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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合肥市房屋征迁公示和审核操作规定

时间:2023-07-28 10:56:49  来源:  作者:本网编辑

  合办〔2018〕3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工作,促进阳光征迁和公平公正补偿安置,根据《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合政〔2015〕187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合政〔2018〕3号)、《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合政〔2018〕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各区人民政府(含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时,对补偿安置相关内容进行的公示和审核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实行“三榜公示”和“分级审核”制度。

  村(居)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含开发区社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定,对被征收人和拟安置对象(以下统称拟安置对象)、被征迁房屋相关情况在一定范围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村(居)委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补偿政策和项目方案对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分别进行村(居)初审、乡(镇)街道复审后,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复核审定。

  第二章 主体职责

  第四条 房屋征迁工作由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区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下列工作:

  (一)征迁范围确定后,书面通知公安、工商等部门停止办理征迁范围内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因婚姻、出生、大中专毕业、军人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原因迁入户口的除外)和以被征迁房屋为住所地或营业场所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书面通知房地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停止办理征迁范围内房屋的买卖、赠与、互换、抵押等产权登记手续;

  (二)对征迁范围内的房屋、人员、附属物(构筑物)等状况组织调查登记;

  (三)对被征迁房屋、人员等情况分级进行公示;

  (四)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发布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实施公告;

  (五)组织动迁,审核并确定补偿安置面积、安置人员;

  (六)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依约履行补偿安置义务;

  (七)组织办理被征迁房屋产权注销手续,协助拟安置对象办理安置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八)依法对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区人民政府提请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九)依法应诉和参加行政复议,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依法处理房屋补偿安置矛盾和纠纷,负责信访维稳工作;

  (十一)其他征迁补偿安置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定期研究征迁补偿安置工作,强化项目调度,研究统筹区域政策,加大对征迁项目执行政策和制度情况的监督。各区应建立完善征迁项目考核评价机制,健全奖励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基层单位审核把关责任,规范补偿安置工作流程。

  第五条 市纪委监察委及市直其他单位依照职权,按照本规定对房屋征迁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市建投集团、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文件要求,向各区支付征迁项目补贴费用。

  第三章 公示审核流程

  第六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三榜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房屋具体位置,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中间八位出生日期码以*略去),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合法有效建筑面积(住宅房屋公示合法有效套内建筑面积),证(照)登记用途。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三榜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产权人(户主)姓名,拟安置人员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中间八位出生日期码以*略去)及与产权人(户主)的家庭关系,被征迁房屋总建筑面积。被征迁房屋属于集体所有的,还应当公示房屋用途。

  第七条 征迁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三榜公示”前,应当组织村(居)委成立征迁项目内部审核组。内部审核组由村(居)委书记和主任、两委成员以及征迁项目涉及住户推举的自治监督群众代表组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内部审核组的监督管理。

  内部审核组主要负责收集和核验拟安置对象提供的相关证件资料,对被征迁房屋、人口等基本情况进行事实核查,对是否符合补偿安置进行初审。初审后,按照下列规定分别进行“三榜公示”和分级审核:

  (一)村(居)委着重对收集资料涉及的被征迁房屋和人口等事实情况进行核查,并按照补偿政策和项目方案对补偿安置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征迁范围内醒目处和村(居)委公示栏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进行第一榜公示。公示应当注明投诉举报渠道,并公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投诉举报电话。

  (二)第一榜公示结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对公示情况进行梳理,全面审核。审核结果在征迁范围内醒目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栏进行第二榜公示。公示应当注明投诉举报渠道,并公布区人民政府、区纪委监察委投诉举报电话。

  (三)第二榜公示结束,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公示结果进行复核审定。审定结果分别在征迁范围内醒目处、《合肥日报》或者《合肥晚报》、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市级主管部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为市城乡建委,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为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进行第三榜公示。公示应当注明投诉举报渠道,并公布区人民政府、市纪委监察委投诉举报电话。

  每榜公示时间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主体应当保证公示内容在公示期间完整无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人民政府、区纪委监察委应当分别对第一榜和第二、三榜公示期间投诉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调查处理

  情况进行汇总和说明,留档备查。市纪委监察委应当视情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委、市公安局等单位,对第三榜公示中举报的问题及调查处理等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对第一榜和第二、三榜公示中有异议且经查实不符合补偿安置的面积和人口,在补偿安置前适当范围内公告取消。对实名提出异议的还应当将核查结果反馈给异议人。

  第八条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项目,区人民政府组织复核审定前,应当函请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和市公安部门协助核查比对拟安置人口的房产信息和人口信息。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和市公安部门在收到区人民政府核查函后,按照每3000人10个工作日的进度完成核查工作并将结果汇总反馈区人民政府。

  对于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拟安置人口可能存在房屋产权未登记、误登记、骗取登记,或者需要对拟安置人口是否已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福利政策等情况进一步核查时,区人民政府复核审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会同乡(镇)、街道纪检组织成立外调核查组对相关事实进行外调核查。拟安置人口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工作经历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其住房情况进行外调核查。组织和接受核查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应当在核查结果材料上盖章签字。

  信息比对和外调核查获得的信息,核查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注意保密。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辖区住建(房屋征收管理)、财政、公安、国土、规划等部门参加复核审定工作。需要对结婚证、出生证等其他证件资料进行核查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辖区民政和卫计等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核查。

  区纪委监察委应当加强对公示和审核工作的监督。

  第十条 第三榜公示无异议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应当及时与拟安置对象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第四章 工作规范

  第十一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对被征迁房屋和附属物(构筑物)开展大量登记工作,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丈量登记工作应当采用书面登记和现场拍摄两种方式。登记资料和影像载体应当在登记工作完成后及时交存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按“一户一档”统一入库保管。

  房屋和附属物(构筑物)丈量登记应当绘图规范,事项完备,字迹无涂改。登记结果材料应当经区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和被征迁户家庭成员代表三方共同签字确认。被征迁户代表不同意签字确认的,丈量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在登记表中加以备注。

  第十二条 村(居)委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实施单位在收集拟安置人口提供的相关证件资料时,应当仔细核对原件,对复印件分页加盖核验章,对每户汇总资料加盖骑缝章,并注明核验人员姓名。实施单位在收集证件资料时,应当书面告知群众提供虚假证件资料的法律后果,并要求其出具书面承诺,对其提供证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按照协议兑现补偿安置前,应当再次对补偿安置面积和人口进行核对。

  安置房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前,房屋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拟安置人口的申请,对每套安置房审核出具《安置房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确认表》。《安置房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确认表》应当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安置房登记申请人与被征收人关系予以查明确认,对集体土地补偿安置项目安置房涉及的安置人口予以列明,对安置房号和面积加以注明。

  第十四条 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安置房权属登记手续时,应当认真核对补偿安置协议、《安置房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确认表》等材料。

  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可以书面申请将安置房产权在其直系亲属间作一次选择变更。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所有符合房屋安置条件的人员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由其从中协商并书面确定安置房对应的产权登记人。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档案的管理。

  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档案按照项目管理类档案和分户补偿安置类档案分别整理归档,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统一集中保管,并建立完善查询调阅制度。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研发全市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信息管理系统,各区既有信息系统数据接入全市信息系统,实现全市集体土地房屋安置信息数据互联共享。

  第五章 市级费用补贴和督查

  第十六条 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实施的纳入大建设计划和城中村、危旧房改造计划的基础设施项目和房屋改造项目,房屋补偿安置资金由区人民政府承担。市建投集团、市土地储备中心以区人民政府按照全市统一政策复核审定的安置面积或者安置人口,按规定标准向区人民政府给予费用补贴,包干使用。费用补贴具体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建投集团、市土地储备中心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征迁项目启动前,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统一政策规定匡算补偿安置资金。

  区人民政府可以按不高于匡算补贴费用的65%向市建投集团、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预拨付补贴费用。预拨付的补贴

  费用与最后结算的包干补贴费用实行多退少补。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补偿安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于每年第四季度对各区完成第三榜公示的征迁项目组织抽检,专项督查政策执行和制度落实等情况。督查结果纳入党风廉政考核。

  抽检工作根据项目性质分别由相应市直部门牵头成立项目督查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抽检工作由市城乡建委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建投集团(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市土地储备中心(城市危旧房改造项目)完成。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项目抽检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建投集团(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市土地储备中心(城中村改造项目)完成。市纪委监察委指导项目抽检、专项督查工作。

  第十九条 专项督查通知下发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在3日内向市纪委监察委和项目督查组报送本年度完成第三榜公示的征迁项目清单。项目督查组应当在市纪委监察委监督下,随机确定抽检比例和具体的抽检项目、征迁户。项目督查组确定抽检项目和征迁户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供抽检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或者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实施公告)、征迁范围图、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户口审核表、

  复核审定结果、第三榜公示结果、每榜公示举报查处情况说明和抽检的征迁户分户资料等,并确保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分户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能证明被征迁房屋相关权属的证(照)资料或者符合政策规定年限的航拍图和地形图;

  (二)房屋和附属物(构筑物)丈量登记资料;

  (三)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安置人口的户籍资料、集体土地征地转户底册表或者能证明安置人口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材料,安置人口未享受集体土地征迁安置或者房改房、集资房等福利住房的证明材料和外调核查材料;

  (四)确定货币补偿金额、附属物(构筑物)评估补偿额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报告;

  (五)区人民政府补偿安置复核审定结果,补偿安置协议;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条 项目督查组应当以全市统一政策和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定的补偿政策为依据,核算抽检对象不合格比例。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抽检不合格比例办理补贴费用的最终结算。市建投集团、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区人民政府最终结算进行市级费用补贴。

  第六章 纪律监督与罚则

  第二十一条 房屋征迁项目实行纪检监察派驻制度。区纪委监察委根据本辖区房屋征迁项目实施情况,委派纪检监察人员驻点,对征迁项目全程廉洁等情况开展监督。

  乡(镇)、街道和村(居)委应当安排纪检人员对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开展房屋和附属物(构筑物)丈量登记、补偿安置信息公示、外调审核、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重要环节流程做好监督。

  建立健全房屋征迁项目群众自治监督制度,对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工作开展监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征迁补偿安置中,对拟安置人口伪造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补偿安置或者有其他不当增加补偿安置利益情形的,补偿安置协议自始无效,拟安置人口已获得的安置补偿应当依法依规予以追缴。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明知房屋征迁对象不符合房屋补偿安置政策,仍故意为其出具虚假证明资料的,应当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政策和本规定,存在对明显不符合补偿安置政策仍通过审核、未按本规定外调审核相关资料,以及帮助拟安置人口隐瞒真实情况、暗示或指引越级上访索要

  不当补偿安置等行为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因失职渎职等导致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谋取私利,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公示和审核中发现有违纪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送纪委监察委、公安等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肥东县人民政府、肥西县人民政府、长丰县人民政府、庐江县人民政府、巢湖市人民政府、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6年5月26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合肥市房屋征迁“三榜公示分级审核”操作规定》(合政办〔2016〕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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