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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巢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的通知

时间:2022-12-15 14:49:51  来源:巢湖市人民政府  作者:本网编辑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巢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的通知

  (巢政办〔2017〕7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关于《巢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21日

  巢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

  为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流程,规范征收与补偿行为,切实维护被征收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建设用地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巢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基本原则

  征收土地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一并征收。

  二、土地和房屋征收基本程序

  (一)明确征收土地范围。

  (二)取得《城镇建设用地批复》。

  (三)实施“两公告一登记”工作,即征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实施单位为市土地储备中心。

  (四)方案批准。方案包括市土地储备中心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市征收办拟订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土地和房屋征收具体工作内容

  (一)发布征地公告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拟定,报市政府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并同步在征收集体土地属地乡镇、街道以及所在地村(社区)、村民小组张贴。公告期限为15日。

  (二)开展调查登记

  社情民意调查,被征收房屋、住宅房屋拟安置人口调查登记,建立一户一档,以及“三级审核、三榜认定”工作。

  市土地储备中心、市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征地补偿登记。

  补偿登记内容包括:征地补偿登记,房屋征收社情民意调查,被征收房屋、住宅房屋拟安置人口调查登记,建立一户一档,以及“三级审核、三榜认定”工作。

  (三)方案公告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公告期限为10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载明“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费标准按照市政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并以《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形式同时予以公告”。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由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拟定,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同时发布。

  (四)方案听证

  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在规定时间内,应当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听证工作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会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五)方案审批

  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及时组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上报审批工作。

  (六)组织实施

  市土地储备中心、市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批准方案具体实施土地、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征收与补偿协议签订工作。

  (七)补偿费用支付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含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应当自前款两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应当自征地各项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收的土地。

  (八)争议解决

  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协调,亦可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四、申请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被征收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腾空房屋交付被征收土地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建设征收土地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作出责令交出土地行政行为的书面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及时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五、申请司法强制执行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房屋交出土地的,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对司法强制执行交出土地工作进行分析,就其合理性、合法性、可行性、可控性等进行综合评估论证,依法作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得出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强制执行工作预案,提交市维稳办审核书面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局。

  六、本工作程序由市房屋征收办公室编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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