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对于村委会组织实施的强拆活动需要明晰是否存在行政委托还是单纯的村民自治组织的自主意志。无论哪种情形一旦存在不法侵权,被侵权人有权依照法定途径寻求救济。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在案证据指向村委会组织实施了城中村拆迁改造,并不足以证明由被诉行政机关组织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故从目前在案证据难以认定被诉行政机关为强拆行为的责任主体。——(2020)最高法行申2732号
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强拆行为,现有证据均指向村委会,尚不足以证明被诉行政机关参与。本案被诉的强拆行为系事实行为,长安区政府在一审阶段提交的《长安区西兆通镇东兆通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拆迁清包工实施协议》《西兆通镇东兆通村委会通告》《东兆通村关于拆迁问题的情况说明》以及《东兆通村民代表召开旧村改造专题会议》等证据,能够证明该强拆行为并非长安区政府直接实施。同时,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长安区政府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其起诉缺乏事实根据。——(2020)最高法行申27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