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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集体土地征收先经过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时间:2021-04-07 23:09:29  来源: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陈丹丹律师

  陕西高院发布2019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之八:赵全社等人诉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及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案

  【基本案情】

  赵全社等27人分别为西安市雁塔区丁家村、白家村村民。2017年12月,因丁家村和白家村棚户区改造,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丁家村、白家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予以征收,赵全社等27人的宅基地在涉案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范围内。赵全社等人认为涉案房屋征收决定违法,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同时,一并请求对西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裁判结果】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赵全社等27人的诉讼请求。赵全社等人不服,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征收决定主要依据《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作出,赵全社等人针对涉案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请求对《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进行审查,符合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条件。经审查,《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中规定,对集体土地上改造项目,要按程序报批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该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集体土地征收需进行审批的规定并不冲突,可以作为审查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的依据。被上诉人在涉案房屋所在土地仍为集体土地的情形下,作出征收决定,违反土地管理法,也不符合《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规定,故判决确认涉案被诉房屋征收决定违法,责令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及时采取涉案土地性质的依法报批转变等补救措施。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于提高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涉及城中村改造的征收拆迁越来越多,一些地方政府在未办理集体土地性质变更审批的情况下,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进行征收,规避集体土地征收应先经过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由此产生未批先占等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行为,引发大量行政纠纷。该案的审判,明确了集体土地征收应遵循的审批程序,对政府征收行为具有规范指引作用。该案还明晰了审查此类案件遵循“附带性”原则的审查程度和模式,对审理同类案件具有借鉴指导意义。

  一审: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8)陕71行初442号

  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陕行终6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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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丹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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