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网,我们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 RSS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市县规章文件

(2017)《无为县无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时间:2023-04-06 11:26:06  来源:  作者:合肥拆迁律师

  出台的背景与依据:

  为了规范无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房屋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芜湖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统一的征收拆迁补偿标准,不同的地方会出台不同的文件,补偿标准就会出现变化,陈丹丹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更新征收拆迁补偿标准:

  征收补偿基本内容是什么: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征收,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法定职权内核发的证照给予补偿。无有效证照的房屋,依据无城规划区2006年地形图(以下简称地形图),地形图上有标注的,经确认后可给予补偿。地形图不全的,可以按最接近日期的地形图来代替;无地形图的,可按最接近日期的航拍图或卫星遥感图片来代替。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有以下两种补偿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人按本规定补偿安置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一)货币补偿

  1、有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及县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设的小区和村民规划点,或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分别按照下列情形计算补偿金额:

  (1)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人均45㎡的:人均45㎡以内的房屋面积,依据无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中的重置价格(以下简称重置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成新、楼层和区位价格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45㎡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

  (2)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45㎡且大于人均35㎡的:其实有有效房屋面积,依据无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中的重置价格(以下简称重置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成新、楼层和区位价格计算补偿金额;

  (3)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5㎡的:其实有有效房屋面积部分,依据无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中的重置价格(以下简称重置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成新、楼层和区位价格计算补偿金额;不足人均35㎡部分,补足至人均35㎡,补足部分按区位价格计算补偿金额;

  2、无有效证照住宅房屋,且在地形图上无标注的房屋,不予补偿;

  3、经相关部门认定的违法建设,不予补偿。

  (二)货币化自主购房(房票)安置

  引导被征收人货币化自主购房(房票)安置。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款购买商品房的,给予一定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分年度制定。

  二、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从事办公、生产、仓储等房屋征收时,有有效证照且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补偿金额。

  (二)非住宅房屋征收时,对土地的补偿按国家规定的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标准计算补偿金额。

  三、其他补偿

  (一)各类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征收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征收补助,按公布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二)补助和奖励。对被征收房屋可给予一定的征收补助和奖励。征收人可根据征收工作量确定搬迁时间段,并结合区位设定各时间段的不同奖励额度;超出奖励时间段搬迁的,一律不予奖励。奖励办法应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安置人口怎么确定:无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安置人口指本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中有承包地的家庭人口。

  (一)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计入安置人口

  1、原户籍在本地的除军官以外的现役军人、在校学生、接受劳教和服刑人员;

  2、超计划生育的人口按照政策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后,可计入安置人口;

  3、被征收人的配偶或未成年、未婚(不含离异)子女因各种原因迁出并落户在本县范围内的,长期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居住,经证明未享受过征收安置或住房保障政策,经本人申请,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后,可计入安置人口。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1、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已婚夫妇无子女的(需持结婚证书),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2、已婚只有一个孩子或依法生育二女绝育户(凭证)的家庭,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三)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计入安置人口1、在其它征收项目中已经作为安置人口补偿的,不再重复计入安置人口;

  2、寄居、空挂户以及征收方案宣布后办理的分户、并户、迁入户和迁入人口均不得作为计算补偿的依据。

  (四)分宅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即“一户一宅”的原则,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等合法有效证件为计户(宅)依据,一证一户(宅)。一户多宅(包括不在同一地块)征收时,对其房屋面积应合并计算。

  公示保障机制如何运行: 所有征收地块的被征收房屋均经三榜公示。一榜由社区(村)在征收现场公示;二榜由乡镇在辖区内公示;三榜由县征收办在棚改网站上公示。三榜可同时公示,每榜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中公布举报电话,同时设立举报信箱。

  公示的主要内容:

  1、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号(含其他权属证明)、房屋坐落、结构、建筑年代、面积及他处住房等情况;

  2、被征收房屋土地权属性质和土地使用类型;

  3、被征收人姓名(名称)、户籍、家庭人口及相互关系和计划生育情况;

  4、其他需公示的内容。

  补偿结果公示征收过程中,征收人应在征收现场和棚改网站公示以下信息,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中公布举报电话,同时设立举报信箱。

  公示的主要内容:

  1、被征收人签约时间、搬迁交房时间;

  2、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坐落、结构、建筑年代、面积、房屋所有权证号及相关权属证明,被征收人姓名、户籍、家庭人口情况,非住宅房公示土地权属性质和土地使用权类型等;

  3、补偿安置情况,货币补偿金额及支付情况,自主购买商品房安置情况等;

  4、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公示结果的运用:

  如发现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获得不正当补偿的,将依法追究被征收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合肥拆迁律师提醒您,争取合理拆迁补偿一定要通过法律规定的、行之有效的手段来表达异议。如果通过谈判协商的方式不能与拆迁方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拿到满意的补偿结果,选择专业拆迁律师介入,听取律师的意见帮助自己维权,不失为争取公平、合理补偿的上上策。

分享到:
上一篇:(2018)无为县无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下一篇:(2021)合肥市区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知名律师推荐
    陈丹丹律师
    陈丹丹律师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电话:(微信)18326659757
    地址:皖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律师简介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意见建议 | 关于我们
法律声明:本站部分资料来自互联网,旨在促进法律传播,若侵君权利,请来电告之。
联系电话:18326659757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陈丹丹律师办公室1512-1514) QQ:1010893742
Copyright @ 2019 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网 信箱:1010893742@qq.com 皖ICP备19005806号

皖公网安备 340122023404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