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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潜山市征收拆迁安置政策解读

时间:2023-07-14 14:56:16  来源:潜山市政府  作者:本网编辑

  【政策解读】《潜山县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和《潜山县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一、两个《办法》出台的背景

  1.省委第三巡视组反馈意见:“对征地拆迁等一些难度较大的工作,老办法不管用,新办法不会用,导致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久拖不决”。根据反馈意见,成立了以分管县长为组长的整改领导小组,把规范土地征收与拆迁工作, 推动县内重点工程、实事工程顺利实施,作为专项整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本着“完善老办法,探索新方式”的原则,对我县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剖析并限时整改到位,逐步破解征地拆迁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实难题;

  2.今年三干会、县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完善征迁工作机制,执行统一的县城规划区内征地拆迁安置政策。

  3.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现状:经济开发区、度假区、梅城镇在征地拆迁实际 工作中征地标准不一,安置政策不一。《潜山县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潜政〔2013〕39号)在两区没有有力有效执行,只有城南新区、新二中片区在按(潜政〔2013〕39号)文件要求艰难推进。因此,重点工程在推进过程中出现“一村两策”、“一组两策”的现象。由于安置政策的差异,被拆迁户“就高不就低”相互攀比,导致拆迁协议不能签订,给工程推进带来了极大的阻碍。

  综合上述,在县城规划区内统一集体土地征收标准,统一拆迁安置政策势在必行。

  二、两个《办法》出台的指导思想

  1.这次出台的《潜山县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指导思想是: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补偿安置行为;坚持集约用地,加快城市建设,提升旅游城市形象;坚持让利于民,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坚持积极稳妥,平稳过渡,实现双赢。即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征地标准征收土地,取消联排住宅(复式楼)安置,取消建设综合体劳动力安置,取消以“户”、“代”“宅基地”方式安置,采用商品房和货币化方式安置,让拆迁户直接受益。

  2.出台《潜山县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指导思想是:对国务院《条例》(第590号令)当中原则性的条款,结合潜山实际,予以细化明确,便于操作;为县城规划区内城市建设、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提供统一的操作流程和相关的政策标准。

  三、两个《办法》的起草过程

  2017年10月份,分管县长牵头,在住建、国土、规划、城市管理、财政、征收办等单位抽调专人,成立专门班子,在开发区、度假区、梅城镇听取基层征地拆迁工作意见和建议,形成调研报告;分管县长召开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议,听取调查组专题汇报,对制定两个《办法》提出了明确要求;

  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征收办多次征求“两区一镇”具体工作人员对两个《办法》的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

  2018年3月21日,分管县长召开“两区一镇”和相关部门讨论会,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

  2018年3月28、29日,由县政府法制办牵头,会同法律顾问对两个《办法》条款,进行了合法性审定。

  2018年4月11日,分管县长再次听取修改意见的汇报,并对相关条款进一步完善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2018年4月5日,将两《办法》(送阅稿)分别报县政府县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审阅。

  2018年4月27日,县长主持召开座谈会,常务副县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两区一镇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再次听取对两《办法》的修改意见,并提出进一步修改完善两个《办法》的要求。

  2018年6月19日,分管县长再次召开“两区一镇”及相关部门专题会议,听取两个《办法》修改意见的汇报,对两个《办法》定稿上会提出了明确要求。

  2018年8月8日,常务副县长听取了两个《办法》出台的背景、指导思想及主要内容的汇报,对两《办法》的出台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2018年8月10日,分管县长对两《办法》(上会稿)认真进行了审阅,并要求法制办及法律顾问审核把关。

  四、两个《办法》中重点说明的相关条款

  (一)《潜山县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①第一章、第二章规定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和土地报批程序;

  ②第二章第十二条:为支持被全部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实业,给予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补助。

  资金补助人口数界定:以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为基准日,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籍常住人口,包括在籍子女、合法婚姻的婚入人员和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籍婚出人员本人。应补助人口数,采取组申请,镇、村初审,由征地实施单位会同征收办审核并公示无异议,方可确认。享受该补助资金人口包括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可计入的应安置人口。

  资金补助标准: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口数每人24平方米商品住宅价值计算,商品住宅价格由评估机构参照就近商品住宅市场均价评估确定。

  资金补助发放方式:在形成净地并经属地乡镇、国土、征收等部门认定后,发放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取消了建设综合体劳动力安置方式。

  ③第四章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安置方式。采取项目规划确定安置区域内的单元式楼层房予以安置。单元式楼层房按照城市居住小区的标准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单元式楼层房土地使用性质为国有出让。

  第十六条 拆迁住宅房屋,按照被拆迁户应当安置人口计算,按下列方式和标准给予安置:

  (一)一个安置人口应安置建筑面积为70平方米。

  (二)一个安置人口应安置建筑面积70平方米按重置单价(市政府最新批准我县各类房屋的重置单价)购买结算;安置户选择户型人均面积超过7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购买结算。

  第十七条被拆迁户放弃选择安置房或减少应安置建筑面积选择的,给予货币化补偿。补偿资金=(市场评估单价-重置单价)×放弃(减少)应安置建筑面积。

  这是该《办法》的修改核心条款,取消以“户”、“代”“宅基地”和联排住宅(复式楼)方式安置。

  ④第二十三条:拆迁住宅房屋及单位、企业生产、经营、办公等非住宅房屋,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如期搬迁交房的,给予2万元奖励。提前搬迁交房的,根据提前搬迁交房的天数按照500元/天的标准予以奖励,提前搬迁交房的奖励累计不超过3万元。

  ⑤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资金补助人口数界定:以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为基准日,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籍常住人口,包括在籍子女、合法婚姻的婚入人员和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籍婚出人员本人。应补助人口数,采取组申请,镇、村初审,由征地实施单位会同征收办审核并公示无异议,方可确认。享受该补助资金人口包括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可计入的应安置人口。被拆迁房屋应安置人口的界定:以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至回迁安置房交房公布之日止,在被征地范围内拥有合法住宅房屋产权,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籍常住人口,包括在籍子女、合法婚姻的婚入人员。两个条款界定了“应安置人口”的范围,这是签订协议中农民最关心的问题,也是协议难以达成的主要原因。

  (二)《潜山县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①第一章、第二章明确了相关单位职责分工和作出《征收决定》前的准备工作。

  ②第三章征收补偿中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十八条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按下列规定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确定:按征收时就近或城市规划区同等区位地块新建普通商品住宅房的市场评估价确定。

  被征收房屋是独立院落的,且全部为单层机构的平房按市场价110%确定单价;被征收房屋是独立院落的,两层及以上楼房(含部分单层机构平房),按市场价105%确定单价;

  被征收房屋是单元楼层房的,按市场价确定单价。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安置政策:依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适当货币化补助。各项目具体标准以县政府批准的房屋征收决定的时间、结合安置房的市场价格和公摊系数,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另行确定。

  (三)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政策:

  1、被征收人按面积相近的原则选择安置房;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置换安置房的套内面积,公摊面积计入被征收人的证载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面积相等的部分,安置房的价格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3、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其中10㎡(含公摊面积)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50%结算,剩下超出面积(含公摊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

  4、所选择安置房面积小于被征收人应安置面积的,被征收人剩余应安置面积按货币化补偿政策中补助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为商业的按下列规定补偿:

  (一)征收商业门面实行货币补偿的,按市场评估价补偿。并给予补偿价值10%的一次性安置补助。

  (二)征收商业门面如需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具体的项目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③第二十七条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时搬迁交房的,给与2万元奖励。提前搬迁交房的,根据提前搬迁交房的天数按照500元/天的标准予以奖励,提前搬迁交房的奖励累计不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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