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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5-03-06 09:26:04  来源: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国陈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 2014-07-23

  信息来源: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马政办【2014】52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和房屋征收行为,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征收补偿政策

  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应严格按照政策一把尺子量到底,严禁项目组出台“土政策”或会议纪要。

  二、严格公告程序

  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要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 制度,《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应拟订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及时发布征收决定(含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征求被征收人意见,被征收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及时组织听证会。对公告和征求意见情况,区征管局(含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慈湖高新区,下同)要及时通过摄像、村(社区)、村民代表见证或邀请公证机构公证等多种方式进行取证,并在15 日内将公告情况报市征管局备案,公告和征求意见材料要按照规定归档保存。征收土地公告或征收范围确定后,区征管局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有关部门和单位暂停办理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等相关事项。公告程序不到位的,不得实施征收行为。对因公告及征求意见程序不到位引发行政争议、导致败诉的,要严格追究区征管局分管负责同志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规范调查行为

  征收工作人员施行持证上岗制度。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调查,以户口簿公安编号(包括农转非人员)为单位,房屋面积一次性丈量、附属物等设施一次性清点核量,同步绘制宅基地宗地图,在宗地图上标注房屋及附属物位置、面积,并在1:500 的航拍图上标注具体位置。调查人员中必须有区征管局 2 名正式工作人员参与调查并签字,区征管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审核、签字,对其调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严格规范分立户行为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分立户行为应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严防虚假挂户骗取补偿款行为。

  五、规范非住宅认定补偿

  不属于涉征企业营业执照登记范围内的设备、设施,一律不予以补偿。变压器及供电设施补偿应有供电部门出具的验收凭证或供电协议和征收前 6 个月生产用电缴费凭证;炉窑补偿应有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验收报告;其他破坏性设备的补偿认定,根据工作需要,应有区征管局会同发改经信、环保、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监、安全生产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书。国有土地上非住宅选择按征收决定公告日期前 3 年平均效益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平均效益是指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形成的税后利润。

  六、强化非住宅补偿监管工作

  区征管局作为委托人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对于评估公司评估的非住宅评估结果或复核结果,应当由区征管局集体研究,出具书面确认意见,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对确认结果负责。非住宅征收补偿结果经区政府 (含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慈湖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审定后,按“一企一卷宗”的要求报市征管局审查备案。报备材料主要包括:涉征非住宅征收补偿报告、各类调查清单、房屋征收评估报告书(含技术报告书)、区征管局评估结果确认意见、区征管局征收套算补偿表、区政府征收补偿审定意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依据及其它相关材料。

  七、规范强制执行程序

  对工作不到位、补偿不到位、程序不到位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执行。对因补偿到位拒绝搬迁以及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依法下发行政决定并及时启动司法强制执行程序。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户强制执行按照市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地程序执行,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户按照区政府下达补偿决定书程序执行。

  八、规范资金支付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一律由区征管局统一支付,施行专户管理、专户使用。对完成征收的项目实行审计全覆盖。

  九、加强档案管理

  项目征收结束后 3 个月内,区征管局按《马鞍山市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安置档案整理归档办法》要求,及时做好项目征收档案整理归档工作。

  2014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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