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咨询陈丹丹律师:留置送达评估报告合不合法?
陈丹丹律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疑问的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及鉴定。
如果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评估报告,比如:以快递的形式向被拆迁人送达,被拆迁人拒绝签收快递,让快递原路退回。当征收部门上门当面送达评估报告,被拆迁人明确拒绝签收评估报告。
一次两次送达不成,后期征收部门一定会采取留置送达的手段强制送达。征收部门到现场如实记录拒绝签收的情况,再通过拍照、录像、见证等必要形式,将评估报告留在被拆迁人房屋所在地,便完成了留置送达。留置送达后,便视为被拆迁人已经签收、知晓了该评估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起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之八:谷玉梁、孟巧林诉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法院认为:公示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并告知被征收人10日内可申请复估。后给两人留置送达了《房屋分户估价报告单》《装饰装潢评估明细表》《附属物评估明细表》,两人未书面申请复估。亭湖区政府依据分户评估报告等材料,确定涉案房屋、装饰装潢、附属物的价值,并据此确定补偿金额,并无不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行申73号行政判决书认为:评估报告留置送达,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就评估结果提出异议,并无不当。也就是说法院认可了留置送达的方式。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455号行政判决书认为: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市城投总公司、闸北土发中心向被拆迁人留置送达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报告,均有见证人签名见证,属有效送达,对此被拆迁人有异议但不申请鉴定,故对被拆迁人的异议不予采纳。也就是说,法院认可了留置送达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