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
发文机关: 淮北市人民政府
文号: 淮政〔2013〕1号
发文日期: 2013年04月19日
施行日期: 2013年04月19日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4月19日
淮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招商引资工作步伐,鼓励外来投资者来淮投资兴业,促进城市转型和产业升级,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淮北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新办生产性工业、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实缴税收(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第3年至第5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现代服务业项目,自建成运营之日起,前两年按实缴税收(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第3年至第5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25%给予财政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上述项目,财政奖励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项目,前5年按实缴税收(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给予财政奖励;自第6年开始,每年按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奖励。
第二条 收购、兼并、投资改造现有国有企业的,扣除原企业前3年应缴税收平均数以后,新增税收部分按第一条规定执行。
第三条 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四条 投资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宾馆、4A级以上(含4A级)风景区、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会展中心、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统一经营、自持物业)的综合购物中心和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物流项目,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两年内建成运营的,经考核验收后,市政府给予土地出让净收益额40%的财政奖励。
第五条 投资兴办工业项目,淮北经济开发区、濉溪经济开发区、临涣工业园、凤凰山经济开发区、杜集经济开发区、烈山经济开发区、濉芜现代产业园和段园工业集中区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20万元/年;土地开发费用按不低于5万元/亩收取;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土地开发费用“一事一议”。
第六条 鼓励生产型企业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对建设两层以上(含两层)多层厂房,受益财政可以按照二层150元/平方米、三层200元/平方米、四层以上3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助。
第七条 投资兴办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类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实行划拨方式供地。
第八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工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偿为其提供用工服务,组织对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并按相关规定给予用人单位培训补贴。
第九条 凡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已明文规定取消的各类收费项目,一律严格执行到位。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工业项目,免缴开工建设审批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减半征收开工建设审批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缴项目详见附件);其它项目,按政策必须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收取。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所有入园项目实行全程免费代理服务。对招商引资企业进行检查的,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况外,须到市外来投资者投诉受理中心登记备案,并由该企业代办单位陪同检查。
第十二条 凡在我市投资的招商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省有关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政策及投资项目所在地的其它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设立市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用于落实招商引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类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享受本政策。
第十五条 淮北籍人士返乡创业项目、招商引资企业实现利润再投资新建项目、本市企业新建项目,参照本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本政策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出台的相关政策,凡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附件:
淮北市招商引资项目减、免缴收费目录
收费部门
收 费 项 目
市国土资源局
土地登记费
土地证书工本费
地籍测绘费
评估费
市工商局
开业注册登记费
企业法人注册登记费
市人防办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市水务局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市气象局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费
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费
市墙改办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市城乡建委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费
图纸审查费
市招标局
建设工程交易费
市房管局
房屋测绘费
白蚁预防费
维修基金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市环保局
环境影响评价咨询
市城乡规划局
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
测绘费
市散装办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