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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鉴定规则

时间:2020-02-09 16:26:33  来源:www.ah64580.com  作者:本网编辑

宿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鉴定规则

第一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鉴定(以下简称估价鉴定)是指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接受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及仲裁组织、房地产估价机构以及其他房地产估价当事人委托,按照房地产估价的有关规定,遵循房地产估价的技术规范、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要求,对房地产估价报告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的活动。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房地产的价格评估鉴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当事人申请鉴定或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及仲裁组织委托鉴定的,申请人或委托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鉴定申请书或鉴定委托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或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

(三)申请(委托)鉴定的房地产估价报告;

(四)申请(委托)人认为房地产估价报告不符合相关规范的,提出的证据材料;

(五)其它相关材料。

涉及征收估价鉴定时,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维持原报告的,应当对原报告申请(委托)鉴定;复核结果改变原报告的,应当对复核后的报告申请(委托)鉴定。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联络处(以下简称联络处)应当于受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在专家委员会专家中选派三名以上(含三名)专家成立鉴定组,并确定组长后开展工作。鉴定组人数为单数,其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涉及房屋征收估价鉴定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专家必须有三年以上从事房屋征收(含拆迁)估价工作的经历。

第五条  鉴定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被鉴定项目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被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私自会见被鉴定方,或者接受请托的;

(四)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  申请或委托鉴定所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下简称被鉴定方)应积极配合鉴定组的鉴定工作,协助有关实地查勘和调查,及时提供与房地产估价活动有关的档案、文字资料,如实回答专家的提问,并在专家调查笔录上签字、盖章。

被鉴定方有申述、解释和辩解的权利。

第七条  鉴定组开展鉴定工作的程序:

(一)调阅有关资料,审议需鉴定的估价报告及当事人举证材料;

(二)开展现场查勘,调查取证,对涉及房地产估价的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形成调查笔录;

(三)对估价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审核鉴定,并由鉴定组专家分别作出鉴定意见;

(四)鉴定组组长按照多数专家的意见形成初步鉴定结论;

(五)初步鉴定结论经鉴定组全体成员讨论表决后形成鉴定结论。

重大、疑难问题,鉴定组难以做出结论的,由鉴定组组长提交专家委员会工作会议决定。

第八条  鉴定结论应当包括鉴定申请(委托)人、鉴定对象、鉴定事由、鉴定依据、鉴定内容、鉴定结果及理由等信息。

经鉴定,估价报告合法、规范的,鉴定结果应当维持原报告;估价报告不合法或者严重违反估价规范的,鉴定结果应当重新出具报告。

第九条  鉴定工作期限是指自鉴定申请(委托)受理之日起至出具鉴定结果报告书所需的工作时间。

鉴定工作期限一般为10个工作日。重大、疑难项目的鉴定工作时间另行协商议定。鉴定过程中如需补正相关资料的,当事人应当及时按要求提供,资料补正时间不计入鉴定工作期限。

第十条  鉴定工作完成后,联络处应将下列涉及鉴定的有关资料整理归档,鉴定工作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鉴定申请(委托)材料;(二)鉴定过程中的调查取证材料;(三)专家鉴定意见;(四)鉴定组讨论决议;(五)有关的会议记录;(六)鉴定结论报告;(七)与鉴定工作有关的其它资料。

与专家参与具体鉴定有关的工作档案,除政府主管部门、司法、仲裁机关可以依法查阅以外,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  鉴定申请(委托)人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缴纳鉴定费。鉴定费主要用于专家委员会开展鉴定业务所需的各项支出和专家报酬。

鉴定费由鉴定申请人预付。鉴定结果维持原估价报告的,鉴定费由鉴定申请人承担;鉴定结果重新出具报告的,鉴定费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  鉴定过程中,凡发现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情况的,估价专家委员会应书面报告市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部门:

(一)违反估价技术规范,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二)不配合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的。

(三)不按照鉴定意见修改估价报告,重新出具估价报告的。

上述情况经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部门核实后,作为不良记录记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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