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目前我国行政诉讼判决方式类型有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撤销或撤销并责令重作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判决、给付判决、确认违法判决、确认无效判决以及变更判决。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积极行为,判决方式主要为撤销或撤销并责令重作判决、确认违法判决。
1. 撤销或撤销并责令重作判决、确认违法判决方式的联系。二者之间既相互联系,又各有不同。具体表现在:
(1)适用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撤销或撤销并责令重作判决方式的适用条件为:被诉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对于行政行为存在上述违法之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确认违法但不撤销判决方式的适用条件为: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2)法律后果方面。撤销或部分撤销并责令重作判决,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重新处于待定状态。而确认违法判决与之不同,对于因撤销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而作出的确认违法判决,法律效果为保留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对于该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与义务,仍应继续履行,同时也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3)从适用情形和法律后果可知,确认违法判决是撤销判决的例外或补充,即二者的审查标准一致,均为行政行为违法。在此前提下,当撤销行为存在例外情形,如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等,判决撤销因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不具有可执行内容等不适宜适用,此时则应选择确认违法判决方式。
2.对于针对业主共有利益进行群体性维权诉讼案件,裁判方式应如何选择。对于针对业主共有利益而提起的房地产维权行政诉讼,往往涉及原告人数众多,案件处理结果影响面巨大,涉及业主户数众多,还涉及行政行为公信力、民营企业、营商环境、金融贷款秩序等多方面因素。本案中,经调查,截止一审审理时,案涉项目已竣工备案,已售出1666套,200余套房屋已办理产权证书,部分房屋正在办理产权证书,1500余套房屋已办理贷款,金额涉及4亿多元,且部分业主已就案涉房屋延迟交付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当地多个楼盘业主亦处于观望状态,以本案处理结果来确定下步是否提起相应行政诉讼。本案被诉规划核实合格行为依据不足,但直接判决予以撤销,则可能导致以下后果:后续竣工验收无效,已颁发的产权证书失效,影响已起诉及未起诉近千户业主利益;引发大量业主就是否延期交房等提起批量民事诉讼;引发业主与银行之间的数亿元贷款纠纷;引发当地其他楼盘业主的连锁反应,导致案涉企业甚至当地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正常经营,直接宣告破产。故直接撤销案涉行政行为,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影响广丰金融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进而引发当地社会秩序稳定问题,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一审法院以案涉被诉行为依据不足予以撤销,认定事实并无不当,但未考虑社会效果,裁判方式选择不当。
3.行政行为应撤销,但因撤销会损害公共利益而判决确认违法时,可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对于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会损害公共利益时,人民法院一般直接判决确认违法。但本案除判决确认违法外,另创新性地加判责令广丰自然资源局按照其颁发的规划许可条件,督促宏琦公司整改到位。
(1)该加判判项既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又维护了原告等人合法利益,平衡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被判决确认违法的行政行为,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但该行政行为也确实存在依据不足等问题,故判决确认违法只是基于权衡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之后而作出的取舍,不能对行政违法行为予以补正,也不能实质化解矛盾。本案中,宏琦公司在停车位设置、绿化率、垃圾房等方面未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完成,广丰自然资源局在未对上述条件核实的情况下作出核实合格意见,依据不足。但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判决确认该核实合格行为违法而不是撤销,保留了该核实合格行为的法律效力,而原告等业主合法利益受损、违法行政行为未予纠正问题仍未能得到解决。考虑到广丰商贸城虽在停车位设置等方面存在问题,但大部分规划许可条件已落实到位,且尚有部分建筑仍在施工,停车位设置、绿化率等问题可在后续施工中整改到位,故本案属于尚可采取补救措施情形。二审法院在确认行为违法的同时,加判责令广丰自然资源局督促宏琦公司整改到位,既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也解决了原告等人实质诉求,同时也补正了被诉行为的违法之处。
(2)该加判判项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针对可采取补救措施情形,部分判决直接表述为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判项内容过于概括,空洞且不具体,不具有指向性,难以具体执行。而本案直接判决责令广丰自然资源局按照其颁发的五份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将停车位、绿地率等未核实规划指标整改到位,有明确、具体的补救措施与要求,能够具体落实与执行,有效避免判决成为一纸空文,难以交付执行。
综合上述情况,二审法院认为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改判确认行政机关行为违法,同时责令行政机关采取具体补救措施。该判决方式既保障了起诉业主的合法利益,又兼顾了未起诉业主、相关企业、当地金融机构的合法利益,维护了营商环境,推动当地社会秩序平稳运行,得到了510名业主、涉案行政机关与民营企业的一致认同,实现了各方当事人“胜败皆服”,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