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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版)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时间:2021-07-05 09:45:40  来源:芜湖市人民政府  作者:陈丹丹律师
(芜政办〔2017〕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2017年版)》已经2017年3月22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28日

  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2017年版)

  一、重置价格
类别 重置价格(元/平方米) 建筑结构及设施状况 备注
结构 等级
钢混 1637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梁柱、现浇整体装配,水、电、厨、卫等设施配套,且一次性设计施工。 三层以下框架结构
混合 1 1646 砖墙或部分钢筋混凝土梁柱承重,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柱,预制或现浇楼地面,平屋面或瓦屋面,水、电、厨、卫等设施配套,且一次性设计施工。 四层以上(含四层)
2 1560 砖墙承重,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柱,平屋面或瓦屋面,水泥楼地面,有水、电、厨、卫等设施。 三层以下
砖木 1 1374 砖墙承重,钢(木)屋架,瓦屋面,水泥或木地面,有水、电、厨、卫等设施。 二层(含二层)以上
2 1248 钢(木)屋架,瓦屋面,砖墙围护,水泥或木地面,有水、电设施。 单层
全钢 1 1323 钢筋混凝土基础,混凝土地面,钢柱,钢梁,钢板或砖墙围护,钢板屋面,檐口高度8米(含8米)以上,有水、电设施。 单层
2 1223 钢筋混凝土基础,混凝土地面,钢柱,钢梁,钢板或砖墙围护,钢板屋面,檐口高度4.5米(含4.5米)以上8米以下,有水、电设施。 单层
3 1116 钢筋混凝土基础,混凝土地面,钢柱,钢梁,钢板或砖墙围护,钢板屋面,檐口高度小于4.5米,有水、电设施。 单层
简易 1 633 不规则木或预制屋架,瓦屋面,砖或水泥地面,有水、电。 含其他结构
2 466 不规则木或竹屋架,各类屋面,竹、木板或土墙,三合土或简易水泥地面,有电。
说明 1.住宅用房的重置价格按上述标准计算;2.非住宅房屋层高4.5米以下的重置价格按上述标准的80%计算(全钢结构除外),层高在4.5-8米之间(含层高8米)的重置价格按标准的85%计算,层高超过8米以上的按标准的90%计算。

  二、住宅房屋区位价格
 
区位类别 区位价格(元/平方米) 范  围
一类 6900 长江-赤铸山西路-芜宁铁路-皖赣铁路-弋江中路-青弋江-芜铜铁路-利民中路-利民西路-长江
二类 6100 1级:长江-地方铁路-长江大桥引桥-弋江中路-赤铸山东路-扁担河-神山路-海晏路-青弋江-松元路-利民东路-弋江南路-大工山路-长江(扣除该范围内一类区域)
5400 2级:①芜宣高速-赤铸山东路-弋江北路-芜宣高速②青弋江-中江大道-大工山路-弋江南路-利民东路-松元路-青弋江③漳河-大工山路-芜铜铁路-峨山东路-漳河
4300 3级:①长江-新电厂北-长江北路-规划道路-银湖北路延伸段-汽纬一路-凤鸣湖南路-港湾路-鑫龙电器北-九华北路-中兴机械北道路-芜湖东站-芜宁铁路-飞翔路-扁担河-芜宣高速-长江大桥引桥-地方铁路-长江②神山路-扁担河-青弋江-海晏路-神山路③大工山路-中江大道-水系-漳河-峨山东路-芜铜铁路-大工山路
三类 3400 1级:①长江-北边界-东边界-沿江高速-芜宣高速-梦溪路-北京东路-芜屯路-规划道路-沿江高速-扁担河-飞翔路-芜宁铁路-芜湖东站-中兴机械北道路-九华北路-鑫龙电器北-港湾路-凤鸣湖南路-汽纬一路-银湖北路延伸段-规划道路-长江北路-新电厂北-长江②青弋江-荆山河-沿江高速-大工山路延伸段-中江大道-青弋江
3050 2级:①北边界-水系-清水河路-北京东路-梦溪路-芜宣高速-沿江高速-北边界②青弋江-扁担河-沿江高速-规划道路-芜屯路-清水河-青弋江-水系-荆山河-火龙路-两湖-芜铜铁路-规划道路-规划道路-白马山路-长江南路-水系-中江大道-大工山路延伸段-沿江高速-荆山河-青弋江③长江-漳河-峨溪河-西边界-横山河-小江-长江
四类 2850 ①东边界-清水河-芜屯公路-北京东路-清水河路-水系-东边界②水系-青弋江-大工山路延伸段-荆山河-水系③两湖-火龙路-荆山河-竹港河-湾石路-滨河路-漳河-水系-长江南路-白马山路-规划道路-规划道路-芜铜铁路-两湖④长江-小江-横山河-西边界-长江⑤裕溪口区域
五 类 2700 大工山路延伸段-青弋江-南边界-峨溪河-漳河-滨河路-湾石路-竹港河-荆山河-大工山路延伸段

  三、住宅房屋成新系数
 
建筑年代 1986年以前 1986年至1995年 1996年至2005年 2006年以后
成新系数 0.80 0.80-0.89 0.90-0.99 1.001.00

  四、住宅房屋楼层系数
 
 
 
 
 
 
 
 
 

  一层楼

  二层楼

  三层楼

  四层楼

  五层楼

  六层楼

  七层楼

  一层

  +0.08

  +0.04

  +0.02

  0

  -0.01

  -0.01

  -0.01

  二层
 
  +0.04

  +0.03

  +0.02

  +0.01

  +0.01

  +0.01

  三层
   
  +0.02

  +0.02

  +0.05

  +0.05

  +0.05

  四层
     
  0

  +0.03

  +0.05

  +0.05

  五层
       
  -0.01

  +0.04

  +0.04

  六层
         
  -0.02

  0

  七层
           
  -0.02

  注:总层数八层(含八层)以上的住宅房各楼层系数均为 0。
  五、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计算公式
  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楼层系数)+区位价格
  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
  六、鸠江区沈巷镇、二坝镇、汤沟镇、白茆镇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另行制定。本标准由市住建委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共同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附属设施补偿
  2.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3.树木补偿
  4.征收补助及其他

  附件1
  附属设施补偿
 
名称 补偿金额 备注
通讯 有线电视 350元/户 移装费
家庭宽带 108元/条
固定电话 108元/门
空 调 窗式 250元/台 移装费
分体式 300元/台
柜式3P 400元/台
柜式5P 500元/台
中央空调 400元(主机)+350元/台×分机台数
热水器 太阳能 350元/个 移装费
电能 100元/个
燃气、煤气 150元/个
室外地坪 水泥 60元/平方米  
砖石 10元/平方米  
室外非住宅机动车辆停车坪 50元/平方米 混凝土厚<10厘米
100元/平方米 10厘米≤混凝土厚<20厘米
220元/平方米 混凝土厚≥20厘米
围墙 门斗 100元/平方米  
砖石墙 150元/平方米
土、篱笆墙 30元/平方米
防盗设施 铁门 150元/平方米  
卷帘门 100元/平方米
型材卷帘门 270元/平方米
彩钢防盗网 90元/平方米
简易防盗门 300元/扇
品牌防盗门 1000元/扇 有注册商标
外阳台 PVC门窗 260元/平方米 自行封闭
铝合金门窗 240元/平方米
木门窗 200元/平方米
炉灶 抽油烟机 100元/个 移装费
嵌入式燃气灶 100元/个
燃气开户费 2000元/户 选择产权调换的不补偿
卫生设施 洗脸池 250元/个  
浴缸 850元/个
坐便器 500元/个
蹲便器 230元/个
化粪池 300元/个
粪缸 180元/个
其他 水池、煤池 60元/个  
水井 600元/口 压水井
1200元/口 深不满10米水井
2000元/口 深10米以上水井
消防池、浴池 200元/立方米  
雨棚、雨罩 60元/平方米
其  他 屋面隔热层(自建) 70元/平方米 简易
150元/平方米  
畜棚、柴草间、厕所、农机具用房 200元/平方米 砖墙、瓦顶
130元/平方米 泥墙、瓦顶或砖墙、草顶
80元/平方米 泥墙、草顶
坟冢 1800元/冢 水泥结构,一冢两棺
1400元/冢 水泥结构,一冢一棺
1000元/冢 土坟,一冢两棺或两棺以上
800元/冢 土坟


  注:1.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可参照相近设施给予补偿,或者根据其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2.涉及供电设施或各种管、杆、线迁移的,应由相应资质单位评估后,由征收人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

  附件2
  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名称 补偿金额 备注
吊顶 墙纸天棚 52元/平方米  
纤板、灰板条、扣板 45元/平方米
铝塑板 150元/平方米
铝板 96元/平方米
三合板 75元/平方米
石膏板 95元/平方米
胶合板 38元/平方米
墙面 瓷砖 85元/平方米 1.外装潢不予补偿2.不含隔墙墙体
铝塑板 100元/平方米
墙布 53元/平方米
墙纸 85元/平方米
胶合板 60元/平方米
喷漆、喷瓷、喷塑 100元/平方米
壁柜式组合家具 670元/平方米 不可移动的
室内地面 装配式成品实木地板 290元/平方米 不含结构性原有木地板
地板砖、其他木地板 120元/平方米
水磨石 73元/平方米  
大理石 235元/平方米
花岗岩 160元/平方米
油漆地面 65元/平方米

  注: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和室内装修可参照表中相近的设施给予补偿。

  附件3
  树木补偿
 
种类 胸径 移栽补偿金额 备注
一般树木 5厘米以下 30元/株 1.胸径(厘米)是指离地面1.3米处所丈量树木的直径;2.相邻树木间距2米以内的不予补偿;3.合法宅基地范围内的树木按本标准执行。
6-10厘米 100元/株
11-20厘米 300元/株
21-30厘米 500元/株
31-40厘米 700元/株
41-50厘米 900元/株
51-60厘米 1100元/株
61-70厘米 1200元/株
71厘米以上 1500元/株
果树 5厘米以下 50元/株
6-10厘米 100元/株
11-20厘米 300元/株
21-30厘米 500元/株
31-40厘米 800元/株
41-50厘米 1000元/株
51厘米以上 1200元/株


  附件4
  征收补助及其他

  一、临时安置费(住宅房)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本市唯一住房,且人均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2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费。标准为:
 
区位 一类 二类、三类 四类、五类
补偿金额(元/平方米·月) 17.00 14.00 11.00

  (一)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二)产权调换。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 4 个月临时安置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过渡期 36 个月以内的,从搬迁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支付;过渡期 36 个月以外的,从逾期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增加100%支付临时安置费。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征收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过渡期 36个月以内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 36 个月以外的,从逾期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期房产权调换的,另按上述标准支付 4 个月临时安置费。
  二、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
  办公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元/月)确定。
  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2‰(元/月)确定。
  (一)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
  (二)产权调换。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或征收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从搬迁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三、搬迁费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12元/平方米。
  有重型机械设备的被征收房屋搬迁费,可按评估价格计算。
  (一)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二)产权调换。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两次搬迁费。
  四、其他相关补偿
  (一)地下室、天面建筑补偿。
  与被征收房屋同期建造的有围护墙体、水泥地面,有相应出入通道(楼梯、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及房屋天面上永久性建筑的楼梯间征收时,结合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计算补偿。
  1.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标准补偿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基准价格结合以下比例计算补偿:
  檐口高度2.5米以上的按50%折算面积;
  檐口高度2.5米以下至1.8米按30%折算面积;
  檐口高度1.8米以下至1.5米按20%折算面积;
  檐口高度1.5以下按10%折算面积。
  2.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人均补偿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结合以下比例计算补偿:
  檐口高度2.5米以上按70%计算补偿金额;
  檐口高度2.5米以下至1.8米按50%计算补偿金额;
  檐口高度1.8米以下至1.5米按30%计算补偿金额;
  檐口高度1.5米以下按10%计算补偿金额。
  (二)架空层、阁楼补偿。
  1.架空层。
  (1)依坡地、凹地建筑的房屋,其架空部分有围护结构的空间层,按下列标准计算补偿金额:
  层高2.5米以上800元/平方米;
  层高2.5米以下至1.8米600元/平方米;
  层高1.8米以下至1.5米400元/平方米;
  层高1.5米以下200元/平方米。
  (2)依坡地、凹地等建设的房屋,其房屋的架空部分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按上述标准的50%计算补偿金额。
  2.阁楼。
  房屋净层高不低于2.5米建造的阁楼,按下列标准计算补偿金额:
  檐口高度2.5米以上400元/平方米;
  檐口高度2.5以下至1.8米300元/平方米;
  檐口高度1.8米以下至1.5米150元/平方米;
  檐口高度1.5米以下至1米80元/平方米;
  檐口高度1米以下至0.5米50元/平方米。
  (三)房屋阳台、走廊补偿。
  与被征收房屋同期建造的阳台、走廊征收时,按下列比例折算成房屋面积计算补偿:
  全封闭阳台、有柱和围护结构走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70%计算补偿;未封闭阳台、无柱和无围护结构走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50%计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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