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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法院判决:撤销淮南市田家庵区政府做出的田政征补[2016]2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时间:2024-11-06 09:04:57  来源:裁判文书网  作者:国陈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7)皖04行初32号

  被告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国庆中路。

  法定代表人文见宝,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都杰,该区政府法制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艳丽,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子强诉被告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田区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何子强的法定代理人何某、陈某,被告田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都杰、胡艳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6年7月26日,征收人田区政府做出田政征补[2016]23号征收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何子强坐落于该区安成镇泉山路344号(A4-18),位于安成次中心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作出补偿决定如下: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下列一种补偿方式:(一)选择货币补偿,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495915元,给予搬迁补助费300元。自被征收人向征收实施单位交付被征收房屋钥匙之日起7日内,征收部门付清补偿款。(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提供期房选房号145号,待安置房建成时以开盘价或市场评估价,以实际选房面积为准,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结清房屋产权调换的差价款,并完成安置房交付。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费600元;给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19602元,12个月后,按安置房屋实际交付房屋月份计算。安置房交付后另增发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周转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二、室内配套、装修、附属设施按安徽广利宏远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11123元给予补偿。三、被征收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日内,到征收实施单位确认补偿方式,完成搬迁交付被征收房屋钥匙;逾期不选的,征收部门视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并载明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当事人主张】

  原告诉称,位于淮南市田××(××)的商业用途门面房系其享有合法单独产权的房屋(《房地产权证》编号:淮房地权证淮田字第××号,建筑面积54.45㎡)。2017年4月中旬,田区政府向其送达《催告通知书》,告知其因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对该房屋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已生效,催告其自《催告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后,如仍未能与征收实施单位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未自行搬迁,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其认为其未收到过该《催告通知书》中提到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后其母亲陈某多次找征收办工作人员,要求查看《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未果。原告认为被告做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应予撤销,诉至法院,请求:1、撤销被告田区政府做出的田政征补[2016]23号《征收补偿决定书》;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以下证据:

  1、原告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口本、身份证,证明原告及其法定监护人的主体资格;

  2、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编号:淮房地权证淮田字第××号,建筑面积54.45㎡),证明该房屋的具体情况;

  3、田政征补[2016]2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证明该决定书不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田区政府辩称:1、原告提起此次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在与原告多次协商拆迁安置补偿事宜未果的情况下,其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于2016年7月26日对原告做出田政征补[2016]23号《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于当月29日送达给原告及其法定监护人。该《征收补偿决定书》中明确告知其“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故原告提起此次诉讼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2、其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与原告至今未能签订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原告拒不执行该《征收补偿决定书》,其已充分保障原告诉权。现其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条例》的规定,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根据,依法应当驳回起诉。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以下证据: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主体资格;

  2、田政征补[2016]23号《征收补偿决定书》及其送达回执,证明该《征收补偿决定书》于2016年7月29日送达原告,并已告知其诉权和起诉期限,原告提起此次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3、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7)皖0403行审19号《受理申请执行案件通知书》,证明本案所涉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已经进入申请强制执行程序。

  被告向本院提出以下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3、《条例》(国务院590号令)第二十八条。

  经庭审举证、质证,原告对被告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其从未收到该《征收补偿决定书》和对本案涉诉房屋的《评估报告》,该《征收补偿决定书》作出程序违法;被告提出的送达回执上的见证人及其签名均是造假,其提起此次行政诉讼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原告的被征收房屋是沿街门面房,该补偿决定对此并未按照沿街门面房的价格给予补偿,侵害其合法权益,且产权调换方面没有明确调换的位置和差价等,该表述不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对原告的证据质证意见为:真实性无异议,其认为陈某和何某都是原告法定监护人,该《征收补偿决定书》中列明的法定监护人没有问题;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原、被告证据,对双方当事人对真实性均不持异议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但关联性与合法性应结合案件事实综合认定;其中,对《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合法性依法予以审查;对《征收补偿决定书》的送达回执,原告对见证人及其签名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庭审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要求被告补充提供关于该送达回执上两名送达见证人的基本情况,进一步核实该《征收补偿决定书》的送达情况。经本院依法核实,该两名见证人中,李杰陈述其没有到场,袁权的陈述与送达回执相互矛盾。故对于该送达回执的真实性不予认定。对本案所涉法律依据,应由本院依法适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何子强坐落于淮南市田××(××)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其未与征收部门就被征收房屋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田区政府遂于2016年7月26日做出前述征收补偿决定。原告认为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于2017年5月4日起诉来院,请求:1、撤销被告田区政府做出的田政征补[2016]23号《征收补偿决定书》;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争议焦点是:1、原告提起此次行政诉讼是否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2、田区政府作出的田政征补[2016]2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

  对于原告提起此次行政诉讼是否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本案中,被告做出涉诉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没有提出有效证据证实其已及时送达给原告,也就不能认定其已告知原告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故本案的起诉期限应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对此,原告认可其系2016年8月知晓被告做出的该征收补偿决定及其内容,后于2017年5月4日提起此次行政诉讼,不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应予支持。

  对于田区政府作出的前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这一问题,本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符合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应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且《条例》对作出补偿决定前的评估等程序均做了明确的规定,本案中,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在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报告的作出和送达等方面,已按法律规定进行。且该《征收补偿决定书》也未送达给原告和进行了公告,故应当认定该征收补偿决定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够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法院查明】

  1、原告提起此次行政诉讼是否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2、田区政府作出的田政征补[2016]2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

  撤销被告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做出的田政征补[2016]2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德玉

  审判员李平

  人民陪审员陈超

  书记员汪絮梅

  2017-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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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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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广大老百姓遇到了行政机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那么便可以以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很多人眼里,民告官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而且绝大多数案件胜诉的概率也会非常的小。

  因此,老百姓在遇到问题时会先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并不会第一时间提起行政诉讼,尤其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

  但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基本上会石沉大海,不会有一个相对来说对被征收人有利的结果。

  因此,陈丹丹律师整理了法院裁判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类的判决书,供有需要的人参考。

  遇到问题,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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