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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院判决:撤销固镇县新马桥镇政府于2020年6月21日下发的(新政【2020】124号)《蚌埠铜陵现代产业园规划区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决定》

时间:2024-12-06 10:13:06  来源:裁判文书网  作者:国陈

  固镇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皖0323行初23号

  陈丹丹律师整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判决书,删去原告身份信息,但不影响查阅裁判文书。陈丹丹律师建议可以从:当事人主张(原告称、被告称)原告举证、被告举证;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查明、二审法院认为;判决如下等几个板块进行阅读,有助于整体把握当事人的主张、法院的裁判观点。

  被告固镇县新马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固镇县新马桥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323003048552D。

  法定代表人刘国强,该镇镇长。

  出庭负责人蒋全林,该镇副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聪,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凯,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冲、陈镇等25人要求撤销被告固镇县新马桥镇人民政府(简称新马桥镇政府)作出的《蚌埠铜陵现代产业园规划区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部分原告及诉讼代表人王冲、陈镇,被告新马桥镇政府的出庭负责人蒋全林、委托诉讼代理人闻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马桥镇政府于2020年6月21日下发文件(新政【2020】124号)《蚌埠铜陵现代产业园规划区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决定》(简称《征收补偿决定》)并张贴。原告王冲、陈镇等25人认为,新马桥镇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违法,要求予以撤销。

  【当事人主张】

  原告王冲、陈镇等25人诉称:一、新马桥镇政府张贴和实施的《征收补偿决定》依据的是固镇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固镇县人民政府关于蚌埠铜陵现代产业园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该公告中涉及拆迁范围的是集体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集体土地需要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上报国务院,固镇县人民政府的公告没有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和国务院批准文件,而新马桥镇政府错误地执行了上述公告,故被告的拆迁行为违法。二、被告张贴公告中楼房的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710元,远远低于当地市场价3000-10000元每平方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曾经下发的《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强拆措施,故应确定被告张贴公告和实施拆迁行为违法。三、被告征地和拆迁程序违法,征地报批的地块形状和位置与勘测定界图不完全一致,未向实际土地权利人履行告知、确认义务,征地调查确认表的签名没有经过农户确认,所以应认定被告在土地报批阶段违法。四、根据新修订的2020年1月1日实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地所在的乡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30日,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意见,群众有意见,听证要规范;征地方案拍了板,补偿安置必须办;前期工作如办好,政府才可提申请;征地申请要审批,权力分工很明确。五、被告张贴公告内容中2008年4月1日以后没有房屋权证书属于违章建筑,而根据2016年国资委发(2016)19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没有规划许可证的农村土地和房屋,应查明土地的历史和现状,认定合法的,应该予以确权登记。而如今农村房屋手续不全或没有手续这种局面的产生不是老百姓所能左右的,恰恰是被告行政不作为造成的,所以被告张贴2008年4月1日以后房屋没有手续的违法。六、新马桥镇政府打着园艺二场棚户区改造主体园艺二场国有土地及房屋,而新马桥镇政府拆迁实施了美城居委会街道国有土地房屋和集体土地房屋,该行为和固镇县人民政府及安徽省人民政府报批手续不相符,故应确定被告拆迁行政行为违法。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撤销新马桥镇政府发布的《征收补偿决定》。

  原告王冲、陈镇等25人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一、原告王冲、陈镇等25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固镇县园艺二场棚户区项目房屋征收摸底登记表,证明原告是在征收范围内,是适格原告;二、被告张贴的《征收补偿决定》,该决定的落款公章是被告,被告的主体适格;三、《固镇县人民政府关于蚌埠铜陵现代产业园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固政【2020】7号),证明被告没有国务院批文、没有张贴征地告知书而具体实施了《征收补偿决定》,去执行固镇县人民政府关于蚌埠铜陵现代产业园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违法的;四、五张拆迁图片(其中一张是征迁一期区域图),证明被告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在没有提交补偿费足额到位、专户存储的情况下,实施了拆迁行为,可以确定被告违法;五、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3行初63号行政裁定书,证明固镇县人民政府关于蚌埠铜陵现代产业园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还没有具体实施,而被告为了所谓的政绩,提前实施了《征收补偿决定》,被告没有征收实权。

  新马桥镇政府辩称:一、原告王冲、陈镇等25人中王道学、孟祥化、李云3人是购买土地自建房屋,不属于补偿对象,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是适格的原告;二、新马桥镇政府下发的(新政【2020】124号)《蚌埠铜陵现代产业园规划区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决定》(简称《征收补偿决定》)仅公示征收范围和征收对象、征收主体、征收补偿费落实情况、签约期限、征收补偿标准等内容,并没有具体的行政措施和行政行为,并且下发该决定的文件依据是《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蚌政【2016】19号)和《固镇县人民政府关于蚌埠铜陵现代产业园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固政【2020】7号)。被告下发的(新政【2020】124号)文件明确征收主体为固镇县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固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只是具体征收工作由固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新马桥镇政府组织实施而已,产生的后果应当由固镇县人民政府和固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三、原告要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首先应当确认该文件存在违法行为,然后才能要求法院撤销。本案中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固镇县人民政府下发的(固政【2020】7号)存在违法,仅仅因为补偿标准达不到原告的心理预期,就认定该文件违法,因此原告认识是错误的。四、固镇县人民政府下发的《固镇县人民政府关于蚌埠铜陵现代产业园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该补偿方案公告已经于2020年7月24日在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主体为固镇县人民政府,该案已经被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皖03行初6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起诉。现在原告又以新马桥镇政府为被告主体进行重复诉讼,依法应当驳回。

  新马桥镇政府提供的证据材料为:一、固镇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3月2日发布的《固镇县人民政府关于蚌埠铜陵现代产业园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固政【2020】7号),证明发布该公告的主体是固镇县人民政府;二、固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关于委托实施蚌埠铜陵现代产业园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的函》,证明新马桥镇政府是委托承办单位;三、新马桥镇政府下发的(新政【2020】124号)《蚌埠铜陵现代产业园规划区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决定》(简称《征收补偿决定》),证明新马桥镇政府是实施单位;四、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3行初63号《行政裁定书》,证明固镇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固镇县人民政府关于蚌埠铜陵现代产业园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合法有效。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新马桥镇政府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但对其下发《征收补偿决定》合法性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对原告王冲、陈镇等25人提供的证据一的主体身份予以采信,证据二、三、五与新马桥镇政府提供的证据相同,对该部分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证据四与本案不具关联性,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固镇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3月2日发布《固镇县人民政府关于蚌埠铜陵现代产业园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固政[2020]7号),公告主要内容为:“一、征收拆迁范围:对新马桥镇李韦村小胡家庄西、西至101省道、南至淮上区、北至磨王路。具体范围详见征地拆迁区域图。二、征地拆迁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负责全县范围内征地拆迁土地的组织协调、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新马桥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工作。……,十三、本方案公示时间为30日,在公示期内,被征收人如对本方案有异议,可向征收管理机关和实施机关反映。”2020年6月18日固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给新马桥镇政府出具《关于委托实施蚌埠铜陵现代产业园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的函》,委托新马桥镇政府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征收工作。新马桥镇政府于2020年6月21日下发(新政【2020】124号)《蚌埠铜陵现代产业园规划区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决定》(简称《征收补偿决定》),该文件载明:“……,二、征收主体为固镇县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征收工作委托新马桥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五、征收补偿标准执行《固镇县人民政府关于蚌埠铜陵现代产业园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七、被征收人如有异议,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王冲、陈镇等25人对新马桥镇政府发布的(新政【2020】124号)文件不服,要求撤销,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新马桥镇政府为实施固镇县人民政府《固镇县人民政府关于蚌埠铜陵现代产业园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机关,无权也无须发布(新政【2020】124号)《蚌埠铜陵现代产业园规划区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决定》。作为实施机关,只需落实措施即可,当然也可通过以实施者的身份发布公告等方式让征收方案家喻户晓,而不能再发布《征收补偿决定》。因本案中涉及集体土地的征收安置补偿,发布征收补偿决定的主体只能是一个行政机关即固镇县人民政府。同时,新马桥镇政府发布的(新政【2020】124号)《蚌埠铜陵现代产业园规划区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决定》给予了对征收补偿标准不服的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因此,对于征收补偿标准有异议的救济途径是先协调,协调不成的再裁决,而不能告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综上,新马桥镇政府发布的(新政【2020】124号)《蚌埠铜陵现代产业园规划区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原告王冲、陈镇等25人要求予以撤销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固镇县新马桥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6月21日下发的(新政【2020】124号)《蚌埠铜陵现代产业园规划区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固镇县新马桥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沈中于

  审判员王小丽

  人民陪审员单秀

  书记员王璐

  20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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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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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广大老百姓遇到了行政机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那么便可以以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很多人眼里,民告官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而且绝大多数案件胜诉的概率也会非常的小。

  因此,老百姓在遇到问题时会先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并不会第一时间提起行政诉讼,尤其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

  但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基本上会石沉大海,不会有一个相对来说对被征收人有利的结果。

  因此,陈丹丹律师整理了法院裁判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类的判决书,供有需要的人参考。

  遇到问题,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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