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户评估报告的异议权利。
被征收人对分户评估报告的救济途径就是异议权利。被拆迁人如何进行有效的异议则是非常专业的律师技术活,这里不具体展开讨论。被征收人对分户评估报告的异议权利,体现在申请复核评估、申请鉴定。对鉴定结论仍然不服的,由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具体法律规范如下: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