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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地协议

时间:2022-09-06 14:31:15  来源:  作者:本网编辑

勾地协议

甲方(出让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拟受让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 省、 市有关规定,就乙方拟在 市竞买项目土地和开发建设事宜,达成如下意向协议:

第1条项目预选地块基本情况

1.1.项目地块位于 市 区,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占地面积约为 平方米,具体位置和范围详见附件一、用地红线图。
1.2.项目土地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如下:
用地性质为 ,用地面积 ,出让年限 ,容积率不大于 ,建筑密度不大于 %,绿化率不小于 %,具体指标详见附件二:《规划设计条件》,以规划部门出具的最终规划设计条件为准。

第2条拟投资项目概况

2.1.项目名称:  
2.2.项目描述:
2.3.拟投资地块暂由乙方作为竞买主体购买,竞买成功后签署《成交确认书》,乙方竞得土地后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核算的开发企业(简称为“项目公司”)作为土地开发主体,甲方应同意乙方以项目公司为主体签署《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以及以项目公司为主体办理《不动产权证》,不属于国有土地的转让行为。

第3条预选地块宗地出让细则

3.1.甲方确保地块可整体规划,统一挂牌,宗地划分细则及挂牌方案于土地挂牌公示前,由甲方国土及规划部门按照以下约定依法确定。
3.1.1.各地块的规划技术指标符合本协议的规定,但经双方确认可根据宗地划分及项目情况进行局部调整;
3.1.2.乙方承诺以不高于 万元/亩,总价不高于人民币 万元(大写 )的项目地块竞买总价竞买;如项目地块单价高于 万元/亩的,乙方可以放弃项目地块竞买,且不存在违约责任,甲方应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土地挂牌时为净地出让,上述单价地价中已包含以下费用:
3.1.2.1.乙方为获得项目地块的《不动产权证》之时及之前法定、规定或约定应由乙方承担及支付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征地税费规费、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农民的社保费用、管理费、建设用地指标费用、土地出让金、基金、山林植被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林业规费】等,但交易服务费及契税由乙方支付;
3.1.2.2.项目地块具备本协议约定的规划条件、市政配套设施条件所需的费用。
3.1.2.3.若乙方成功竞得土地,履约保证金在乙方签署《土地成交确认书》后三天内由甲方退还给乙方(乙方开具收据)。
3.1.3.甲方承诺协调确保上述地块在 年 月前(挂牌/拍卖)出让。出让公告(或出让须知、规划设计条件)中设置如下竞买条件: 。
3.1.4.土地价款分为两次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支付土地成交总价款的 %,土地成交总价款剩余 %在 天内付清,如分期交地,则分期支付土地价款。
3.1.5.宗地划分细则、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及挂牌价格,甲、乙双方于土地挂牌出让公示前 日内沟通协商,根据甲方的现实条件和乙方的要求及相关规定进行挂牌出让。以上地块面积最终以勘测部门实际测量数据为准。如宗地挂牌公示的宗地划分、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挂牌价格与各方协商的方案有较大差异的,乙方有权视情况不参加摘牌或不摘牌,此种情况下,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2.甲方促成在本协议签订生效后如因为拆迁等原因造成不能一次性挂牌的,应在确保项目能够整体规划开发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可以分期出让,分期出让须确保设定排他条件排除其他方竞争,确保乙方竞得该宗地全部地块。具体事宜以双方另行签署的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3.3.在项目地块满足本协议规定前提下,乙方应参加项目预选地块的挂牌竞买。在乙方成功竞买项目地块后,甲方应确保国土部门可与项目公司单独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项目公司的要求分地块单独办理《不动产权证》。

第4条预选地块的用地要则

4.1.项目预选地块用地性质为 ,土地使用年限 年,自《不动产权证》颁发之日起算。
4.2.项目建设在涉及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环保、绿化、消防、交通、市容、卫生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 省、 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项目公司在获取土地后报送规划设计方案,最终以甲方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为准。

第5条交地标准、交地时间与开发建设时间

5.1.交地标准及交地时间:项目公司成功竞买土地后 个月内,甲方土地部门本协议约定标准使项目地块达到净地标准并交付给项目公司;如乙方竞买成功后,国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分期交付土地时,甲方负责协调国土部门对于分期交付的土地以分期办理的方式取得相应的本项目建设用地的《不动产权证》。甲方应协调根据本项目分期交地、土地款支付及商住混合的主体情况,并结合项目规划设计,对项目用地分割办理《不动产权证》。
5.2.开发建设时间:项目公司依法取得项目地块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 个月内开工, 个月竣工(冬季期因素除外),如遇不可抗力、法律政策变化、政府部门原因等非项目公司可预见或控制的原因,则开发建设期限据实顺延。

第6条竞买诚意金

6.1.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生效后 日内向甲方缴纳人民币 万元(大写 ),作为竞买诚意金,甲方开具收据。该地块已经挂牌公示,甲方应在乙方报名参加地块竞拍时,将竞买诚意金挂入土地交易账户作为乙方参与竞买该地块的部分保证金。乙方交纳此竞买保证金后,甲方承诺仅与乙方订立本协议的勾地意向。
6.2.在挂牌公示的条件满足本协议约定,乙方未参加上述土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参与竞买义务的,其缴纳的参与竞买诚意金甲方不予退还。
6.3.如下情形,甲方应在竞买结束后 日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乙方,如逾期不退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按未退部分履约保证金每天万分之五计):
6.3.1.在挂牌公示的条件不满足本协议约定,乙方有权选择放弃参加上述土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如乙方按照本条约定放弃参加竞买或者参加竞买但未实际竞得的;
6.3.2.如乙方依约参加竞买,但未最终竞得项目地块的;
6.3.3.如项目地块晚于 年 月 日仍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进行公开出让的;
6.3.4.乙方成功竞得土地,并签署《土地成交确认书》的。

第7条甲方义务

7.1.按时完成该地块的征地、拆迁、变性等土地出让前期工作。
7.2.甲方应提供近期项目地质勘探资料,如遇重大地质缺陷,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方案。
7.3.在项目公司取得该预选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交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的前提下,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为项目公司提供七通一平净地,即给水、排污、强电、弱电(通讯网络)、气通到项目地块内,道路通道地块周边,地块内平整至标高与周边道路齐平。
7.4.保证开工建设前达到道路通畅,施工临时用水、临时用电配置到位(项目公司负责办理申请手续,并向供水、供电部门交纳相关费用),负责清除场地内建筑物、构筑物、有影响施工的树木等障碍物后自然地貌供地。项目开工后项目公司自行办理供热、燃气配套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7.5.在项目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并交纳相关费用前提下,由甲方相关部门提供全过程跟踪服务,积极协助项目公司及引进的经营性企业办理注册、开发报建等各项相关手续,并协助处理今后发生的相邻纠纷。
7.6.项目地块周边的规划路由甲方负责与本项目同步建设,并在项目竣工前完工,以不影响项目的开业经营。
7.7.甲方应负责以政府红头文件形式落实本协议约定的项目优惠政策,并将该文件发送相关部门。

第8条乙方义务

8.1.为保障甲、乙方的权益,保证项目的品质形象和整体价值,保持项目开发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乙方将加快推进项目规划方案设计、资金筹措等前期准备工作,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参加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如未中标或未竞得该宗地,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8.2.乙方保证在成功竞买到本项目土地后在土地所在地注册独立法人、独立核算的经营主体即项目公司,在 市 区税务部门进行登记、纳税。项目公司针对本协议项目确定的施工企业须在 市 区税务部门登记、纳税。
8.3.乙方应于项目开工前完成该项目公司注册登记,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办理土地、规划、开工等手续所需的相关材料,以便办理土地审批和开工手续,承担办理各项手续的相关税费。
8.4.按照本协议约定交纳各项费用并取得相应审批后方可进场施工。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开工、竣工,保证约定的项目按时投入运营。

第9条保密条款

甲、乙方对本协议所涉内容均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各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将本协议内容透露给其他第三方。

第10条责任的免除

10.1.对下列双方无法控制的原因给一方造成的损害,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0.1.1.由于国家政策调整,致使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本协议或本协议某一条款。
10.1.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本协议或本协议某一条款。
10.2.遇有上述情况的一方应立即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各方,并在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发生后三十日内提供不能履行或全部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详细理由及有效证明文件,双方友好协商,决定是否暂时中止或解除本协议或某一条款。

第11条争议的解决

11.1.本协议是甲、乙方推进实施本项目的基础性文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得到全面完整地履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
11.2.本协议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之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11.3.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政策等调整,由各方协商处理。
11.4.本协议订立、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 ,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12条其他

12.1.本协议签订之前的一切协议、备忘录、函电等,如与本协议不符,均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方可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效力。
12.2.乙方可以指定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作为替代履行本协议的主体以及作为竞买项目地块的主体,但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
12.3.各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任何一方向对方发送的各类文件、函件、通知,应按按本协议载明地址邮寄。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的,须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原地址邮寄文件即视为送达。
12.4.本协议一式 份,各方各执 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在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附件一:用地红线图

附件二:规划设计条件书

 
(2006)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5.4 用地预申请

  为充分了解市场需求情况,科学合理安排供地规模和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用地预申请制度。单位和个人对列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内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出用地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其承诺的土地价格和条件可以接受的,应当根据土地出让计划和土地市场情况,适时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并通知提出该宗地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提出用地预申请的单位、个人,应当参加该宗地竞投或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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