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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确认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12月2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芜环罚字〔2019〕65号)违法 

时间:2024-10-19 09:07:33  来源:芜湖市司法局  作者:国陈

  芜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芜市行复字〔2020〕11号)

  被申请人: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政务文化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新宇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19年12月20日作出的《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芜环罚字〔2019〕65号)不服,于2020年3月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受理。由于案情复杂,行政复议决定延期30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19年12月20日作出的《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芜环罚字〔2019〕65号)。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4日对申请人进行环保检查时,申请人己于2018年5月向江西XX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申请环评办理,因当时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于此类申请暂时不予备案导致环评验收未能及时办理。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于2018年12月4日予以备案,申请人第一时间进行了环保竣工验收以及检测,并于2018年12月27日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芜环评审〔2018〕742号审批后进行合法生产。申请人于2018年5月9日迁至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XX路10号,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申请人主体工程于2017年6月建成投入生产有误,申请人之前并未在XX路10号建成投入生产。其提供《芜湖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芜湖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由当时现场调查人员自行编写,并以停电停产为由要求法人签字,不具备证据凭证。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4日对申请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对现场生产拍照取证并调取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复印件、房屋租赁协议、安徽省增值税发票等,发现:年产60套工装夹具及3万件机械零部件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于2017年6月建成投入生产。申请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故被申请人按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于2018年9月6日予以立案。2018年9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达了《芜湖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芜环责改〔2018〕220号),被申请人于2019年2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芜环罚告字〔2019〕4号)告知申请人陈述申辩权,申请人于2019年5月15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申辩书》,提出以下申辩意见:因管委会不予备案无法办理环评,2018年12月4日备案后,2018年12月27日项目获批;2018年5月9日迁至现厂址,故2017年6月建成有误,且未进行生产,提供的增值发票为委外加工开具给第三方;现场笔录为调查人员以停产停电为由要求签字作出的。经复核和集体讨论,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未验先投”违法行为认定的证据不足,决定部分采纳申请人的申辩意见,对申请人“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予以处罚。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芜环罚字〔2019〕6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处投资总额百分之一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二、关于申请人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认定的答复

  申请人年产60套工装夹具及3万件机械零部件项目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1、申请人公示的上述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对项目建设性质和项目由来的表述;2、芜环评审〔2018〕742号批复意见“2018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中经开区管委会认可其为可整治规范类……该项目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3、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及现场检查意见中建设项目内容情况建设性质为:未批先建;4、法定代表人王国敏关于项目未批先建的陈述;5、企业提交的申辩意见关于项目补办环评的陈述。

  被申请人充分考虑了开发区管委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不予备案以及企业已补办环评的裁量情节,在法律规定的罚款范围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五确定罚款数额,对申请人处罚投资总额百分之一的罚款2万元。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芜环罚字〔2019〕65号)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恳请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检查时,发现申请人年产60套工装夹具及3万件机械零部件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于2017年6月建成投入生产。《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载明:“现场未能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手续”。《调查询问笔录》载明:“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称因为立项原因,至今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2018年9月6日,被申请人予以立案。2018年9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2018年12月4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年产60套工装夹具及3万件机械零部件项目备案的通知》。2018年12月,申请人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载明“总投资200万元,未按相关规定报批环保手续,本次环评为其补办环评手续”。2018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审批意见,原则同意申请人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地点、工程措施及环境保护对策实施本项目整治规范。2019年2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2019年5月14日,申请人作出申辩意见,提出:1、环评未能及时办理是由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暂时不予备案,已于2018年12月27日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2、申请人于2018年5月9日迁至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XX路10号,申请人在此之前未进行生产,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为委托加工后开具给第三方的。2019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经复核和集体讨论,认为对你单位未验先投违法行为认定的证据不足,决定部分采纳你单位的申辩意见,对你单位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予以处罚”。2020年1月7日,被申请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2019年1月因市级机构改革,原芜湖市环境保护局改为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调查询问笔录》、立案审批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芜环责改〔2018〕220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年产60套工装夹具及3万件机械零部件项目备案的通知》(开管秘〔2018〕608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芜环评审〔2018〕742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芜环罚告字〔2019〕4号)、申辩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芜环罚字〔2019〕65号)、送达回证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年产60套工装夹具及3万件机械零部件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第五十五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被申请人2018年9月4日检查发现申请人违法现象,2019年12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程序(处罚超期)违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2019年12月2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芜环罚字〔2019〕65号)违法。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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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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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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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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