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肥西县桃花镇翡翠社区刘某某组(原张大郢村刘某某组),住所地肥西县桃花镇翡翠社区刘某某组。
代表人:刘某越,村民代表
代表人:陈某发,村民代表
代表人:刘某福,村民代表
代表人: 谭某琼,村民代表
代表人:周某兰,村民代表
申请事项:
依法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确定的桃花镇区片标准48900元/亩支付,即48900元/亩*16.7505亩=819099.45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系翡翠社区刘某某组(原张大郢村刘某某组),因修建方兴大道和安徽财贸职业学院,政府部门征收刘某某组土地,在方兴大道以北,安徽财贸职业学院西南围墙以南,剩下一块土地约有16.8亩。
2022年4月24日,肥西县人民政府发布肥西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肥政地[2022]140号),其中载明肥西县2022年第22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已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申请人土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48900元/亩。
2021年12月24日,肥西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肥政地[2021]214号)附件拟征收土地明细表中列明,征收桃花镇翡翠社区刘某某组共计1.1167公顷集体土地即16.7505亩。
依据上述2022年4月24日,肥西县人民政府发布肥西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肥政地[2022]140号),肥西县人民政府应当补偿申请人共计819099.45元;同时公告载明,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由肥西县人民政府委托肥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桃花镇人民政府,按照前期进行的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结果(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实施辖区内土地征收事宜。但是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单位与申请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结合肥西县人民政府的公告,特申请贵单位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
综上所述,申请贵单位履行法定职责。
此致
某某县人民政府
附:相关材料
陈丹丹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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