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陈丹丹、杨庆欣(实习)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上诉人(一审原告)有选择安置补偿方式的权利和资格。
一、从法律法规层面上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第四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所以,安置补偿方式不止一种且应当尊重村民意愿。现在在颍上县政府能够提供多种方式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原告意愿,由原告选择自认为适合的方式。
即便依据颍上县政府所称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文(该文件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布第二批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公告2020年 第14号已被废止)第八条的规定,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上述规定明确指出,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采取多元化方式,没有说明农民住房安置只能采取迁建安置的方式。颍上县政府以该文件该条款作为只能异地迁建的依据,缺乏关联性和证明力。
二、从颍上县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层面上说:
《颍上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县国土资源局关于颍上县2018年度第6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公告》颍国土资[2018]530号文载明:
1、大武社区属于被征收土地区域,童某亮在大武社区合法拥有的宅基地和房屋在被征收范围内;
2、所有被征收土地全部为建设用地;
3、安置途径为“采取货币安置、产权调换和养老保险安置相结合的办法”。
依据该规范性文件,原告是该公告下的被征地农民,有权选择货币安置或者产权调换,并获取相关安置补偿费用。
而《颍上县慎城镇马圩子220千伏变电站项目拆迁公告》则体现出:
1、该变电站项目建设依据的是《关于阜阳市2018年第6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8]931号);
2、该项目所属地块属于颍上县2018年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3、仅有异地迁建一种安置方式;
4、仅补偿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若根据颍上县政府所称,应当依据《颍上县慎城镇马圩子220千伏变电站项目拆迁公告》进行补偿,则存在以下两点问题:
首先,以该公告作为补偿依据违反法律规定;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而该公告只提供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违反法律规定,不能作为补偿依据。
其次,以该公告作为补偿依据违反公平原则。
从《颍上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县国土资源局关于颍上县2018年度第6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公告》和实际情况看,作为同一批次被征收的村民,其他村的村民可以选择安置方式,而原告只能异地迁建。作为征收主体的颍上县政府,该行政征收行为的作出违反公平原则。是否建设变电站、变电站建设区域的选择不是构成原告与其他被征地农民补偿标准不同的核心依据。在被征收土地这一情形下,原告与其他被征地农民应获得相同对待。
综上,童某亮有权选择安置途径,颍上县政府所称的只能异地迁建的安置途径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代理人:陈丹丹律师
杨庆欣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