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根据以上的规定,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有: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拆迁部门向拆迁户转交分户报告,分户报告很好理解,就是每一户人家的评估报告,由拆迁部门分别转交给拆迁户,总体报告指的是拆迁范围内的总共的评估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