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网,我们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 RSS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市县规章文件

(2015)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附属物补偿费标准

时间:2020-02-06 16:47:39  来源:www.ah64580.com  作者:本网编辑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附属物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合政办〔2015〕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相关单位:
  《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附属物补偿费标准》已经2015年3月19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3月25日
 
  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附属物补偿费标准

  根据《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征收住宅房屋搬迁费每次500元。因过渡需二次搬迁的另按此标准补偿。
  征收非住宅搬迁费,办公用房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营业、生产加工、仓储、旅馆等其他非住宅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18个月内的每月临时安置费标准为:

区 位

临时安置费标准

环城公园路以内

1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环城公园路以外至一环路以内

1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一环路以外至二环路以内

12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环路以外

1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注:表中区位是指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计算临时安置费的面积应当是补偿房屋面积(含异地产权调换增加的面积,不包括增购面积和因套型不符调整的面积)。



  三、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在30个月内的每月临时安置费标准为:
  1.营业用房临时安置补偿:1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2.办公、生产加工、仓储、旅馆等除营业用房以外的其他非住宅临时安置补偿:1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临时安置补偿从被征收人交房之月起发放至安置通告时止。
  五、被征收房屋系房地产管理部门出租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或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的,临时安置补偿费的1/3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2/3支付给房屋承租人;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的1/2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1/2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六、本标准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分享到:
上一篇:(2012)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
下一篇:(2015)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知名律师推荐
    陈丹丹律师
    陈丹丹律师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电话:(微信)18326659757
    地址:皖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律师简介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意见建议 | 关于我们
法律声明:本站部分资料来自互联网,旨在促进法律传播,若侵君权利,请来电告之。
联系电话:18326659757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陈丹丹律师办公室1512-1514) QQ:1010893742
Copyright @ 2019 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网 信箱:1010893742@qq.com 皖ICP备19005806号

皖公网安备 340122023404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