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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撤销 芜湖市弋江区政府2021年2月18日作出的《依申请公开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时间:2024-10-16 09:02:54  来源:芜湖市司法局  作者:国陈

  芜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芜市行复字〔2021〕25号)

  被申请人: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利民西路418号。

  法定代表人:汪敏 职务:区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2月18日作出的《依申请公开答复书》不服,于2021年4月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受理,由于案情复杂,行政复议决定延期30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依申请公开答复书》;

  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位于安徽省芜湖市X区X镇X行政村X自然村(现白马街道)X号,宅基地上房屋是上世纪七十年代在该宅基地上建造,因年久失修,于2007年倒塌。申请人为了重新筹建房屋四处奔波,于2010年初在原宅基地上将房屋重建完成,并居住至今。2016年义兴童湖棚改项目被征收,申请人的宅基地及其房屋属于该次被征地范围。但是在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被征收人名单中却没有申请人,申请人曾向被申请人询问原因,被申请人的回答是“以2008年的航拍图为认定标准”,告知不予安置。2021年1月25日,申请人因自身生产、生活需要,通过EMS全球邮政特快专向递(单号:109770XX)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申请人依法公开:“2016年,弋江区人民政府征收位于弋江区义兴童湖地块(现白马街道)的集体土地,项目名为‘义兴童湖地块棚改项目’的1、征收公告、征收决定;2、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3、听证告知、根据群众意见修改材料;4、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确认材料;5、对申请人房屋登记、丈量勘测的材料;6、评估机构选定程序的证明文件;7、涉及申请人房屋评估分户报告(评估分户表);8、土地补偿费用及补助费用的发放和使用情况明细。”2021年2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依申请公开答复书》称:“义兴童湖地块棚改项目只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不涉及征地,且申请人房屋不在义兴童湖地块棚改项目任务中,因此无以下材料。”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依申请公开答复书》严重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为本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适格主体。申请人的合法土地及房屋因“义兴童湖地块棚改项目”,与案涉棚改项目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为核实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及自身生产、生活需要,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申请人为本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适格主体。

  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制作、保存的主体,依法应当向申请人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迸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做好征收补偿工作。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各地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依法实施征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棚户区改造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各地区可以探索采取共有产权的办法,做好经济困难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安置工作。”本案中,申请人土地为合法集体建设用地,在涉及棚改项目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集体土地征收应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履行征收土地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征收补偿登记,被征收房屋要严格执行两级审核、三榜公示等程序。”因此,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履行入户调查登记、举行听证、制作并张贴征地(收)公告、制作并张贴补偿安置方案、勘测定界图等程序。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中明确说明案涉项目为棚改项目,案涉土地为集体土地,申请人的土地及房屋亦位于棚改范围内,上述法律规定及相关材料均能证明被申请人为本案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制作、保存的主体,依法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1月25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申请获取“义兴童湖地块棚改地块棚改项目”的七项内容,1、征收公告、征收决定;2、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3、听证告知、根据群众意见修改材料;4、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确认材料;5、对申请人房屋登记、丈量勘测的材料;6、评估机构选定程序的证明文件;7、涉及申请人房屋评估分户报告。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18日作出《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回复内容如下:经查,义兴童湖地块棚改项目只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不涉及征地,且芮某某房屋不在义兴童湖地块棚改项目任务中。因此无以下相关材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所涉及的征收公告、征收决定;听证告知、根据群众意见修改材料;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确认材料;对申请人房屋登记、丈量勘测的材料;评估机构选定程序的证明文件;涉及申请人房屋评估分户报告(评估分户表) 。

  为改善童湖地块村民生活环境,被申请人通过与村民协议调换房屋的方式提升居民生活环境。但只针对在童湖地块有合法房屋且急需改善居住环境的村民,被申请人与村民达成协议,村民将宅基地上合法附属房屋移交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给予村民相应补偿或调换房屋,但并未征收村民的宅基地、农用地等集体土地,故无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征收公告、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听证告知、根据群众意见修改材料、评估机构选定程序的证明文件。对童湖地块上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确认材料因涉及第三人信息故不予公开;因申请人房屋未提交合法建筑手续,不符合被申请人协议调换房屋条件,故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房屋进行登记、丈量勘测、评估;故亦无对申请人房屋登记、丈量勘测的材料以及申请人房屋评估分户报告。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做出的《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内容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25日,申请人以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编号:109770XX)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义兴童湖地块棚改地块棚改项目”的八项内容:1、征收公告、征收决定;2、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3、听证告知、根据群众意见修改材料;4、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确认材料;5、对申请人房屋登记、丈量勘测的材料;6、评估机构选定程序的证明文件;7、涉及申请人房屋评估分户报告(评估分户表);8、土地补偿费用及补助费用的发放和使用情况明细。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18日作出《依申请公开答复书》,主要内容为:经查,义兴童湖地块棚改项目只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不涉及征地,且芮某某房屋不在义兴童湖地块棚改项目任务中,因此无征收公告、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听证告知、根据群众意见修改材料;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确认材料;对申请人房屋登记、丈量勘测的材料;评估机构选定程序的证明文件;涉及申请人房屋评估分户报告(评估分户表)。2021年2月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代理人以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编号:1047274XX)方式邮寄了该答复书。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依申请公开答复书》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2021年1月25日邮寄的材料包含《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共涉及8项要求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作出的《依申请公开答复书》仅对其中7项信息告知申请人无相关材料,并未对“土地补偿费用及补助费用的发放和使用情况明细”进行答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1、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2月18日作出的《依申请公开答复书》;

  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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