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高新区农村新社区安置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合肥高新区农村新社区安置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补充规定》已经管委会2020年第6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20年5月8日
《合肥高新区农村新社区安置实施办法》
有关条款的补充规定
为准确界定农村新社区安置、集资购房人口,最大限度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现对《合肥高新区农村新社区安置实施办法》(合高管〔2017〕91号)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及其配偶、子女等安置人口的界定问题
(一)《合肥高新区农村新社区安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章第五条中“共同生育和依法收养的子女”需系未初婚子女;“符合产权调换安置条件的孕妇”需系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或其配偶)同时享受产权调换安置和集资购房的人口;“未婚青年增加1人产权调换安置和集资购房”需系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中同时享受产权调换安置和集资购房的未婚青年。
(二)房屋征收公告之日前,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已结婚生子的,配偶及其子女户口不需要迁入我区。
(三)房屋征收公告之日前已离婚的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若配偶户口已迁入我区,配偶可享受产权调换安置及集资购房。
(四)房屋征收公告之日前已离婚的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生育的未满18周岁子女,若子女户口在我区或抚养权属我区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的,此类子女可享受产权调换安置及集资购房。
二、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成员及其配偶、子女等安置人口的界定问题
(一)原籍属我区征收范围,现户籍农对农迁出的人口
1、户籍农对农迁出,迁入地属高新区范围,在迁入地已享受“挂户代建安置”的,高新区原籍征收范围有承包土地、有宅基地房屋的,可享受“代建转安置”,即退回代建购房款,补发迁入地拆迁过渡期房租费,并补集资购房15平方米/人,配偶及其子女享受原籍地拆迁安置待遇。
2、户籍农对农迁出,迁入地属高新区以外范围,在迁入地已享受“挂户代建安置”的,高新区原籍征收范围有承包土地、有宅基地房屋的,补集资购房15平方米/人,宅基地房屋实施有效面积确认,给予货币补偿。
3、户籍农对农婚迁出的,在房屋征收公告之日前又迁回高新区原籍征收范围的农业人口,且未享受任何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待遇的,参照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予以界定。
(二)原籍属我区征收范围,现户籍农转非迁出的人口
1.1980年1月1日以后户籍农转非迁出,需提供户口迁移证明、未享受房改证明、未享受拆迁安置待遇证明,本人及配偶可享受产权调换安置和集资购房。
2.对于我区1980年1月1日以后户籍农转非迁出,若本人、配偶及其共同生育的未初婚子女户籍在合肥市的,需提供户口迁移证明、未享受房改证明、未享受拆迁安置待遇证明,给予本人享受产权调换安置及集资购房,配偶和子女按建筑成本价2200元/平方米人均购买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待遇,但不同时享受本条中第1点的规定。
3.户籍农转非迁出,在房屋征收公告之日前已迁回原籍征收范围、南岗街道(或城西桥街道),其共同生育的未初婚子女出生入户(或随父随母户籍迁入)在原籍征收范围、南岗街道(或城西桥街道)的,可享受产权调换安置和集资购房。
4.户籍农转非迁出并在房屋征收公告之前已迁回原籍征收范围、南岗街道(或城西桥街道),但在房屋征收公告之后至回迁公告之日前结婚生子,配偶及其共同生育的子女出生入户(或随父随母户籍迁入)在原籍征收范围、南岗街道(或城西桥街道)的,可享受新增人口界定。
(三)《办法》第三章第五条中“给予在籍人口按照建筑成本价人均购买30平方米建筑面积”,建筑成本价为2200元/平方米。
三、集资购房人口的界定问题
(一)《办法》第四章第十一条中“可享受建筑面积45平方米/人集资购房的人口”给予减免24000元/人的集资购房款。
(二)《办法》第四章第十一条中“符合政策新婚娶入户、新出生的人口”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符合政策初婚的入户配偶及其共同生育的子女。若在房屋征收公告之日后至农村新社区回迁公告之日前,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再婚的入户配偶给予按照建筑成本价2200元/平方米购买45平方米(丧偶除外)。
四、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确认的问题
房屋有效面积是指房檐高于等于2.6m的住宅房屋,房檐低于2.6m的附属房屋不允许用于产权调换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