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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因拆除被征收人房屋而发生行政争议。由于农村发展程度及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等,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普遍存在着只有部分建设手续甚至完全缺乏建设手续的情况,这是一种客观现实,不是农村居民能够克服和解决的,其不存在过错。相反,这种管理现状在很大程度上是行政机关造成的。行政机关在当事人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不遵循法定的组织实施程序,径行将被拆迁人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强制拆除,其执法目的不是为了严格农村土地的管理使用,而是为了避开法定的组织实施程序、加快拆除进程,属于滥用职权行为。——(2017)豫行终24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