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网,我们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 RSS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最新推荐

界首法院判决:撤销太和县赵集乡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时间:2023-12-08 09:44:41  来源:裁判文书网  作者:国陈

  界首市人民法院

  (2020)皖1282行初35号

  案由:限期拆除通知书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十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十条第四项

  案件概述

  原告王某某不服被告太和县赵集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赵集乡政府)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于2020年3月24日向太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太和县人民法院立案后,以本案不宜审理为由,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指定管辖。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2020)皖12行辖43号行政裁定,将本案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受理,于2020年4月20日向被告赵集乡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成芳、李涛、被告负责人胡剑锋及委托代理人王晓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赵集乡政府以原告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赵集乡东城村委会后耿自然村占用土地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原告立即停止建设,限2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乡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原告的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原告承担。

  当事人主张

  原告王某某诉称:因原告所居住老宅基地上的房屋始建于2004年,由于时间长久房屋墙体开裂,原告便于2019年4月29日向村会提出了建房书面申请,经村委会口头同意在原有面积上新建房屋,2019年5月份便开始动工,6月底刚建好一层。赵集乡国土资源所称原告建筑的房屋属于违建,要求停工,原告便停止房屋建筑。2019年9月7日(星期六)下午4:30左右,乡干部王军等人向原告送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2天自行拆除;第二天即9月8日(星期天)早上9:30左右,乡干部王军便带人实施了强拆。该《限期拆除通知书》未告知原告救济权利及方式,且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在擅自认定原告所建房屋为违法建筑后,只给原告2天拆除时间,于法无据,于理不通。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该房屋系危旧房屋改造后建设新房,该建筑经村委会同意后建筑的,被告在未对该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形下,擅自拆除原告房屋,于法无据,于理不合,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原告向本院所举证据如下: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限期拆除通知书,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

  被告赵集乡政府辩称:太和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已认定,王某某在其原有旧房上新建房屋,违法占用基本农田,依法属于违法建筑,应予拆除。被告依法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王某某也认可其新建房屋属于违法建设并对政府拆除违建没有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范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被告对王某某违法行为进行了制止、告知、调查,拆除违法建筑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因此,原告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被告赵集乡政府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所举证据和依据如下:第一组证据: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证明被告的基本信息。第二组证据:1、太和县国土资源管理量化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太和县2019年6月份考核期国土资源管理量化考核情况通报》、王某某房屋的照片。证明王某某新建房屋依法属于违法建筑,应予拆除。2、太和县赵集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2020年)赵集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王某某房屋照片。证明王某某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太和县赵集乡东城村委会说明、赵集国土所对耿夫华、张青杰的询问笔录。证明王某某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村镇工作人员进行了制止并告知其行为违法,国土所工作人员对此进行了调查。4、《限期拆除通知书(存根)》。证明王某某在其原有旧房上新建房屋,未取得行政许可,依法属于违法建筑,应予拆除。5、太和县信访事项听证卷宗。证明王某某认可其新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对政府拆除违建没有意见,仅对拆除程序和政府带队拆除人员的态度不满。第三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证明被告对王某某违法建筑的拆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所举证据和依据确认如下:

  原告对被告所举第一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所举第二组证据有异议,认为照片是拆除房屋后的照片,询问笔录是虚假的,属于作出限期拆除通知后补正材料,原告建房是拆除旧房进行翻建,是在原建房基础重建,且未超面积,不属于违建。本院认为,被告所举的该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建房是拆除原住房和围墙新建,所占用的土地部分为农用地。原告对被告所举第三组依据有异议,认为被告适用法律不全面,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本院认为,根据被告查明原告建房所占用的部分土地为农用地,所建房屋是否在村庄规划内未查明,适用该法条予以作出限期拆除没有事实依据。对该依据不予确认。

  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原告的建房行为系违法行为,作出限期拆除正确。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能够证明具有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经调查,查明原告拆除自家居住的部分房屋和围墙进行重新建房,新建房屋所使用的土地部分为农用地。被告以原告新建房屋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赵集乡东城村委会后耿自然村占用土地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原告立即停止建设,限2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被告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原告的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原告承担。原告不服被告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依法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本案中,被告查明原告建设房屋所使用的土地部分为农用,建设房屋未经批准。对原告建设房屋是否在村庄规划内,是否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事实未进行调查认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未经批准在农用地上进行建住宅的,其建房行为违法,对其违法建房行为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被告以原告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设房屋作出限期拆除通知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职责,被告不具有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职权,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属超越职权。被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与依据的事实不符,所以适用该条作出被诉行政行为属适用法律错误。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太和县赵集乡人民政府对原告王某某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太和县赵集乡人民政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季守富

  人民陪审员肖克路

  人民陪审员牛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宋楠

  书记员刘漫锦

  裁判附件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四)超越职权的。

分享到:
上一篇:界首法院判决:太和县赵集乡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行为违法
下一篇:界首法院判决:临泉县吕寨镇政府强制执行拆除家禽养殖场三个养鸭棚的行政行为违法
  知名律师推荐
    陈丹丹律师
    陈丹丹律师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电话:(微信)18326659757
    地址:皖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律师简介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意见建议 | 关于我们
法律声明:本站部分资料来自互联网,旨在促进法律传播,若侵君权利,请来电告之。
联系电话:18326659757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陈丹丹律师办公室1512-1514) QQ:1010893742
Copyright @ 2019 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网 信箱:1010893742@qq.com 皖ICP备19005806号

皖公网安备 340122023404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