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网,我们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 RSS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最新推荐

起诉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施行前的行政协议行为,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时间:2023-12-01 14:26:07  来源:  作者:国陈

  答:当事人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前的行政协议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理由: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列举,只是对常见或实践中有争议的可诉行政行为受案范围的不完全列举。行政协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且对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有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根据1989年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协议行为即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只是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前,司法实践中对行政协议争议是通过民事诉讼,还是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确有争议。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作出列举,对此予以明确,并非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18年7月23日)

分享到:
上一篇:最高法: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优先适用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实体法律规范
下一篇:起诉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施行前的行政协议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知名律师推荐
    陈丹丹律师
    陈丹丹律师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电话:(微信)18326659757
    地址:皖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律师简介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意见建议 | 关于我们
法律声明:本站部分资料来自互联网,旨在促进法律传播,若侵君权利,请来电告之。
联系电话:18326659757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陈丹丹律师办公室1512-1514) QQ:1010893742
Copyright @ 2019 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网 信箱:1010893742@qq.com 皖ICP备19005806号

皖公网安备 340122023404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