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网,我们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 RSS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最新推荐

一审判决撤销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其重新答复

时间:2023-12-05 15:47:00  来源:裁判文书网  作者:国陈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皖01行终48号

  案由:政府信息公开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十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二十五条

  《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概述

  上诉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因与被上诉人罗元荣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皖0191行初8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罗元荣系原合肥市蜀山区永和村村民。2020年1月13日,原告向被告寄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以下信息:1.公开涉及合肥市高新区油墩商贸街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批准文件对应的四至范围及平面界线勘测图、土地征收公告等政府信息以及包含前述信息的文件资料;2.公开涉及合肥市高新区油墩商贸街房屋的行政征收决定、安置补偿公告等政府信息以及包含前述信息的文件资料;3.公开涉及合肥市高新区油墩商贸街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确定的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机关以及负责具体拆除工作的政府机关相应文件、强制拆除决定书、拆除前物品登记清单、作出拆除决定时所依据的证据材料等政府信息以及包含前述信息的文件资料。被告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于2020年2月10日作出了合高(2020)第7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该答复书称:1.您申请的第1、第2项,以及第3项部分内容即“公开涉及合肥市高新区油墩商贸街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确定的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机关以及负责具体拆除工作的政府机关相应文件”,不属于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建议您向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联系方式为0551-62778500。2.您申请公开的第3项部分内容即“强制拆除决定书、拆除前物品登记清单、作出拆除决定时所依据的证据材料等政府信息以及包含前述信息的文件资料”,因合肥市高新区油墩商贸街拆迁过程中没有涉及强制拆除行为,故而不存在部分信息。原告对该答复不服,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撤销被告于2020年2月10日作出的合高(2020)第7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责令被告立即就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重新作出答复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案中,原告罗元荣申请公开以下信息:1.公开涉及合肥市高新区油墩商贸街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批准文件对应的四至范围及平面界线勘测图、土地征收公告等政府信息以及包含前述信息的文件资料;2.公开涉及合肥市高新区油墩商贸街房屋的行政征收决定、安置补偿公告等政府信息以及包含前述信息的文件资料;3.公开涉及合肥市高新区油墩商贸街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确定的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机关以及负责具体拆除工作的政府机关相应文件、强制拆除决定书、拆除前物品登记清单、作出拆除决定时所依据的证据材料等政府信息以及包含前述信息的文件资料。被告在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向原告作出了合高(2020)第7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但该答复书仅对“公开涉及合肥市高新区油墩商贸街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确定的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机关以及负责具体拆除工作的政府机关相应文件”以及“强制拆除决定书、拆除前物品登记清单、作出拆除决定时所依据的证据材料等政府信息以及包含前述信息的文件资料”作出答复,且没有说明理由,对原告申请的其它信息没有公开及说明理由,被告的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当依法对原告申请公开的事项予以公开、答复以及说明理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合高(2020)第7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二、责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罗元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重新作出答复。

  上诉人主张

  高新区管委会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据被上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知,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三大项。上诉人针对被上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结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经分类梳理,作出:1.申请的第1、第2项以及第3项部分内容即“公开涉及合肥市高新区油墩商贸街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确定的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机关以及负责具体拆除工作的政府机关相应文件”,不属于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建议向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2.申请公开的第3项部分内容即“强制拆除决定书、拆除前物品登记清单、作出拆除决定时所依据的证据材料等政府信息以及包含前述信息的文件资料”,因合肥市高新区油墩商贸街拆迁过程中没有涉及强制拆除行为,故而不存在该部分信息的答复。可见,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有答复并充分说明理由。因此,原审判决认为上诉人仅就被上诉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第3项作出答复,且没有说明理由,对其它信息没有答复、说明理由,显属事实认定错误。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且原审法院也是依据该条进行审理。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情形,恰恰是其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且存在逻辑矛盾。综上所述,结合上诉人在原审中的答辩可知,上诉人就被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依法作出不属于上诉人负责公开、信息不存在的答复,并充分说明理由。因此,请二审法院进一步查明案情,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罗元荣二审期间未提交新的答辩意见。

  原审原告罗元荣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证明原告于2020年1月13日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证据2.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0)第7号,证明被告依据原告的申请,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

  原审被告高新区管委会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2017)皖0104行初50号判决书;2.《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合高[2020]第7号);证明目的:就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而言,被告不是法定的公开主体,且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公开,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

  二审法院查明

  上述证据均随卷移送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高新区管委会对被上诉人罗元荣的信息答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罗元荣申请公开的信息为:1.公开涉及合肥市高新区油墩商贸街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批准文件对应的四至范围及平面界线勘测图、土地征收公告等政府信息以及包含前述信息的文件资料;2.公开涉及合肥市高新区油墩商贸街房屋的行政征收决定、安置补偿公告等政府信息以及包含前述信息的文件资料;3.公开涉及合肥市高新区油墩商贸街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确定的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机关以及负责具体拆除工作的政府机关相应文件、强制拆除决定书、拆除前物品登记清单、作出拆除决定时所依据的证据材料等政府信息以及包含前述信息的文件资料。高新区管委会答复的第1项为:您申请的第1、第2项,以及第3项部分内容即“公开涉及合肥市高新区油墩商贸街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确定的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机关以及负责具体拆除工作的政府机关相应文件”,不属于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建议您向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联系方式为0551-62778500。该答复对罗元荣申请公开信息的第1、第2项及第3项部分内容进行了答复,告知上述文件不属于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但未向罗元荣说明理由,上诉人的答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原审法院判处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成

  审判员应道荣

  审判员李进学

  二〇二一年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丁丰

  裁判附件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分享到:
上一篇:安徽高院判决撤销:无为县政府关于收购无为县西郊自来水厂的行政补偿决定
下一篇:合肥中院判决确认:合肥市自规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行为违法
  知名律师推荐
    陈丹丹律师
    陈丹丹律师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电话:(微信)18326659757
    地址:皖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律师简介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意见建议 | 关于我们
法律声明:本站部分资料来自互联网,旨在促进法律传播,若侵君权利,请来电告之。
联系电话:18326659757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陈丹丹律师办公室1512-1514) QQ:1010893742
Copyright @ 2019 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网 信箱:1010893742@qq.com 皖ICP备19005806号

皖公网安备 340122023404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