王月芳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依据该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可以计人安置人口。良诸街道在与王忠明户签订《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时,拒绝将陈向前列人安置人口,不符合上述规定,也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依法应予纠正。良诸街道与王忠明户签订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非民事合同,而是行政协议,该协议绝大多数内容由法律法规和补偿安置方案直接确定。协议中未确定陈向前为安置人口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能据此认为其已选择放弃了陈向前的补偿安置权利,其在签约后再要求变更协议违法部分的诉求具有正当性,应得到法律的保护。陈向前作为此次征收补偿安置人口,应享有与其他安置人员同等的每人80平方米安置面积的权利。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将良渚街道与王忠明户于2015年6月25日签订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第六条第(一)项中确定的安置人口6人变更为7人,安置面积480平方米相应变更为56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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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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