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27 09:41:57 来源: 作者:
陈丹丹律师
申请人芜湖市鸠江区汤沟镇板桥行政村CW自然村,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汤沟镇板桥行政村。
负责人:常学成,该自然村村长。
委托代理人:
陈丹丹律师, 有问题可以咨询
陈丹丹律师,
电话18326659757。被申请人芜湖市鸠江区汤沟镇板桥行政村GQ自然村,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汤沟镇板桥行政村。
请求事项:依法调查确认中港河水面(中港河中线靠近常湾一侧在常湾自然村承包土地范围内的水面)、牛湾子河埂土地权属
事实和理由:第一、因商合杭高铁项目建设,相关政府部门征收汤沟镇板桥行政村常湾村民组的耕地、中港水面、荒滩、荒埂等集体土地,因土地补偿款分配与芜湖市鸠江区汤沟镇板桥行政村龚桥自然村发生争议。
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争议根源在于土地权属,特申请土地权属调查并确认土地权属。
第二、牛湾子河埂位于常湾村民组承包地范围之内,该宗土地被常湾所有的承包地、水面包围应当属于常湾村民组所有。被申请人认为该块由申请人所有的承包地所包围的飞地属于其所有应当提供更有利的证据材料,否则其主张不能成立。
第三、中港河河道中间线靠近常湾自然村一边,在常湾自然村承包土地范围内的河面所有权属于常湾自然村。被申请人对在常湾自然村承包土地范围内的中港河水面靠近常湾自然村一边的水面不享有任何权利。
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二、三、四、五、十条规定,申请人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请求,属于《办法》规定的土地权属争议,该案应由芜湖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调查和调解工作,报芜湖市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整个事情处理没有弄清土地权属的情况下,简单粗暴分配土地补偿款,激化社会矛盾。为维护申请人村民(自然村)的共同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特提出申请,希望贵局能够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调查处理原则,解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的土地权属争议。
此致
芜湖市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附:
1、村民、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 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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