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土储发(2022)9号
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合肥市士地为进一步加强存量工业用地收购储备工作,支持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结合《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市政府令第203号),制定本意见。
一、存量工业用地的定义。存量工业用地,是指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且证载用途为“工业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存量工业用地收购储备,应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辖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对其进行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认定和处置后实施。如认定为闲置或低效工业用地,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原国土资源部令第 53号)和省市相关规定进行处置,不纳入收购储备。
如认定为非闲置或低效工业用地,且单元规划和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为商业(办公)、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可纳入收购储备。如认定为非闲置或低效工业用地,且单元规划和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为工业用地或非商业(办公)、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不纳入收购储备。
三、不纳入收购储备的非闲置或低效存量工业用地,可由市辖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随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实施征收,或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采取有偿方式收回。
四、纳入收购储备的存量工业用地,应加强规划管理。所在的单元规划和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不纳入收购储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会同市辖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加快单元规划和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报批,确保市土地储备中心在评估测算和报批方案前取得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五、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地块所在地市辖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接受存量工业用地使用权人的收购储备申请。纳入收购储备的存量工业用地的使用权人,向地块所在地市辖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提出收购储备申请。市辖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后,可根据需要按批次向市土地储备中心办理收购储备申请
六、纳入收购储备的存量工业用地,市辖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在向市土地储备中心办理收购储备申请时,须提出初步确定的土地收购成本。土地收购成本经市土地储备中心、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初步确定的土地收购成本,一般为该工业用地出让时的成交价格考虑剩余出让年限修正因素的评估价格及合法建筑物重置评估价之和,并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最高不得超过《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 203 号) 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
七、存量工业用地的收购储备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土地储备资金节约情况,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具体考核方案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制定并组织实施。
八、存量仓储用地的收购储备工作,参照本意见的上述规定执行。本意见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解释。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制定存量工业用地收购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