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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收储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3-12-24 15:02:36  来源:  作者:国陈

  发布机构:长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2022-08-07

  文  号:长政办〔2021〕3号

  有效性: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双凤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收储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7月8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收储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我县土地储备运作,加快盘活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提升土地资源科学配置水平,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宏观调控能力,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省政府177号令)以及《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市政府203号令)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以服务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中心,建立“政府主导、规范运作、科学决策”工作机制,盘活土地资产,提高土地使用收益,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应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以有利于城乡建设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为出发点,坚持实事求是、尽力而行、应收尽收的原则,将符合收储条件的土地全部纳入储备范围,并加强管理。

  二、工作机构和职责

  (一)县土委会是研究处理土地收储工作的议事机构,负责对土地收储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安排部署。县土地储备中心具体负责土地收储工作,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并对各乡镇(区)土地收储等相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处理。

  (二)各乡镇(区)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纳入县土地储备库管理,进行统一收储的国有建设用地前期调查准备工作(包括拟收储土地使用状况调查、土地登记使用权人意见、收储合同谈判、拟定土地补偿方案等,使该宗国有土地达到再行开发建设条件),及后期看护管理等工作。

  (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全县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评估机构招标采购指导工作。县财政局、住建局、审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拟收储资金保障、计划制定、审计监督和补偿程序、产权变更等工作,保障土地收储工作顺利实施。

  三、建立规划管控制度

  (一)制定全县土地储备专项规划。县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县发改、住建、资规等部门,以及有关乡镇(区),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土地储备专项规划,报县政府批准。

  (二)建立土地储备“一库三计划”制度。“一库”是指依据长丰县土地储备专项计划将经营性、公共设施用地等项目信息,建立县级土地储备资源信息库;“三计划”是指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资金计划、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执行情况,各项计划年度内可按程序进行修改和调整。以上制度原则上每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计划。

  四、规范实施程序

  (一)收回收购启动。对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城市规划、产业规划调整、需要盘活的土地等原因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属地乡镇(区)具体负责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接协商。双方达成初步意见后,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向属地乡镇(区)、县土地储备中心提出土地收回收购申请(不含依法收回闲置国有土地等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土地)。

  (二)宗地现场核查。由属地乡镇(区)牵头,县土地储备中心配合,对拟收购宗地面积、四至范围、用途、权属及所依附着的建(构)筑物等情况进行勘查和验核。

  (三)规划核定。拟收购宗地需要进行规划核定时,属地乡镇(区)可向县资规部门发函要求确认该宗地原规划使用情况,县资规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

  (四)确定评估机构及评估测算。各乡镇(区)限额以下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评估项目可从长丰县国有土地房产土地评估库中(评估库共享市级资产房产土地评估库和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综合评估库组成),按相关规定选择使用;限额以上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评估项目履行相关招标程序。

  属地乡镇(区)在取得县政府对拟收购地块批准意见后,及时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进行协商,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评估机构管理规定,共同委托入库备案的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确定后,以双方签订委托协议之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拟收购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附属物和基础设施等进行评估测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确定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同时,土地、房屋、基础设施等评估报告应当分别报县资规、住建、审计等部门备案。相关部门在收到备案评估报告后,审查发现工程量明显不符、评估内容不符合规定、评估结果不合理等明显瑕疵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报备单位出具书面备案审查意见。

  (五)签订土地收回合同及办理收回批复。由属地乡镇(区)拟定土地收回补偿方案,报县资规部门初核,经县土委会研究同意后,及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县资规局根据收回补偿协议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等资料,拟定收回国有建设用地收回批复申请按程序批准后,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县土地收储中心或委托乡镇(区)向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人支付土地收回补偿费用。同时,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协议约定,向属地乡镇(区)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以及相关资料等。属地乡镇(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成本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承担。

  (六)权属变更。县土地储备中心按程序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相关职能部门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为依据,办理原土地上涉及审批事项的注销或变更手续。

  五、加强储备土地管护

  为便于管护,按照收储土地统一管理原则,由属地乡镇(区)明确专人负责看护管理。在储备土地经县政府研究通过、上市交付竞得人前任何人不得占用,否则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管局按照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六、严格法律责任

  县发改委要加强评估项目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调查处理;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做好评估机构招标采购的指导;县住建、资规、审计等部门要强化备案审查,按规定履行职责,保障国有资金不流失;各乡镇(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储备中心要严格程序、规范实施,依法依规推进土地收储工作,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涉及国有土地的依法征收工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市县有关文件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收储工作的实施意见》(长政办〔2019〕2号)自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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