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网,我们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 RSS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最新推荐

(2021年)撤销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作出的(2021)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时间:2024-09-14 09:16:12  来源:合肥市司法局  作者:国陈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1〕72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的(2021)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2021)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并予以撤销,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依法公开申请人所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1月22日通过“合肥市政务公开网”(http://zwgk.hefei.gov.cn)依申请公开专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内容为:申请公开申请人2015年度至2019年度申报合肥市盲人按摩行业政策性扶持资金的申报复核结果,具体为:合肥市包河区小杨盲人推拿服务部和合肥市包河区红波盲人推拿店《2015年度合肥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申报表》及《2015年度合肥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用工花名册》;……《2019年度合肥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申报表》及《2019年度合肥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用工花名册》。以上政府信息要求为原件的复印件,并且每页加盖公开单位的公章或者每组政府信息材料加盖骑缝章。被申请人以“您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内部事务信息或过程性信息”,及“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但是被申请人以上所列理由均不能成立,属于滥用法律规定,适用法律错误的违法行为。具体理由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是指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行政机关的过程性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上述条例规定的内部信息或过程性信息,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不予公开,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包含涉及个人隐私”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是申请人自身向被申请人申报“合肥市盲人按摩行业政策性扶持资金”的申报表格材料,其中所填报的内容对申请人来说根本不具有“隐私”属性,被申请人如此认定,仿佛是在宣告人们沐浴时若看自己的身体,就是在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综上,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且违反日常生活法则,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3目的规定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责令被申请人在二十日内针对申请人申请的内容重新答复并按照申请人申请的内容和要求的形式予以公开。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申请公开答复时间合法。2021年1月22日,我会收到合肥市政务公开网办公室发送的杨红波《依申请公开》的申请,我会于2021年2月23日进行网上答复并邮寄答复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规定,答复人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按照申请人指定的回复方式进行了答复,答复时间和方式合法。二、申请公开答复内容合法。收到杨红波的申请后,答复人对申请内容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人所申请事项描述为“公开申请人2015年度至2019年度申报合肥市盲人按摩行业政策性扶持资金的申报复核结果,具体为‘合肥市包河区小杨盲人推拿服务部’和‘合肥市包河区红波盲人推拿店’《2015年合肥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申报表》及《2015年合肥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用工花名册》;《2016年合肥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申报表》及《2016年合肥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用工花名册》;《2017年合肥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申报表》及《2017年合肥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用工花名册》;《2018年合肥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申报表》及《2018年合肥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用工花名册》;《2019年合肥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申报表》及《2019年合肥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用工花名册》。以上政府信息要求为原件的复印件,并且每页加盖公开单位的公章或者每组政府信息材料加盖骑缝章。”因《合肥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申报表》、《合肥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用工花名册》包含涉及个人隐私及行政机关内部工作流程等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及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的规定,我会做出了“不予公开”的答复,符合法律要求。

  综上所述,答复人在法定的时间内对申请人进行合法答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请求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22日,申请人通过合肥市政务公开网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申请人2015年度至2019年度申报合肥市盲人按摩行业政策性扶持资金的申报复核结果,具体为“合肥市包河区小杨盲人推拿服务部”和“合肥市包河区红波盲人推拿店”《2015年度合肥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申报表》及《2015年度合肥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用工花名册》;《2016年度合肥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申报表》及《2016年度合肥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用工花名册》;《2017年度合肥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申报表》及《2017年度合肥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用工花名册》;《2018年度合肥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申报表》及《2018年度合肥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用工花名册》;《2019年度合肥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申报表》及《2019年度合肥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用工花名册》。所需信息的提供方式为:邮寄。

  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2021)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经查,您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内部事务信息或过程性信息。2015-2019年度“合肥市包河区小杨盲人推拿服务部”和“合肥市包河区红波盲人推拿店”的《合肥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申报表》、《合肥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用工花名册》包含涉及个人隐私及行政机关内部工作流程等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在合肥市政务公开网上予以答复,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四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申请人系经授权的管理残疾人事业的单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是本案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2日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答复并邮寄至申请人,答复时间和方式均符合法律规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按照已经主动公开的、可以公开的、不予公开的、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行政机关已作出答复而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等不同情形分别作出答复。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其申报的按摩店2015年度至2019年度《合肥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申报表》及《合肥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用工花名册》,因该申报表和用工花名册是申请人开办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自己提交的扶持资金申报材料,因此对申请人来说并无隐私可言。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认为公开相关信息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该先行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被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曾经征求意见的证据。因此,被申请人以相关信息涉及他人隐私而决定不公开的理由,本机关不予支持。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被申请人如果认为相关信息“包含行政机关内部工作流程等信息”,应该根据该规定进行区分处理或隐去相关内容,而不应该直接作出不予公开决定。因此,被申请人以相关信息包含行政机关内部工作流程为理由而决定不予公开,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1)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4月2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分享到:
上一篇:(2021年)撤销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作出的(2021)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下一篇:(2021年)撤销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作出的(2021)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知名律师推荐
    陈丹丹律师
    陈丹丹律师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电话:(微信)18326659757
    地址:皖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律师简介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意见建议 | 关于我们
法律声明:本站部分资料来自互联网,旨在促进法律传播,若侵君权利,请来电告之。
联系电话:18326659757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陈丹丹律师办公室1512-1514) QQ:1010893742
Copyright @ 2019 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网 信箱:1010893742@qq.com 皖ICP备19005806号

皖公网安备 340122023404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