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4月7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瑶海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刘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刘某不服该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诉讼。该案审理期间,因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瑶海区政府于2014年10月将刘某房屋强制拆除。后生效裁判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2015年6月16日,刘某向瑶海区政府递交申请,要求其赔偿因强制拆除房屋造成的各项损失。瑶海区政府收到申请后,未予答复。2015年11月10日,刘某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按照9300元/㎡赔偿其房屋损失。
裁判结果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依瑶海区政府申请,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涉案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后评估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称因相关资料不完整,无法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院于2017年4月作出一审判决,综合在案证据和刘某的主张,并考虑刘某房屋的拆除时间以及原址新建房屋的销售价格等因素,酌定房屋赔偿价格按9300元/㎡计算。
刘某认为9300元/㎡是2014年10月被拆房屋类似房地产价格,案件拖延至2017年,被拆房屋类似房地产价格大幅上涨,一审判决结果不能保障其居住条件,遂提起上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根据刘某被拆房屋的位置、结构、建设年代等实际情况及双方在诉讼中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结合判决时类似房屋价格,酌定瑶海区政府按14000元/㎡赔偿刘某的房屋损失。
典型意义
司法对违法行为的惩治是有力度的,但同时,司法对合法权益的保护更是有温度的。一般来说,当事人的赔偿请求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人民法院的裁判不宜超过该请求范围,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因此,当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变化致使当事人的赔偿主张不能保障甚至削减其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的裁判则不应当囿于当事人起诉时的赔偿请求。本案中,瑶海区政府强制拆除刘某的房屋之前,未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强拆行为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之后,亦未依法及时作出赔偿决定。从刘某提起赔偿诉讼至本案二审判决期间,合肥市的房价已大幅上涨。因此,虽一审法院已全部支持刘某的房屋损失赔偿请求,但仍无法保障其居住权。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根据刘某的上诉请求,综合其被拆房屋的实际情况,确定以判决时的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对刘某予以赔偿,充分彰显了行政诉讼保障合法权益的功能,让群众体会到了法律的公正和司法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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