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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702行初8号撤销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行政判决书

时间:2024-12-08 09:04:59  来源:裁判文书网  作者:国陈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闽0702行初8号

  编者备注:陈丹丹律师整理闲置土地认定、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政判决书,删去原告和被告身份信息,但不影响裁判文书阅读。陈丹丹律师建议可以从:当事人主张(原告称、被告称)原告举证、被告举证;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查明、二审法院认为;判决如下等几个板块进行阅读,有助于整体把握当事人的主张、法院的裁判观点。如有法律咨询,可以联系:18326659757

  原告福建省南平市永硕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硕公司)诉被告邵武市自然资源局闲置土地无偿收回一案,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2020年2月1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永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云忠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正、吴跃壮,被告邵武市自然资源局局长郑雨生及委托代理人杨仁江、吴茜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邵武市自然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闲置土地处置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原告永硕公司未在两年内动工建设竞拍取得的土地,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作出邵自然资收〔2019〕第2号《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以下简称《收回决定书》),决定无偿收回严羽大道东侧C地块出让面积为1066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当事人主张】

  原告永硕公司诉称,2011年,邵武市政府为了发展当地经济,拟将邵武市严羽大道东侧地块建设成欧陆风情旅游文化艺术水岸一条街,为此,委托北京国科天创建筑设计院杭州分院(以下简称北京设计院杭州分院)对该地块编制修建性详细建筑规划设计方案。根据该规划设计方案,严羽大道东侧分为A、B、C、D四地块,拟建设幼儿园、书画院、珠宝商业中心、艺术品收藏中心。被告于2011年9月20日发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挂牌公告》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该两份文件载明:严羽大道东侧C地块土地出让面积为10660平方米,土地用途商服用地-批发零售用地(珠宝商业中心),本次挂牌出让地块带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出让,建筑密度为42%,容积率1.37,该方案载明该地块建前后两排的风情街,共6栋楼,40个车位,前后各退红线约7米,建筑面积为14655平方,层数3-4层。其他规划指标要求按照邵武市城乡规划局核发的邵规函[2011]76号文件要求执行。土地以现状土地出让。

  2011年10月17日,原告的关联公司福建省南平市永信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信公司)中标竞得了严羽大道东侧C地块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案涉土地)。同年10月25日,永信公司与被告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据合同约定案涉土地交地之日起1年内动工建设,2年内竣工。同年11月21日,原告、被告与永信公司三方签订变更协议,约定变更案涉土地受让人为原告,由原告继续履行上述出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被告于同年11月28日将案涉土地交付原告使用。原告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后,积极办理建设用地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手续,并着手前期的土方开挖工程。因案涉地块是按山坡地现状出让,地,地质条件复杂方工程量大,土地平整时间较长,建筑施工方案设计须待土地平整后才能进行,故原告曾于2012年、2013年二次向被告申请延期动工建设。截止至2014年初,原告才基本能完成该地块的土方开挖工程,累计投资达500万元。

  2013年12月13日,原告委托武夷山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夷山建筑研究院)对案涉项目进行施工设计,并与该院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武夷山建筑研究院根据土方开挖发现现场山体残积粘性土层/强风化岩边坡,随与原告沟通,要原告委托地质勘察单位对案涉土地进行勘察评估,根据地质勘察单位的评估结果才能出具建筑施工设计方案。2016年2月份,原告委托福建省闽北地质工程勘察院(以下简称闽北地勘院)对案涉土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进行评估。经闽北地勘院的评估认定:邵武市珠宝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级为三级,拟建场地可能遭受或引发的地质灾害有南东侧高徒人工边坡雨季易引发滑坡、崩塌等灾害,中等~强发育,拟建物位于坡脚,危害性中等~大,危险性中等~大,建议高徒人工边坡采取专项勘察、设计治理措施,完善场地周边截排水措施,同时拟建物应与坡脚留有一定的安全距离;经采取上述措施后,确保稳定安全条件下,场地基本适宜拟建工程建设。

  武夷山建筑研究院按照闽北地勘院的上述评估认定,分析认为:北京设计院杭州分院编制的建筑规划设计方案要求建设两排与严羽大道平行的建筑物,建筑后一排建筑物离红线边大部分仅为7米,局部为5米,按场地现状及相关规划规范的要求,建筑距离后边红线至少要16.7米,因此北京设计院杭州分院编制的建筑设计方案无法满足闽北地勘院地灾评估中的“拟建物应与坡脚留有一定的安全距离”的建设要求,该规划设计方案无法实施。为此,原告曾将该情况反映给被告,但被告却不予理会。

  2018年8月3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原告即向被告提供了《关于严羽大道珠宝商业中心未能如期建设的情况说明》,该份说明详细阐述了原告未能如期建设案涉土地是因为邵武规划部门的规划要求与土地实际现状不符,无法施工,但被告收到该份说明后未答复。同年10月10日,被告向原告发出《闲置土地认定书》,认为案涉土地已构成闲置土地。

  原告提出听证申请。听证会上,原告提供了闽北地勘院出具的该项目土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书》、武夷山建筑研究院南平分公司出具的《关于严羽大道珠宝商业中心项目无法按规划指标和规划方案进行深化设计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再次详细阐述了原告未按时动工的原因是:政府规划部门制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无法实施,建筑设计单位无法按照邵武市城乡规划局要求的设计方案作出建筑施工设计图,造成项目业主无法施工建设。听证会上,参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一些部门领导也认为:本着实事求是精神,考虑出让用地为山坡地,方案无法落实的实情,从营商大环境着手,建议推动该项目尽快建成。

  听证会后,被告曾多次口头向原告提出不同的处理意见:2019年年初被告提出要求原告在三个月内动工建设,原告表态在总平方案允许调整的情况下,同意三个月内动工,并写了保证书给被告,后不了了之;同年3月份,被告提出缴交20%土地闲置费,允许原告动工建设,原告同意此方案,而后也没结果;同年5月份,被告认为应无偿没收,原告提出异议后,被告又提出要求原告提供2000万元项目保证金,并要求原告年内动工,原告于同年6月11日函告请求缴交500万元项目保证金,其他条件同意;同年6月29日,被告向原告提出要求保证金提高至1000万及其他条件,原告表示同意,并着手现场测绘和方案设计。同年8月7日,被告作出《收回决定书》,决定无偿收回原告上述土地使用权。

  被告在作出《收回决定书》前,未通知原告限期予以改正,该处罚行为显然在处罚程序上是违法的,应予以撤销。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的规定,案涉土地未能动工建设的原因并不在原告方,而是因为被告的出让合同所附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无法实施,是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的。

  被告应当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与原告(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协商一致后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而被告未按上述规定与原告协商处置方案,直接作出无偿收回案涉土地,该行政行为明显是违法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收回决定书》。

  原告永硕公司提供以下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1、2011年引进项目认定表,2、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证明2011年11月份,邵武市政府拟引进永硕公司在案涉地块上投资建设珠宝商业中心。3、《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批复》邵政地[2011]97号,证明2011年9月16日,邵武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对严羽大道东侧四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案涉C地块挂牌起始价为960万元。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挂牌公告》邵国土告字[2011]10号,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证明2011年9月20日,邵武市国土资源局发出挂牌公告及出让须知,对案涉C地块进行公开挂牌出让,并规定了其他规划指标要求,确定本次挂牌出让地块带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出让。6、邵武市规划局关于严羽大道幼儿园等四幅地块出让规划条件的函(邵规函[2011]76号),证明根据该函案涉土地项目名称为珠宝商业中心,该地块建筑规划设计方案采用由北京设计院杭州分院已编制的建筑规划设计方案执行。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8、竞买资格确认书,9、景观工程建设保证金缴款证明,10、保证金,证明2011年10月17日永信公司参加案涉C地块的竞买,竞买报价960万元,并于当日缴交了200万元竞买保证金,景观工程缴款保证金50万元。11、土地出让金缴款证明,12、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证明永信公司最终竞得案涉C地块,并于2011年11月22日缴交了76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于2011年11月1日缴纳了相关税费425867.88元。1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证明根据出让合同第十五条及第三十一条的约定,受让人必须严格按照邵武市规划局确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设,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证明2011年11月21日,邵武市国土资源局、永信公司、永硕公司三方签订变更协议,约定变更案涉土地受让人为永硕公司,由永硕公司继续履行上述出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15、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证明2011年11月28日,邵武市国土资源局与永硕公司签订交地确认书。16、土地使用权证,证明永硕公司已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证书[邵国用(2012)第00251号],土地用途批发零售用地,土地面积10660平方米。17、南平山水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证明2011年9月10日,由南平山水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对案涉地块进行勘测,因该地块东界为山地,有地灾风险。18、邵武市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证明2012年1月17日该局向永硕公司颁发了案涉土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19、邵武市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明2012年1月12日该局向永硕公司颁发了案涉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根据规划要求案涉地块容积率1.37、建筑密度42%、绿化率≥24%、地、地面机动车停车位40个严格落实按照邵规函(2011)76号文中的规划要求,规划用地东界为山地,要有工程性地灾防灾措施。20、永硕公司与武夷山建筑研究院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证明2013年12月13日永硕公司委托武夷山建筑研究院对案涉项目进行施工设计,但经该院根据现场开挖和勘探后发现无法按照北京设计院杭州分院编制的建筑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21、闽北地勘院出具的《邵武市珠宝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证明2016年2月份永硕公司委托闽北地勘院对案涉土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进行评估,经评估认定邵武市珠宝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级为三级,南东侧高徒人工边坡雨季易引发滑坡、崩塌等灾害,中等~强发育,拟建物位于坡脚,危害性中等~大,危险性中等~大,建议高徒人工边坡采取专项勘察、设计治理措施,完善场地周边截排水措施,同时拟建物应与坡脚留有一定的安全距离;经采取上述措施后,确保稳定安全条件下,场地基本适宜拟建工程建设。22、武夷山建筑研究院南平分公司出具的《关于严羽大道珠宝商业中心项目无法按规划指标和规划方案进行深化设计的情况说明》,证明2018年10月15日武夷山建筑研究院南平分公司再次出具说明,其分析认为应根据实际边坡的岩土状况调整原北京设计院杭州分院编制的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否则将会出现安全问题,技术上无法施工。23、永硕公司出具的《关于严羽大道珠宝商业中心未能如期建设的情况说明》,证明2018年8月14日永硕公司向邵武市国土资源局阐述为何案涉土地项目建设方案无法落地,是因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要求按照邵武市规划局确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设,即北京设计院杭州分院编制的建筑规划设计方案,根据闽北地勘院对案涉土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进行评估,上述方案无法满足地灾评估中“拟建物应与坡脚留有一定的安全距离”的建设等要求;同时,永硕公司为推进项目建设,建议对出让合同第十二条“受让人必须严格按规划部门提供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开发建设”的内容进行修

  【一审法院认为】

  一是被告作出的闲置土地的原因认定为企业自身原因的理由,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是被告作出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三是《闲置土地认定书》是过程性行为还是行政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收回决定书》是本案诉争标的,不作证据使用。原告永硕公司对被告邵武市自然资源局的证据一的三性无异议,予以采信。证据二、三是被告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作出收回决定过程中形成的程序性文书和收集的证据,因被告认定系原告自身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与被告在听证会上的陈述相互矛盾,故对证据二的《闲置土地认定书》和证据三的3-5即《邵武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两宗闲置土地处置意见的请示》、《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批复》及《闲置土地情况告知书》,不予采信,对其他证据予以采信

  被告邵武市自然资源局对原告永硕公司提供的证据1-18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其中证据4、5已经告知了原告出让土地为现状土。对证据19的三性无异议,防灾措施是原告应该做的。对证据20-23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报告载明只要排除地质灾害的障碍进行护坡建设,是可以进行规划设计、动工建设的;证据23是原告单方提出的,被告未认可该内容。对证据24-26的三性无异议。对补充证据1-7的关联性有异议,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补充证据8的三性无异议,对复函予以认可,但是认为延期超过一年是不行的,被告没有保留复函。

  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的证据1-26的三性无异议,予以采信。补充证据1-7是原告聘请的武夷山建筑研究院、闽北地勘院的相关资质证明,旨在证明武夷山建筑研究院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的资质以及闽北地勘院具有地质灾害危险评估的资质,进而通过两院出具的说明和报告证明案涉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闲置土地的原因并不在原告的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的证据8的三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1年,邵武市政府为了发展当地经济,拟将邵武市严羽大道东侧地块建设成欧陆风情旅游文化艺术水岸一条街。为此,委托北京设计院杭州分院对该地块编制修建性详细建筑规划设计方案。根据该规划设计方案,严羽大道东侧分为A、B、C、D四地块,拟建设幼儿园、书画院、珠宝商业中心、艺术品收藏中心。被告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挂牌公告》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该两份文件载明:严羽大道东侧C地块土地出让面积为10660平方米,土地用途商服用地-批发零售用地(珠宝商业中心),本次挂牌出让地块带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出让,建筑密度为42%,容积率1.37,该方案载明该地块建前后两排的风情街,共6栋楼,40个车位,前后各退红线约7米,建筑面积为14655平方,层数3-4层。其他规划指标要求按照邵武市城乡规划局核发的邵规函[2011]76号文件要求执行。土地以现状土地出让。

  2011年10月17日,原告的关联公司永信公司中标竞得了案涉土地。同年10月25日,永信公司与被告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据合同约定案涉土地交地之日起1年内动工建设,2年内竣工。同年11月21日,原告、被告与永信公司三方签订变更协议,约定变更案涉土地受让人为原告。被告于同年11月28日交付土地。

  2013年12月13日,原告委托武夷山建筑研究院对案涉项目进行施工设计,并与该院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武夷山建筑研究院根据土方开挖发现现场山体残积粘性土层/强风化岩边坡,要原告对案涉土地进行勘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才能出具建筑施工设计方案。2016年2月份,原告委托闽北地勘院对案涉土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进行评估,认定:邵武市珠宝城地灾危险性评估等级为三级,……建议高徒人工边坡采取专项勘察、设计治理措施,完善场地周边截排水措施,同时拟建物应与坡脚留有一定的安全距离;经采取上述措施后,确保稳定安全条件下,场地基本适宜拟建工程建设。

  武夷山建筑研究院按照闽北地勘院的上述评估认定,分析认为:北京设计院杭州分院编制的建筑规划设计方案要求建设两排与严羽大道平行的建筑物,建筑后一排建筑物离红线边大部分仅为7米,局部为5米,按场地现状及相关规划规范的要求,建筑距离后边红线至少要16.7米,因此北京设计院杭州分院编制的建筑设计方案无法满足闽北地勘院地灾评估中的“拟建物应与坡脚留有一定的安全距离”的建设等要求,该规划设计方案无法实施。2018年8月初,邵武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检察建议书》,建议邵武市国土资源局对案涉土地启动处置行为。2018年8月3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原告即向被告提供了《关于严羽大道珠宝商业中心未能如期建设的情况说明》,详细阐述了原告未能如期建设案涉土地的原因是邵武市规划部门的规划要求与土地实际现状不符、无法施工造成的。同年10月10日,被告向原告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书》,认为案涉土地已构成闲置土地。

  原告提出听证申请并提供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书》、武夷山建筑研究院南平分公司出具的《关于严羽大道珠宝商业中心项目无法按规划指标和规划方案进行深化设计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延期动工的原因是政府规划部门制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无法实施。听证会上,被告认定以下事实:由于该项目土石方工程巨大,项目方案无法落地,该企业(原告)分别于2012年10月29日、2013年10月30日向我局(被告)申请了延期建设。该企业于2014年底对场地进行平整,2015年底平整完基地。该基地55米长,东西高差近30米,东西向坡度达33度,为不适宜建筑用地,正常的建设用地坡度不宜超过25度,按照原方案开挖后,形成高边坡,存在巨大安全隐患。原告委托闽北地勘院对该基地进行地灾评估,结论是存在安全隐患。为了解决安全隐患,制定了经济技术可行的放坡方案,该方案需要东侧相邻农科所下属单位良种场的土地作为放坡用地,2016年初开始,该企业就和农科所进行积极协商,但因农科所从2015年底至2018年皆无负责人,有关放坡问题至今无法解决,申请人(原告)向我局(被告)书面提交了《关于严羽大道珠宝商业中心未能如期解释的情况说明》和《邵武市珠宝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两份材料。参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一些部门领导也认为应考虑出让用地为山坡地,方案无法落实的实情,从营商大环境着手,建议推动该项目尽快建成。听证会后,原、被告也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2019年4月15日,被告向邵武市人民政府提出拟无偿收回案涉土地的请示,7月5日,邵武市人民政府作出同意无偿收回的批复;同年8月7日,被告作出《收回决定书》,决定无偿收回原告上述土地使用权。原告不服,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收回决定书》。

  另查明,2013年10月30日,被告作出《关于同意延期动工建设的复函》,复函称:鉴于受让地块土方量大无法及时平整,以及规划设计方案尚未通过评审,以至于无法按约定动工时间开工建设。我局同意你公司延期动工建设的申请,待土地平整到位及规划设计方案通过评审后,立即动工建设。

  本院认为,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化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改革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福建省辖区内的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南平市辖区内的十个县市区人民法院的行政案件,分别集中在南平市延平区松溪县四个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延平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顺昌县、邵武市的行政案件。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的规定,被告具有对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定职责,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被告作出的闲置土地的原因认定为企业自身原因的理由,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是被告作出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三是《闲置土地认定书》是过程性行为还是行政行为。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本院认为,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具有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才可认定为闲置土地。综合全案来看,首先,被告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系现状土地,原告通过竞拍取得案涉土地的使用权后,即进行土地平整,2015年底案涉土地平整结束。按照原方案开挖后,形成高边坡,因东西高差近30米,东西向坡度达33度,超出了正常的建设用地坡度不宜超过25度的范围。原告委托闽北地勘院对该基地进行了地灾评估,结论是存在安全隐患。其次,按照北京设计院杭州分院为案涉土地编制的建筑规划设计方案要求,经武夷山建筑研究院勘测该规划设计方案在案涉土地上无法实施且存在安全隐患;再次,为了解决安全隐患,制定了经济技术可行的放坡方案,该方案需要东侧相邻农科所下属单位良种场的土地作为放坡用地,但因农科所从2015年底至2018年皆无负责人,有关放坡问题未能解决,从而导致原告未能如期动工建设。第四,被告在《关于同意延期动工建设的复函》中答复:同意你公司(原告永硕公司)延期动工建设的申请,待土地平整到位及规划设计方案通过评审后,立即动工建设的意见,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将规划设计方案通过评审的事实通知原告。因此,被告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系原告自身原因导致土地闲置,进而作出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与被告在听证会上的陈述相互矛盾。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本院认为,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的规定,案涉土地为带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现状土地,在平整结束后,因存在地灾隐患,在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修建性详细建筑规划未修改前,原告无法动工建设,该事实被告在听证会上的陈述已证实。因此,原告动工开发延迟的情形,符合该办法第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被告根据该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属适用法律错误。

  程序正当的基本原则要求行政决定前中后都要让民众能够通过制度化的渠道介入行政机关的意志形成过程,做到公众参与。决定前,要告知当事人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知晓是参与的前提。决定中,必须多渠道搜集证据和不同观点,通过听取陈述申辩、听证会等多种方式,让当事人可以实质性地参与到行政决定的过程中。决定后,行政行为的决定文书中必须向相对人和相关人说明该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进行自由裁量时所考量的政策、

  撤销被告邵武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邵自然资收〔2019〕第2号《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邵武市自然资源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范泽寿

  人民陪审员赵敏

  人民陪审员童慎质

  书记员王玥

  20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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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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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人遇到土地纠纷问题时会先向上级政府部门投诉、举报、信访,但是基本上会石沉大海,不会有一个相对来说有利的结果。

  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广大老百姓遇到了行政机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那么便可以以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很多人眼里,民告官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而且绝大多数案件胜诉的概率也会非常的小。

  因此,陈丹丹律师整理了法院裁判生效的有关的闲置土地认定、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政判决书,供有需要的人参考。

  遇到问题,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土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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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丹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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