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工商行政管理(工商)
问题提示:因行政机关怠于履职所产生的必要支出的承担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一审
(2021)皖0521行初11号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2021)皖05行终167号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应对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现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是行政赔偿诉讼的基本要义。当工商登记机关接到被冒名人撤销申请后,不积极履行核查义务和撤销登记职责的,由此产生的鉴定费等必要支出,工商登记机关应当承担,并可向冒名者进行追偿。
基本案情
陈大庆诉称:在知晓他人冒名工商登记后,及时向当涂县市场局反映,并多次要求当涂县市场局查实、解决问题,当涂县市场局不予理睬。当涂县市场局即使对本案的设立登记进行形式审查,但应做好登记工作的事后监督检查。当法律事实发生变化时应当主动履行职责,对错误的行政行为主动纠错。陈大庆在起诉前已经向当涂县市场局多次提出履行撤销设立登记法定职责的申请,但当涂县市场局拒绝履行,才导致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鉴定费的实际产生,故当涂县市场局应承担因其不作为产生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和鉴定费。综上,请求依法改判当涂县市场局承担鉴定费16500元。
当涂县市场局辩称:鉴定费用条款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章诉讼费用交纳范围项下,故应属于诉讼费用。根据该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的决定提起上诉,故陈大庆不得单独就本案鉴定费的负担问题提起上诉。
第三人陈丽、庆乾商贸公司、元优商贸公司、润亚商贸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均未到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陈大庆身份证不慎丢失,并在2018年7月27日补办新的身份证。2018年11月20日,陈丽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向当涂县市场局提交三个公司的登记材料。当涂县市场局审查后认为陈丽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同意设立登记。陈大庆被登记为三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监事等。2019年9月,陈大庆接到当涂县市场局的电话,称其经营的公司存在经营异常。之后,陈大庆因他人冒用登记,向当涂县市场局、信访部门申诉,要求撤销工商登记行为,并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7月7日,当涂县市场局向陈大庆作出了《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陈大庆其身份信息被冒用注册公司等问题依法应当通过诉讼或司法途径解决。2021年7月5日,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工商登记材料中“陈大庆”的签名笔迹与样本上“陈大庆”的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书写。陈大庆为此缴纳了16500元鉴定费。
裁判结果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3日作出(2021)皖0521行初11号行政判决:1.撤销当涂县市场局于2018年11月20日将陈大庆登记为庆乾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工商登记;2.撤销当涂县市场局于2018年11月20日将陈大庆登记为元优商贸公司监事的工商登记;3.撤销当涂县市场局于2018年11月20日将陈大庆登记为润亚商贸公司监事及股东的工商登记;4.驳回陈大庆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陈大庆提出上诉。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2021)皖05民终167号行政判决:维持一审前三项判决,撤销一审第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