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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昭阳区自然资源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当关注的几个问题(图文)

时间:2020-03-12 21:02:40  来源:www.ah64580.com  作者:本网编辑
云南城管拆违围殴老人事件引起网络广泛关注,2020年3月11日,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政府新闻办通过微信公众号“昭阳发布”称,当日上午,昭阳区自然资源局依法对凤凰接到荷花社区违法建筑进行拆除。在拆除过程中,有极少数群众不够理解,闯进拆除现场。为确保安全,执法人员及时进行制止,在制止过程中发生摩擦。


一、案涉建筑是否是违法建筑

建筑是否合法,现实中主要根据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有可能涉及《森林法》、《防洪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不在我们今天的阐述中。我们国家先后有四部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1984年的《城市规划条例》、1990年《城市规划法》、1993年《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8年《城乡规划法》。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均有不同的规定。被强拆的房屋是否属于是违法建筑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的年代,分别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参考当时政府部门办理证照程序是否便民高效等因素做出综合判断。当然根据规划法律法规,违法建筑的认定权力应该是在规划部门,本次事件中怎么是自然资源局在强拆呢?

二、昭阳区自然资源局是否有强拆案涉违法建筑的职权

房屋不是空中楼阁,必然需要建在土地之上。因此还需要考量建设房屋所用的土地是否合法。主要涉及的法律条文有下列三条。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并罚款(村民除外)。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说大白话就是,第一,非法转让土地新建建筑物,无论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有权管。第二,占用耕地建房,破坏种植条件的,自然资源部门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具体是哪一个部门来管,还需要当地地方性法规或部门组建成立时,有当地政府确定是由哪一个部门单独管,还是两个部门联合执法。第三,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内容,2020年1月1日施行)
总结一下,本次云南城管拆违围殴老人事件,如果正如昭阳发布公布是昭阳区自然资源局强拆而不是城管拆违的话,昭阳区自然资源局是否有强拆的职权还需细细的理一理。

三、昭阳区自然资源局强拆违法建筑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昭阳区自然资源局有强拆权力,还需要看是否申请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静等调查组公布调查结果。 

附:土地管理法条文

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九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第八十二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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