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2015】13号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长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搬迁费
(一)征收住宅房屋搬迁费每次500元。因过渡需二次搬迁的另按此标准补偿。
(二)征收非住宅搬迁费,办公用房4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营业、生产、加工、仓储、旅馆等其他非住宅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征收企业厂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用于生产经营的机械设备(不含已废弃机械设备)现值进行评估,经现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评估结果的8%对机械设备搬迁费用予以补偿。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国有土地上征收的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其中:住宅房屋过渡期18个月内、非住宅房屋过渡期30个月内,其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以下标准:
区位级别 |
住宅标准 (元/平方米) |
非住宅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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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用房 (元/平方米) |
其他 (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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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地区:双凤开发区、水湖镇、岗集镇、双墩镇 |
5 |
15 |
10 |
二类地区:下塘镇、吴山镇 |
4 |
12 |
8 |
三类地区:一、二类地区以外乡镇 |
3 |
10 |
6 |
注:表中区位是指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计算临时安置费的面积应当是补偿房屋面积(含异地产权调换增加的面积,不包括增购面积和因套型不符调整的面积). |
三、临时安置补偿从被征收人交房之月起发放至安置通告时止。
四、被征收房屋系房地产管理部门出租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或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的,临时安置补偿费的1/3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2/3支付给房屋承租人;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的1/2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1/2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五、本标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