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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淮北市房屋征收调查登记办法

时间:2024-11-12 09:03:55  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  作者:国陈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屋征收调查登记办法》的通知

  时效性: 已被修改

  发文机关: 淮北市人民政府

  文号: 淮政办〔2013〕35号

  发文日期: 2013年12月27日

  施行日期: 2013年12月27日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房屋征收调查登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27日

  淮北市房屋征收调查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房屋征收调查登记工作,顺利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切实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房屋征收项目调查登记、结果公布及市政府投资项目调查登记结果审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区政府是征收调查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区政府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负责组织开展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登记工作。征收范围内的街道办事处(镇)、居委会应当配合进行相关调查登记工作。

  第四条 调查登记应当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逐户登记实地调查,对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建筑面积、楼层、占地面积(宅基地面积)等进行调查、丈量、登记。

  房屋入户调查登记时,调查人员应当对房屋现状及附属物分项目和类别进行拍照、录像。

  第五条 调查登记工作完成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淮北市房屋征收入户调查登记表》,载明现场调查丈量情况,建立调查登记档案,做到一户一档。

  被征收人、调查人员应当在《淮北市房屋征收入户调查登记表》上签字认可。被征收人拒绝在登记表上签字的,应当由所在社居委(村)工作人员签字证明。

  第六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调查登记结果进行汇总,形成汇总表。调查登记结果应当进行“三榜公示”。

  “三榜公示”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将房屋征收调查登记结果汇总表在征收范围内进行第一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日。

  (二)区征收办对第一榜公示情况组织审核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第二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日。

  (三)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第一、二榜公示情况进行审核认定,进行第三榜公示。

  公示应当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并由公证机关进行现场公证。

  第七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区政府应当在调查登记结果“三榜公示”后10日内,将相关资料报市征收办审核。报送资料包括:

  (一)报送审核申请报告(区政府文件);

  (二)房屋征收调查登记结果汇总表(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区政府公章);

  (三)调查登记结果及三榜公示公证书;

  (四)该项目全部《淮北市房屋征收入户调查登记表》及房屋现状照片(每户不少于2张);

  (五)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结果;

  (六)规划红线图,标注房屋具体位置和编号的地形图;

  (七)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第八条 市征收办对不符合报送要求的,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对符合报送要求的,根据报送材料及时进行实质性审核。

  审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房屋征收调查登记结果汇总表,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随机抽样;

  (二)按照地形图标注,进入现场对抽样房屋的面积、结构、用途、占地面积(宅基地面积)等进行复核确认。

  第九条 审核实行以一概全,即审核中发现的面积、结构、用途等误差比率确定为整个征收项目的误差比率,市征收办以此核算该项目的征收补偿资金。

  第十条 审核完成后,市征收办应当出具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同时反馈给区政府。

  审核意见中应当包括基本情况、抽查情况、审核结果和审核意见等内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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