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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芜湖市清理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时间:2023-07-10 14:26:08  来源:  作者:本网编辑

  发文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18年09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芜政办秘〔2018〕236号

  施行日期:2018年09月30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芜政办秘〔2018〕2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清理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9月30日

  芜湖市清理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解决全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更好地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土地资源保障,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211号,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制定本行动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查清全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情况,依法依规开展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促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2018年12月31日前,全市2009年前形成的批而未供土地处置率达20%以上;2009年至2015年形成的批而未供土地处置率达15%以上,力争达到20%;闲置土地处置率15%以上,力争达到20%。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比例不得低于对应的全市目标。

  二、清理处置范围

  (一)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但未实施供地的土地。

  (二)已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中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原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规定涉嫌闲置的土地。

  三、工作任务

  (一)查清情况。

  1.对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但未实施供地的土地,逐宗查清其位置、分布、面积、规划用途等,并需明确是否位于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2.对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逐宗查清其供地方式、时间、面积、位置、价格、用途、约定开竣工时间、实际开工时间等。

  3.对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土地,逐宗查清其供地方式、时间、面积、位置、价格、用途、约定开竣工时间、实际开工时间、现已使用土地面积、约定投资总额、已投资额等。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台账,于2018年10月10日前报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二)分类处置。

  1.对批而未供土地,逐宗分析未实施征地、建设项目未落实、规划用途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等未供原因,针对未供原因研究清理处置意见,采取加快供应、完善手续、据实核销等措施,推动清理处置工作。

  2.对涉嫌闲置土地,逐宗分析未开工建设、投资不到位等原因,制定处置方案,采取消除动工障碍、调整用途、依法征缴土地闲置费、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措施进行处置。

  四、清理处置措施

  (一)批而未供土地清理处置措施。

  1.加快供应。

  (1)对批而未征土地,各县、区政府要加大征迁工作力度,限期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2)对已征收但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大土地前期开发力度,限期满足供地条件。

  (3)对因建设项目未落实到位、手续不齐全造成土地批而未供的,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及时调整、落实建设项目,加快供地实施进度。

  (4)对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其他符合要求可以补办供地手续的项目,限期完成供地。

  2.完善手续。

  (1)对于依法审批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符合划拨条件的,各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督促用地单位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后,依法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各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省政府批复文件配合相关单位依法办理供地手续,并在土地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备案。

  (2)对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绿地、雨水污水排放管线、公共休憩广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各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主动向所在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建议尽快明确用地单位,办理供地手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接到用地申请后依法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对于道路绿化带、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利用的边角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但确实无法按宗地单独供地的地块,各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主动向所在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建议尽快明确用地单位,办理供地手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接到用地申请后依法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3)对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用地未供先用的,依法查处到位后,在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到位、划拨土地价款缴纳方式及期限经市或县人民政府同意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办理供地手续。对于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未供先用的,必须在严格依法查处到位后,按有关规定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3.据实核销。

  (1)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2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2)对已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不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经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核实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在处理好有关征地补偿事宜后,可由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一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总,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逐级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撤回用地批准文件。

  (3)失效或撤回的用地批准文件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以市政府名义报送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提请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组织实地核实后汇总报自然资源部。经自然资源部核销的,用地不再纳入批而未供土地统计,相关土地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年度变更调查中按原地类认定,相应的土地利用计划、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相关税费等仍然有效。

  (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措施。

  1.消除动工障碍。

  对配套设施不完善、前期工作迟缓等原因导致无法进场施工造成土地闲置的,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通过加快配套设施建设、加快前期工作速度等措施,限期消除无法进场施工因素,推进项目尽快开工。

  2.调整用途。

  因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为及土地用途或者规划条件不符合现行政策要求等其他不可抗力造成闲置的土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调整土地用途(调整为商品住宅开发的项目除外),在调整方案和盘活结果双公示的基础上,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通过评估确定价格,以协议出让方式重新办理供地手续。闲置工业用地,除按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应收回的情形外,鼓励通过依法转让、合作开发等方式盘活利用。其中,用于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的,可以依照原国土资源部《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和相关产业用地政策,适用过渡期政策。

  3.依法征缴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土地。

  (1)对因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动工开发延迟或者投资、建设迟缓造成土地闲置,且土地使用权人不愿意继续开发的,可通过协议方式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对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2年、确因无力建设的项目,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4.因地制宜,妥善处理。

  (1)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的,如1年内能处置到位且土地使用权人愿意继续开发的,可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2年内能处置到位且土地使用权人愿意继续开发的,采取安排临时使用、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等方式处置,并重新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2)对政府融资平台土地,要限期注销抵押权,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注销不动产权证。

  (3)对涉法涉诉暂时无法开工建设的,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积极与法院和债权人沟通协商,达成处置意见后,尽快落实处置方案。

  五、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8年10月10日前)。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于2018年10月10日前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二)处置阶段(2018年12月31日前)。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依法依规、明确责任、区别对待的原则,分类制定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方案和涉嫌闲置土地处置细化方案,对账销号,扎实做好清理处置工作。其中,据实核销、申请失效或撤回的要在10月20日前将批准文号、用地类型、土地现状等信息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按程序上报。

  (三)总结阶段(2019年1月10日前)。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专项行动基本情况、整改措施和处置结果进行全面总结,于2018年12月31日前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于2019年1月10日前汇总报市政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是规范土地出让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有效缓解土地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保、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重点、水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开展清理处置工作,确保清理处置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大督查力度。

  市政府督查室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清理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并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督查,对清理处置工作进展缓慢的,督促加快工作进度,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经督促工作进度依然缓慢、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完成清理处置各项目标任务。

  (三)严格奖惩措施。

  将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任务纳入到年度目标考核,对未完成任务的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该项考核将严格按照目标任务扣分,并对下一年度除民生工程、重大项目外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予以核减。

  (四)建立长效机制。

  各县区、开发区要从体制机制和监管等方面认真分析造成土地批而未供和闲置的原因,针对薄弱环节,抓紧建立长效机制,完善程序,规范行为,堵塞漏洞,从源头上防范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产生,切实维护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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