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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村新社区安置实施办法

时间:2023-02-01 10:47:25  来源:  作者:

  合高管〔2017〕91号

  关于印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村新社区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工委、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直属企业、社区服务中心: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村新社区安置实施办法》已经管委会2017年第4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4月27日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村新社区安置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合肥高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最大限度维护农村居民利益,根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市提出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要求,结合贯彻执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及高新区实际,在《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村新社区安置实施意见》(合高管〔2011〕281号)基础上,依据合政〔2014〕175号文件,出台《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村新社区安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合肥高新区所辖区域(不含合作区域)。

  第三条 成立合肥高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农村新社区安置中的相关工作。凡涉及农村新社区安置的社区服务中心、村(居)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并在高新区新农村建设领导组的领导下负责本社区农村新社区安置的相关工作,协调并处理好实施中的相关问题,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二章 房屋有效面积确认

  第四条 被征收房屋实施有效面积确认。

  (一)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等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二)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大于等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面积按照500元/平方米的价格给予补贴。

  (三)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被拆迁人可以按照100元/平方米申请补齐至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后计算有效面积。但是,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被拆迁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四)被征收房屋计算有效面积后的剩余面积,给予机械拆除补助费18元/平方米。

  第三章 农村新社区安置人口界定条件

  第五条 凡拥有权属本人合法房屋及原始承包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口,允许从核定的住宅预留面积中,执行合肥市现行拆迁安置政策,每人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进行产权调换安置。

  (一)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的配偶,及其共同生育和依法收养的子女。(注: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是指,在我区征收范围内有户籍、有承包土地、有宅基地房屋的,完全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权益和义务的人员。)

  1.在房屋征收公告之日前已离婚的,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的原配偶属于户籍已迁入且未迁出的人口,给予产权调换安置;

  2.在房屋征收公告之日前已离婚的,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的原配偶户籍未迁入的,不给予产权调换安置;

  3.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的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户籍在房屋征收公告之日前已迁至房屋征收范围且随独生子女生活的,给予产权调换安置。

  (二)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成员,具体分类如下:

  1.原籍属我区征收范围,现户籍已迁出,并符合下述条件的:

  (1)户籍农对农迁出,在迁入地属挂户,无承包土地、无宅基地房屋、未享受任何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待遇,且在我区原籍地有承包土地、有宅基地房屋的,本人及其配偶给予产权调换安置(婚迁农对农迁出的除外),不享受集资购房。

  (2)1980年1月1日以后农转非迁出,本人及配偶未享受过任何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待遇及房改房(含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房)待遇的,本人及配偶给予产权调换安置。

  2.原籍不属我区征收范围,现户籍已迁入,并符合下列条件的:

  (1)1995年12月31日之前户籍已迁入的农业人口,在我区征收范围有承包土地、有宅基地房屋,其在籍配偶和共同生育及依法收养的子女给予产权调换安置。

  (2)1996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1日期间户籍已迁入的农业人口,在迁出地未享受任何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待遇,给予在籍人口人均30平方米产权调换安置,不享受集资购房。

  (3)2006年6月2日及之后户籍已迁入的农业人口,在迁出地未享受任何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待遇,给予在籍人口按照建筑成本价人均购买30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原籍不属我区征收范围,现户籍已迁入的整户非农人口,不予产权调换安置。

  (四)原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读大中专学生、现役军人和正在服刑人员,给予产权调换安置。

  (五)房屋征收公告之日前,符合产权调换安置条件的孕妇尚未出生的孕儿,给予产权调换安置。

  (六)符合产权调换安置条件的未婚青年(以身份证登记出生时间计算,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均不超过45周岁。离异的除外),增加1人产权调换安置和集资购房,但不再享受其他补偿待遇。

  第六条 已享受过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人口安置补偿待遇的不再享受。

  第七条 安置人口界定的截止时间为房屋征收公告之日。

  第四章 集资购房界定条件

  第八条 为改善农村新社区安置居民的家庭居住条件,凡经核定确认符合产权调换安置人口界定条件的人员,即界定为集资购房人口(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凡符合集资购房条件的人口,可享受集资购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人,集资购房价格为800元/平方米。

  第十条 符合产权调换安置人口界定条件的人员中属独生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允许集资购房10平方米,集资购房价格800元/平方米,与产权调换面积合并安置。

  第十一条 凡属我区征收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在房屋征收公告之日后至农村新社区回迁公告之日前,符合政策新婚娶入户、新出生的人口,不再享受产权调换安置人口界定,可享受建筑面积45平方米/人集资购房,集资购房价格为800元/平方米;属独生子女并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允许按照800元/平方米优惠价购买10平方米建筑面积。

  已享受“第三章第五条第(六)项”待遇的,不再享受本条中“符合政策新婚娶入户,可享受建筑面积45平方米/人集资购房”的待遇。

  第十二条 凡同时享受产权调换安置及集资购房的人口,均按照45平方米/人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安置户型确认

  第十三条 凡经核定确认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以村(居)为责任主体逐户做好安置户型确认,安置户型确认后,统一发放《安置户型确认书》,户型一经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章 住宅房屋、附属物及地面附着物补偿和拆除

  第十四条 征收范围内的住宅房屋、附属物、地面附着物补偿,按照合肥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地面附着物,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拆除。

  第七章 纪律要求

  第十六条 高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组及社区相应组织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界定享受的安置、集资购房、优惠价购买房屋人口及相关证照要进行三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本《办法》在实施中有建议和意见,可以通过组织渠道和《信访条例》规定反映,不得煽动、造谣、挑起群众闹事、组织群体上访,对干扰、阻碍本《办法》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凡是在实施本《办法》中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和补偿的,一经查出,除收回非法所得外,还将视其情节轻重严肃处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从事本《办法》实施工作的人员要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于利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教育或依纪依法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合肥高新区新农村建设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有效期暂定5年。合肥高新区岗东村、城西桥村、三岗村、河西村新社区安置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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