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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中院判决:撤销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复函

时间:2023-12-25 11:03:06  来源:裁判文书网  作者:国陈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20)皖0803行初25号

  案由:行政行为

  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认为

  安庆市公管局作出的庆公管[2020]8号《安庆市公管局关于桐城市人民医院申请事宜的复函》是否合法。

  案件概述

  原告宣城康缘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城康缘公司”)不服被告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庆市公管局”)行政行为一案,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于2020年9月10日向被告安庆市公管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安庆市公管局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庆公管[2020]8号《安庆市公管局关于桐城市人民医院申请事宜的复函》,同意桐城医院的申请,取消宣城康缘公司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安庆市公管局将对宣城康缘公司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另行告知。

  当事人主张

  原告宣城康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撤销安庆市公管局2020年1月15日作出的[2020]8号《安庆市公管局关于桐城市人民医院申请事宜的复函》的具体行政行为。2.由安庆市公管局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28日,宣城康缘公司与桐城医院通过招投标程序后共同签署医疗器材《销售合同》,约定宣城康缘公司为“桐城医院”提供由杭州美诺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美诺瓦医疗Femaray5OOOF型号数字乳腺X射线摄影系统一套,合同签订后,宣城康缘公司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了义务,但“桐城医院”以各种理由拖延刁难拒不支付货款,未返还保证金。宣城康缘公司2020年3月18日向管辖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桐城医院”支付货款返还保证金。但在民事诉讼庭审时“桐城医院”当庭提供了一份安庆市公管局2020年1月15日出具的《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庆公(2020)8号文件,根据该文件可见:安庆市公管局仅仅根据桐城医院的单方主张即认定宣城康缘公司提供的设备12条参数不符,构成虚假应标,取消宣城康缘公司的中标资格,并直接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等内容。安庆市公管局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缺少证据,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具体如下。一、安庆市公管局作为政府管理机关,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依法调查取证,对涉案医疗设备依法鉴定获取合法证据,而不是仅根据桐城医院单方制作形成的陈述即认定宣城康缘公司的设备不符合招投标及合同约定的质量。二、桐城医院单方递交的申请主张宣城康缘公司并不知情,其主张不仅缺少证据,且是违反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三、宣城康缘公司与“桐城医院”之间的招投标行为是民事法律关系,如双方之间存在争议理应由双方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安庆市公管局无权以行政行为直接干预或裁决民事争议的是非。四、安庆市公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宣城康缘公司的合法权利造成了实际影响。五、宣城康缘公司在与桐城医院之间的招投标及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并无过错,安庆市公管局的认定结论与事实不符。

  综上所述,安庆市公管局作为行政管理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未经调查取证及依法送达,超越职权以行政行为干预民事争端,废除宣城康缘公司的投标资格的行为属于违法行政,故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宣城康缘公司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庆公管[2020]8号《安庆市公管局关于桐城市人民医院申请事宜的复函》。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及其形成时间为2020年1月15日;桐城医院无权单方主张宣城康缘公司的产品存在12条参数等质量问题,无权确定宣城康缘公司构成虚假应标。安庆市公管局仅凭桐城医院单方申请即以此认定宣城康缘公司构成虚假应标继而取消宣城康缘公司的中标资格,无法律及事实依据;宣城康缘公司在投标及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无任何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行为,是桐城医院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前提下的单方违约,安庆市公管局无权在未经裁判机关确定以前,以行政职权裁定宣城康缘公司构成虚假应标。

  证据二、招投标文件及《销售合同》一组。证明宣城康缘公司是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桐城医院单方向安庆市公管局陈述12条参数不符,是违反招标文件关于验收约定条款的。桐城医院无权单方确认宣城康缘公司的产品存在质量瑕疵,继而安庆市公管局亦无权采纳桐城医院不合法的单方意见作为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证据三、宣州区法院(2020)皖1802民初791号判决书。证明宣城康缘公司与桐城医院之间的民事争端已由宣州区法院认定桐城医院构成单方违约,并判决桐城医院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宣州区法院依法认定的事实显然与安庆市公管局以行政职权干预民事争端所认定的结果截然不同。

  被告安庆市公管局辩称,针对宣城康缘公司的诉讼请求,安庆市公管局认为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宣城康缘公司诉讼请求。

  一、安庆市公管局作出的庆公管[2020]8号《安庆市公管局关于桐城市人民医院申请事宜的复函》,程序合法。2019年12月31日,安庆市公管局收到桐城医院递交的《关于确定“桐城市人民医院数字乳腺X射线摄影系统采购项目”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申请》,以及桐城医院对宣城康缘公司提供的数字乳腺机安装验收不合格的报告材料。2019年12月31日,安庆市公管局对该申请予以受理。申请受理后,安庆市公管局根据桐城医院提供数字乳腺机安装验收不合格的报告材料进行研究讨论,2020年1月15日,安庆市公管局做出了庆公管[2020]8号《安庆市公管局关于桐城市人民医院申请事宜的复函》。综上,安庆市公管局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二、安庆市公管局作出庆公管[2020]8号《安庆市公管局关于桐城市人民医院申请事宜的复函》,认定事实清楚。招标人桐城医院在对投标人宣城康缘公司提供的数字乳腺机进行验收时,发现该机器有12条参数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认定该机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质量要求,并提供了数字乳腺机安装验收不合格的报告材料。据此,安庆市公管局作出庆公管[2020]8号《安庆市公管局关于桐城市人民医院申请事宜的复函》,具有事实依据。

  安庆市公管局只是将宣城康缘公司与桐城医院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确认,桐城医院确认货物不合格,并且有不愿意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安庆市公管局无论是否作出行政行为都不影响宣城康缘公司与桐城医院之间的民事诉讼。安庆市公管局即便作出了行为,是作出一种法律关系的确认。安庆市公管局在复函中有回复,若有违法行为,安庆市公管局对违法行为进行追究,即便招标完成,安庆市公管局也有权进行监督及处理。综上,安庆市公管局作出的庆公管[2020]8号《安庆市公管局关于桐城市人民医院申请事宜的复函》,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予以维持。故望贵院依法驳回宣城康缘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安庆市公管局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1.《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7号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证据二、招标文件、桐城医院《申请》、安庆市公管局《复函》。证明被告作出的庆公管[2020]8号《安庆市公管局关于桐城市人民医院申请事宜的复函》,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第三人桐城医院述称,1.依据《招标文件》(桐城医院数字乳腺X射线摄影系统采购)第三章第25页对于验收作出了明确约定:“中标人和招标人双方共同实施验收工作,结果和验收报告经双方确认后生效。”同时,第三章第22页也对设备的具体参数作出了明确的具体要求。2.宣城康缘公司在取得中标资格后与桐城医院签订的《销售合同》亦明确约定了设备到场后,还要经桐城医院的验收通过后才能视为交付的设备合格。3.2019年12月9日,桐城医院组织人员对宣城康缘公司交付的案涉设备进行验收,在验收中发现该设备存在十多项严重与招标参数不符合,故未能通过验收。桐城医院依据验收的结果,并根据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和《招标文件》中第三章内容的约定,该设备存在严重指标参数不符合,故向监管部门安庆市公管局申请废除宣城康缘公司的中标资格,安庆市公管局作出的庆公管[2020]8号《安庆市公管局关于桐城市人民医院申请事宜的复函》在程序及认定的事实上均有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第三人桐城医院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宣城康缘公司对安庆市公管局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招标文件》没有异议,对《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7号令)》及桐城医院《申请》、安庆市公管局《复函》提出异议,认为桐城医院《申请》不符合事实,安庆市公管局《复函》无法律依据。

  桐城医院对安庆市公管局的证据无异议。

  安庆市公管局、桐城医院对宣城康缘公司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宣城康缘公司提供的证据一、二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安庆市公管局提供的证据形式真实性予以确认,是否达到证明目的将根据案件具体分析。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安徽省桐城市人民医院数字乳腺X射线摄影系统采购服务项目在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招标人为桐城医院。宣城康缘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中标后,于2019年10月28日与桐城医院签订《销售合同》,宣城康缘公司为桐城医院提供数字乳腺X射线摄影系统。宣城康缘公司交货后,2019年12月21日,桐城医院向安庆市公管局提出《关于确定“桐城人民医院数字乳腺X射线摄影系统采购项目”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申请》,申请称桐城医院对设备进行验收,发现有12条参数与招标文件不符,涉嫌虚假应标。申请确认第二中标人安徽锐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人。安庆市公管局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庆公管[2020]8号《安庆市公管局关于桐城市人民医院申请事宜的复函》,该函称:“收悉申请,同意桐城医院申请,取消宣城康缘公司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顺序,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安庆市公管局将对宣城康缘公司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另行告知。”宣城康缘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安庆市公管局作出的庆公管[2020]8号《安庆市公管局关于桐城市人民医院申请事宜的复函》是否合法。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医院数字乳腺X射线摄影系统”采购服务项目,经公开招标,由宣城康缘公司中标,安庆市公管局于2019年10月24日向宣城康缘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此时,宣城康缘公司为中标人,而非第一中标候选人,安庆市公管局仅以招标人的申请作出《安庆市公管局关于桐城市人民医院申请事宜的复函》,取消宣城康缘公司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故对安庆市公管局作出的《安庆市公管局关于桐城市人民医院申请事宜的复函》予以撤销。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庆公管[2020]8号《安庆市公管局关于桐城市人民医院申请事宜的复函》。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萍

  审判员何晶晶

  人民陪审员王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孝凤

  裁判附件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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