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改无为县无城规划区集体土地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以及补偿标准的通知
政办秘〔2017〕15号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统一的征收拆迁补偿标准,不同的地方会出台不同的文件,补偿标准就会出现变化,陈丹丹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更新征收拆迁补偿标准:
无城镇、福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2017年4月7日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无为县无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政办〔2016〕12号)和《无为县无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政办〔2016〕14号)作部分修改,其他内容不变。
《无为县无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修改内容如下:
一、第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从事办公等房屋征收时,有有效证照且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补偿金额。(二)从事生产、仓储等工业用房房屋征收时,有有效证照且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的80%结合成新计算补偿金额。”
二、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无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安置人口指本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中有承包地的家庭人口,安置人口以公安部门颁发的居民户口簿上登记的人口为依据。”
三、第四条第(二)项第1目删除“在征收公告发布前”。
四、第四条第(二)项增加第3目:“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或计生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的家庭,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五、第四条第(三)项第2目修改为:“2.寄居、寄养、寄读以及空挂人员;3.征收方案公布后办理的迁入人员原则上不应计入安置人口,但婚入、生育以及合法收养等除外。”
六、增加第六条:“征收补偿方案中未尽事宜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请实施镇认证组认证同意后,报实施镇棚改领导组研究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并报无为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备案”。原第六条、第七条依次变更为第七条、第八条。
《无为县无城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修改内容如下:
第三条“住宅房屋成新系数”增加“注: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被征收住宅房屋成新系数难以界定的,建筑年代认定为2009年以后,成新系数按1.00计算。”
本修改通知由无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无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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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丹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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