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咨询:申请信息公开是否要提供利害关系证明?
陈丹丹律师:2019年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原先条例中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必须满足“三需要”的条款。
因此,申请信息公开不需要提供利害关系证明。有法律问题可以咨询陈丹丹律师:18326659757(微信同号)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信息公开,对于后续处理行为或者不予处理的行为都可以诉;没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信息公开,但处理不处理都不可诉。
另外,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说没有利害关系的不可诉,但并没说接到申请的行政机关不需要答复,也就是说法院可以不立案,不审理,可没有准许行政机关不答,因为申请人可以起诉履行答复职责,一旦申请人告你个不履责,行政机关败诉存在极大的败诉风险。
最后,最高法(2019)最高法行申1701号行政裁定书就认为:“利害关系”针对的是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利害关系”也就是说申请人与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的不需要存在利害关系。但也有相反的裁判,不过,有没有利害关系,均不影响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其中“生产、生活、科研”需要被学界称为“三需要”。该条款在2019年修订已经被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