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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收储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3-12-24 15:00:13  来源:  作者:国陈

 

  长政办〔201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双凤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我县土地储备运作,加快盘活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提升土地资源科学配置水平,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宏观调控能力,根据《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省政府177号令)以及《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市政府138号令)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以服务经济建设为中心,建立“政府主导、规范运作、科学决策”工作机制,完善“收购、储备、管护”的土地收储管理机制,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盘活土地资产,及时保障项目用地,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应按照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以有利于城乡建设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为出发点,坚持实事求是、尽力而行、应收尽收的原则,将符合收储条件的土地全部纳入储备范围,并加强管理。

  二、工作机构和职责

  (一)县土委会是研究处理土地收储工作的议事机构,负责对土地收储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安排部署。县土地储备中心具体负责土地收储工作,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并对各乡镇(区)土地收储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处理等工作。

  (二)各乡镇(区)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涉及纳入县土地储备中心,进行统一收储的国有建设用地前期调查准备工作(包括拟收储土地使用状况、土地登记使用权人意见、收储合同谈判、收储补偿标准等,使该宗国有土地达到再行开发建设条件),负责辖区内拟收储土地看护管理、信访稳定等工作。

  (三)县公管局负责搭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评估平台,并对全县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财政局、住建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拟收储资金保障、计划制定、审计和补偿、产权变更等工作,保障土地收储工作顺利实施。

  三、建立规划管控制度

  (一)制定全县土地储备专项规划。县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县发改、住建、规划、房产等部门,以及有关乡镇(区),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土地储备专项规划,报县政府批准。

  (二)建立土地储备“一库三计划”制度。“一库”是指依据长丰县土地储备专项计划将经营性、公共设施用地等项目信息,建立县级土地储备资源信息库;“三计划”是指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资金计划、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执行情况,各项计划年度内可按程序进行修改和调整。以上制度原则上每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计划。

  四、严格实施程序

  (一)收回收购启动。对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城市规划、产业规划调整、需要盘活的土地等原因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属地乡镇(区)具体负责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接协商。双方达成初步意见后,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向属地乡镇(区)、县土地储备中心提出土地收回收购申请(不含依法收回闲置国有土地等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土地)。

  (二)宗地现场核查。由属地乡镇(区)牵头,县土地储备中心配合,对拟收购宗地面积、四至范围、用途、权属及所依附着的建(构)筑物等情况进行勘查和验核。

  (三)规划核定。由属地乡镇(区)向县规划部门发函要求确认该宗地原规划使用情况,县规划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

  (四)确定评估机构及评估测算。由县公管局建立全县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评估平台,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根据专业不同,分别建立资产评估库、土地资源评估库和房产评估库,供乡镇(区)和县直单位按规定统一选择使用,并加强对纳入平台的评估机构后续监管。

  属地乡镇(区)在取得县政府对拟收购地块批准意见后,及时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进行协商,并共同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随机抽取有资质入库备案的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确定后,以双方签订委托协议之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拟收购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进行评估测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经县审计部门复审后,确定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五)签订土地收回合同及办理收回批复。由属地乡镇(区)拟订土地收回补偿方案,报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准。土地收回补偿方案经核准后,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经县土委会研究后,作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批复,并向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回补偿费用。

  (六)县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土地。县土地储备中心按程序依法履行土地收储手续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的约定,向属地乡镇(区)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以及相关产权资料等。属地乡镇(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成本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承担。

  (七)权属变更。县土地储备中心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协议》,按程序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相关职能部门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合同》为依据,办理原土地上涉及审批事项的注销或变更手续。

  五、加强储备土地管护

  为便于管护,按照收储土地统一管理原则,由属地乡镇(区)明确专人负责看护管理。在储备土地经县政府研究通过、上市交付竞得人前任何人不得占用,否则由县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城管委按照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侵占储备土地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涉及国有土地的依法征收工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市县有关文件执行。

  长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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