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当事人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前的行政协议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理由: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列举,只是对常见或实践中有争议的可诉行政行为受案范围的不完全列举。行政协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且对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有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根据1989年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协议行为即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只是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前,司法实践中对行政协议争议是通过民事诉讼,还是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确有争议。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作出列举,对此予以明确,并非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1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