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政〔2017〕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巢湖市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安置人口认定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7年4月13日
巢湖市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安置人口认定指导意见
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区域集体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巢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第七条和第十一条中涉及的“实际居住于被征收房屋并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已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与被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有关的人员”的认定工作制定本指导意见,以进一步明确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应安置人口的范围。
一、安置人口认定工作程序及工作职责
(一)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安置人口认定按照“三级审核”和“三榜公示”程序实施。
“三级审核”是指征收地块工作组及所在区域行政村(社区)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审,市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住建、土地收储、公安、农委、民政及房屋征收等部门进行联合终审。
“三榜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户主姓名、被征收房屋位置、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合法有效面积、房屋结构、拟认定安置人口姓名、安置人口数量、安置人口与户主关系、公民身份证号码、举报电话等。每榜公示期限为5天。
三级审核各责任单位依据本指导意见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并负责举报信息的记录、核查、反馈、整改等工作。
(二)三级工作职责
1.征收地块工作组及所在区域行政村(社区)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指导意见的规定,对被征收区域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相关人员是否可以认定为安置人口进行初审并张榜公示。公示期满后,经征收地块工作组负责人和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初审结果及相关资料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审。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指导征收地块工作组及所在区域行政村(社区)的被征收区域安置人口认定初审工作;现场督查初审结果张榜公示情况。
(2)对征收地块工作组上报的安置人口认定结果及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确认复审结果。
(3)按相关程序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网站、公告栏以及被征收区域内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满后,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复审结果、被征收区域户籍人员统计表、被征收区域村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员统计表以及其它相关资料报市级终审。
3.市级终审
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被征收项目拟安置人口材料进行审核,深入被征收区域进行调查,充分核实情况。审查无异议后,对终审确定的安置人口信息在市政府网站、市本级报刊、被征收区域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被征收区域进行公示。
对需整改的人口认证情况要及时反馈,被征收区域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整改到位。
(三)安置人口认定所需资料
征收地块工作组及所在区域行政村(社区)在进行安置人口初审认定前,被征收区域住户应提供相关资料复印件,并携带原件进行核查。具体如下:
1.家庭成员户籍证明;2.公民身份证件;3.婚姻状况证明材料;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5.大中专在校生证明;6.现役军人证明;7.依法收养证明;8.服刑人员法院判决;9.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0.宅基地使用证明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11.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12.房屋所有权证;13.合法有效遗嘱、公证书等材料;14.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安置人口认定
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应安置人口的认定以发布房屋征收公告之日为基准日。
(一)实际居住于被征收房屋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安置人口。其中包括:
1.被征收区域出生且户籍未迁出的(不含因婚姻离开被征收区域集体经济组织);
2.与被征收区域村民结婚且户籍迁入被征收区域的;
3.被征收区域村民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户籍在异地,无宅基地且未享受住房福利政策、待遇的;
4.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所收养子女户籍已迁入被征收区域的;
5.刑满释放后户籍迁回被征收区域的;
6.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安置人口的其他人员。
(二)原属于被征收区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安置人口:
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但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
2.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
3.正在服刑的人员;
4.政策性“农转非”人员,现仍在户籍迁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只有被征收区域一处宅基地并无其他住宅房屋(不含购买商品房)的;
5.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按照政府政策办理“农转非”户籍、现户籍仍在原村民小组的人员;
6.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属于被征收区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实际居住在被征收房屋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增加1个安置人口,同时符合多项条件的,只增加1个安置人口。
1.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人员;
2.依法结婚的初婚双方尚未生育的;
3.未生育且未收养子女或子女死亡的无子女家庭;
4.一方或双方再婚的夫妻未共同生育且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可以申请再生育”条件的;
5.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子女、无法定赡养人的鳏寡老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6.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与被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安置人口。
1.已享受房改售房(含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房等)以及已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等住房福利政策或待遇的;
2.已在其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中获得住宅房屋安置,或者自愿放弃房屋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的;
3.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已经出售或转让的;
4.寄住、寄养、寄读以及空挂户籍的;
5.长期随子女生活的父母、岳父母(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6.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法定不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的;
7.房屋被征收后,另有宅基地或集体土地上有其他住宅房屋的;
8.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人员。
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被征收区域内拥有住宅房屋的,其房屋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60㎡,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如属唯一住房或原籍无宅基地的,可以按照综合成本价回购1套住宅房屋。回购房屋面积应参照认证的合法有效面积在提供的安置房源内选择面积最接近的户型;合法有效面积超过提供的安置房源内最大户型的,可选择最大户型。但被征收地块实行划定宅基地安置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实行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60㎡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配偶、父母、子女等亲属认定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不适用上述“重置价补偿”和“回购住宅房政策”。
(二)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按不予认证房屋给予适当补偿,不予安置,具体补偿标准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属违法建设的不予补偿。
(三)依法取得的祖遗房屋(原房屋所有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按照本意见认定条件认定无安置人口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货币补偿。
可以按照重置价回购1套住宅房屋。回购房屋面积应参照实际合法有效面积在提供的安置房源内选择面积最接近的户型;合法有效面积超过提供的安置房源内最大户型的,可选择最大户型。但被征收地块实行划定宅基地安置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实行货币补偿。
上述规定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需经“三级审核”和“三级公示”进行认定。
四、建立被征收人资格信息登记系统
市公安局联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建立已安置人口信息登记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杜绝房屋征收过程中重复补偿安置等行为。
五、严明责任,依法征收
被征收人提供虚假、伪造的房屋、土地、户籍等证明,骗取补偿费的,经调查属实后,依法追回已经发放的补偿费、安置房,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职能部门、组织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违规办理用地、建房、户口迁移等批准手续,经调查属实,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相关房屋征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擅自扩大征收安置补偿范围、提高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经调查属实,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指导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七、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本意见施行前,已实施房屋征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本意见施行前,已办理房屋征收审批手续,但尚未实施的,按照本意见施行。本市已出台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