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湘10民申296号
案由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争议焦点
再审法院认为
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案件概述
再审申请人陈先洪因与被申请人黄来信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湘10民终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主张
陈先洪再审申请称:1、农村村民,指的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非二审法院所指只要是农村户口,就可以买卖。宅基地使用权与特定的身份相联系,只能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农村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使用买卖,而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明文禁止的;2、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请求:1、撤销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10民终818号民事判决;2、对本案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再审法院查明
本院再审审查查明事实与一、二审查明事实一致。
另查明,《立卖合约》:“立卖字人陈先洪,现自愿将房屋四方三间两层一栋和房屋后面牛栏、杂屋、猪栏、厨房、厕所全部卖给廖来信永远管业。经双方协定屋价贰万肆仟捌佰捌拾捌元整,现将四至分明:南至禾坪陆米为界,北至三组田堪为界,东至猪栏滴水、路为界,西至屋檐滴水贰拾公分为界,凡匠人所造之业全部立卖,金额一次性付清,不差分毫。立卖之字不能异言生枝,恐口无凭,永远为据。立卖人:陈先洪,买屋人:廖来信,在场人:邓传喜、廖振南、朱小兵、段保江、陈哲科,执笔人:李启玉。”
再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由此可见,农村村民之间买卖、出租房屋并无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案中,从双方签订的《立卖协议》内容“……现自愿将房屋四方三间两层一栋和房屋后面牛栏、杂屋、猪栏、厨房、厕所全部卖给黄来信永远管业,……凡匠人所造之业全部立卖”,可见本案双方是对农村房屋进行买卖,并不涉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问题。《立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买卖时陈先洪所在村组的村民参与并予以见证,《立卖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黄来信实际占有并居住该房屋现已十余年,该房屋系黄来信的唯一住房,故双方的买卖行为属于农村村民之间为了满足自住需要进行的,案涉房屋买卖没有损害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也没有改变土地用途,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反相关国家政策,该买卖行为有效。故,陈先洪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陈先洪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先洪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友荣
审判员杨爱华
审判员王梅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杨婷婷
书记员段玲凤
裁判附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