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政秘〔2022〕33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2018年2月7日施行的《肥西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肥政秘〔2018〕17号)需继续实施,现将其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2月7日。
特此通知。
肥西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日
皖公网安备 340122023404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